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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ve
2007-12-14 19:22 |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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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觉得立委效率这么好的啦 2007年12月14日 民法继承编三读通过快报 今日民法继承编本篇及施行法经院会三读通过,修正重点如下: 一、于第1148条概括继承原则当中,增加继承人对保证契约债务负限定责任的规定,当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使产生代负履行责任之保证契约债务,继承人负限定责任的规定。 二、于第1153条有关继承人对债务之连带责任,新增第二项当继承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对于被继承人之债务,以所得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 三、第1156条修改办理限定继承之时间,由现行的「继承开始时」起算,改为继承人「知悉得为继承之时」,同时方式上也有所改变,未来办理限定继承者应于知悉时三个月内呈报法院,法院接获前项呈报后,应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期间,命继承人开具遗产清册呈报法院。必要时法院得应继承人之声请延展。 四、第1174条办理抛弃继承的时间,由现行的「二个月内」改为「三个月内」。 五、民法继承编施行法新增第一条之一,让在新法修正通过前之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之继承人,以所得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 黄淑英委员并于今日下午与杨芳婉委员共同举办「限定责任做护身—立法院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党团全力推动 背债儿有解了!」记者会,于会中淑英委员表示,为了兼顾照顾弱势者的权益并维护法治国原则下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目前施行法修法仅将修正后效力适用于无行为能力人及限制行为能力人,至于一般成年人,考虑到实务上之债权人除了银行等强势的债权人外,亦有一般债权人,当时他们是相信整个法律所建构的信用制度、基于善意而愿意借款,或有个案已在本法修正前已透过法院确立债权的情况,在政府尚未做过对于信用制度的冲击做过评估之前,实不宜冒然全面溯及,故淑英委员建议应透过专案方式解决,由政府出面协调成年人因不知保证债务之存在而继承到庞大债务的问题,依照个案不同做最适当的解决方式。 来源: http://www.ly.gov.tw/ly/01_introduce/0103_leg/leg_main/leg_news/leg_news_02.jsp?ItemNO=01030700&stage=6&lgno=00163&tablename=cw_LY1000_NEWS&tableid=30321 x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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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456
2007-12-15 00:00 |
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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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通过的继承编将现行法令概括性的继承,改成以所得遗产为限,清偿即可,超过所继承的遗产部分将不必偿还,而且本法全面回溯,也就是说,对于未成年等弱势继承人享有遗产以外债务全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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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晏
2007-12-15 06:07 |
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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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jo456于2007-12-15 00:00发表的 : 吔~~~没有全面哦 只有未成年, 而成年的继承人则被排除在外 如果考出来, 可别写错了.....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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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oopy-ap
2007-12-15 07:24 |
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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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如果当时继承时是未成年 而现在成年了 也是回溯吗
现在 地特题目应该出完了吧~ 如果选择有考出来 要用新的还是旧低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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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光海豚
2007-12-15 07:25 |
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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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 这又是垃圾桶理论...立法委员最常用的方式...都是因为社会事件的时机 才会有这修法动作...
不知道还有多少的重大民生法案 不见日光~XD 不过也让我觉得 台湾的法律真的很微软...一天到晚都有漏洞要补XD 也许修法程序真的要改了...改成逐条制度... 不要一直包来包去 什么版本一大堆...感觉越看越无奈... 不知道下次的总统要选谁了...上次本以为阿谝很会做事情也很公私分明 结果还是贪污一堆 谁能保证清廉的马候选人以及很有执行力的谢候选人 当选后不会有这现象... 什么特别费 什么国务机要费 都废掉吧 多出来的钱 就可以直接拿来回馈社会...而不是找名目来合法A钱...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一直要讨回国民党的党产 说可以什么补助老年人怎样怎样 学生贷款怎样怎样 那么为何不先从特别费以及国务机要费 下手呢... 表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是清廉... 但是我却忘记 政客都是一样的想要拥有权力...以及金钱... 无奈... 不管怎样 先努力养活自己才是重点... 继续拼国考吧...虽我又落榜...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