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967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claudia5234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哈啦] 「所得税法」修正
行政院会10日通过「所得税法」第17条之4修正草案,将函请立法院审议。

行政院长表示,本次所得税法之修正,系为符合司法院释字第705号的解释意旨,对于纳税义务人捐赠非现金财产,定明其申报综合所得税列举扣除金额之计算标准。请财政部积极与立法院朝野党团沟通,以期尽速完成修法,以符合宪政体制。

财政部指出,民国92年之前有许多公共设施保留地,当时即有人低价卖给高所得者,高所得者再捐赠给地方政府抵税,依当时的公告现值可抵40%,因而产生套利行为。后经大法官会议作出解释,为因应大法官解释意旨,针对此现象拟具本修正草案。

「所得税法」第17条之4修正要点如下:
增订纳税义务人、配偶及受扶养亲属以非现金财产捐赠政府等,纳税义务人依本法第17条第1项第2款第2目之1规定申报捐赠列举扣除金额之计算,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依实际取得成本为准;其未能提出取得成本之确实凭证,或该非现金财产系受赠或继承取得,或因折旧、损耗、市场行情或其他客观因素,致其捐赠时之价值与取得成本有显着差异者,由稽征机关依财政部订定标准核定之,并授权财政部参照捐赠年度实际市场交易情形订定标准,俾符合租税法律主义,并防止租税套利,维护租税公平。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3-01-28 08:25 |
claudia5234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表情 表情 表情 适合土地代书,房地产大亨,高所得人参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3-01-28 08:27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457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