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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kai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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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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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事訴訟法的假執行效力
甲起訴請求乙給付貨款,第一審法院為甲敗訴之判決,甲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第二審法院審理後,廢棄第一審判決,為甲勝訴之判決,並依甲之聲明,為命甲預供擔保而准許假執行之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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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4-30 10:46 |
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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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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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次別:
最高法院 74 年度第 4 次民事庭會議
決議日期:
民國 74 年 04 月 02 日
決  議:
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規定:「假執行之宣告,因就本案判決
或該宣告有廢棄或變更之判決,自該判決宣示時起,於其廢棄或變更之範
圍內,失其效力」,如本案判決,已經第三審法院廢棄發回更審,則原第
二審法院准予假執行之宣告,因無所附麗,於廢棄之範圍內已失其效力。
原第一審原告既不得再依已被廢棄之原判決聲請假執行,因而原第一審被
告為免假執行而供擔保所提存之物,應認其應供擔保之原因已消滅。 (本
院七十年度台抗字第三一六號裁定參照) (同乙說)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4-30 14: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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