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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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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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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情資訊] 民法繼承編修法三讀通過!
第一次覺得立委效率這麼好的啦 表情

2007年12月14日 民法繼承編三讀通過快報

  今日民法繼承編本篇及施行法經院會三讀通過,修正重點如下:
一、於第1148條概括繼承原則當中,增加繼承人對保證契約債務負限定責任的規定,當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使產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繼承人負限定責任的規定。

二、於第1153條有關繼承人對債務之連帶責任,新增第二項當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三、第1156條修改辦理限定繼承之時間,由現行的「繼承開始時」起算,改為繼承人「知悉得為繼承之時」,同時方式上也有所改變,未來辦理限定繼承者應於知悉時三個月內呈報法院,法院接獲前項呈報後,應定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期間,命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必要時法院得應繼承人之聲請延展。

四、第1174條辦理拋棄繼承的時間,由現行的「二個月內」改為「三個月內」。

五、民法繼承編施行法新增第一條之一,讓在新法修正通過前之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繼承人,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黃淑英委員並於今日下午與楊芳婉委員共同舉辦「限定責任做護身—立法院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黨團全力推動 背債兒有解了!」記者會,於會中淑英委員表示,為了兼顧照顧弱勢者的權益並維護法治國原則下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目前施行法修法僅將修正後效力適用於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至於一般成年人,考慮到實務上之債權人除了銀行等強勢的債權人外,亦有一般債權人,當時他們是相信整個法律所建構的信用制度、基於善意而願意借款,或有個案已在本法修正前已透過法院確立債權的情況,在政府尚未做過對於信用制度的衝擊做過評估之前,實不宜冒然全面溯及,故淑英委員建議應透過專案方式解決,由政府出面協調成年人因不知保證債務之存在而繼承到龐大債務的問題,依照個案不同做最適當的解決方式。

來源:
http://www.ly.gov.tw/ly/01_introduce/0103_leg/leg_main/leg_news/leg_news_02.jsp?ItemNO=01030700&stage=6&lgno=00163&tablename=cw_LY1000_NEWS&tableid=3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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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5 (by airflash) | 理由: 感謝提供快報!^^



獻花 x2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7-12-14 19:22 |
we0935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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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代表大家要開始記新的~只是....看總統哪時候要公佈啦^^


解答僅供參考~小弟依舊在學習中...請大家多多指教喔!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2-14 19:36 |
mini_poo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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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新聞有看到喔
不過不是聽的很清楚...


★.╮~ 伸手摘星‧未必如願‧但不會弄髒你的手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2-14 19:49 |
barmbrack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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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提供~!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7-12-14 22:26 |
jo456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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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通過的繼承編將現行法令概括性的繼承,改成以所得遺產為限,清償即可,超過所繼承的遺產部分將不必償還,而且本法全面回溯,也就是說,對於未成年等弱勢繼承人享有遺產以外債務全免~ 表情


よろしくぅ(^o^)/  ヽ(^▽^)人(^▽^)人(^▽^)人(^▽^)ノ仲間  ありがと~♪~♪ d(⌒o⌒)b♪~♪やった~ ヽ(´▽`)/へへっ♪     マタネッ(^ー^)ノ~~♪ ♪♪ ♪ ♪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APNIC | Posted:2007-12-15 00:00 |
小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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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jo456於2007-12-15 00:00發表的 :
新通過的繼承編將現行法令概括性的繼承,改成以所得遺產為限,清償即可,超過所繼承的遺產部分將不必償還,而且本法全面回溯,也就是說,對於未成年等弱勢繼承人享有遺產以外債務全免~ 表情



吔~~~沒有全面哦

只有未成年,

而成年的繼承人則被排除在外

如果考出來, 可別寫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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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5 (by airflash) | 理由: 熱心回覆^^


真正的艱難之旅才要開始,披荊斬棘勢在必行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2-15 06:07 |
snoopy-ap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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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如果當時繼承時是未成年 而現在成年了 也是回溯嗎

現在 地特題目應該出完了吧~ 如果選擇有考出來 要用新的還是舊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2-15 0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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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 這又是垃圾桶理論...立法委員最常用的方式...都是因為社會事件的時機 才會有這修法動作...
不知道還有多少的重大民生法案 不見日光~XD
不過也讓我覺得 台灣的法律真的很微軟...一天到晚都有漏洞要補XD
也許修法程序真的要改了...改成逐條制度... 不要一直包來包去 什麼版本一大堆...感覺越看越無奈...
不知道下次的總統要選誰了...上次本以為阿諞很會做事情也很公私分明 結果還是貪污一堆 誰能保證清廉的馬候選人以及很有執行力的謝候選人 當選後不會有這現象...
什麼特別費 什麼國務機要費 都廢掉吧 多出來的錢 就可以直接拿來回饋社會...而不是找名目來合法A錢...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一直要討回國民黨的黨產 說可以什麼補助老年人怎樣怎樣 學生貸款怎樣怎樣 那麼為何不先從特別費以及國務機要費 下手呢... 表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是清廉... 但是我卻忘記 政客都是一樣的想要擁有權力...以及金錢... 無奈... 不管怎樣 先努力養活自己才是重點... 繼續拼國考吧...雖我又落榜...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7-12-15 07:25 |
花枝魚丸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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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會這麼快~是因為立法豬公怕自己債留子孫,所以才會這麼快速通過...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2-15 09:21 |
s9008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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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因為要選立委了啦~~~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2-15 1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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