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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竣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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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重複處分AND觀念通知(搞混了)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函覆納稅義務人:「台端申請退還稅款一案,前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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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歐洲 | Posted:2013-10-06 20:47 |
dandy77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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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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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何竣凱 於 2013-10-06 20:47 發表的 行政法的重複處分AND觀念通知(搞混了): 到引言文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函覆納稅義務人:「台端申請退還稅款一案,前經本局復知台端與規定不合在案,請查照」-重覆處分


如上,請問為什麼不可以是觀念通知?他對納稅義務人沒有做出任何有關權益的處分!
為何不可呢???



我的想法是..


觀念通知:屬於單純事實上行為,不生法律效果,即不具有規制作用。


重複處分:行政機關對於重複提出之申請再次重申第一次的裁決之結果或理由,
                    即先前已做出第一次裁決(處分)後,又重為內容與之相同之處分。
                    -->實務認為重複處分不生任何法律效果,僅對單純的事實敘述。
                    -->學者認為重複處分僅是不影響第一次裁決之
                         形式及實質確定力之不生新拘束力之行政處分。


選擇題本來就要選擇《相對夠好》的答案,所以這題我會選重複處分。
(因為有前後之狀況..)


但是像觀念通知就是例如:向某機關申請,機關回覆處理中希靜候處-->完全沒有發生法效果的可能。




但是若是申論題,就變成重複處分,觀念通知,第二次裁決,每一點都要敘述了表情


這是…
期許自己能夠擁有向前的勇氣,
沿路偶有坑洞,途中雖有風雨,
卻能向著目標努力前進的…
某位國考阿呆築夢踏實的一個故事,
而這段準備的故事,希望不會太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10-06 22: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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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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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還是來亂滴~

原PO所認為的觀念通知與重複處分
事實上,處分與觀念通知本就不易分區別。尤其重複處分,又稱重複處置,只是行政機關對行為人之間一事之前處分而為相同未為審查之處置。
但行政法主要在規範行政機關之行政作為,相對而言在保護人民。所以當有模糊地帶時,應優先考慮對行為人有利之處理。
觀念通知在法程序而言,並不受拘束;然而,處分卻是有其法律要件。雖然,重複處分並不生效力,但至少比觀念通知更嚴謹,對行為人而言,當以重複處分為要。
小弟認知中,重複處分與第二次裁決,未為實務所採。

表情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10-08 2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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