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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Q
2010-06-23 20:42 |
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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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看早期实务对于帮助犯的适用,而且”帮助者须认识到被帮助者是在从事犯罪,至于所
犯何罪,并非所问」”必须要在帮助犯所能预见之下,就像财产法益:诈欺/窃盗/恐吓取 财常常碰在一起,若:甲为诈骗集团,乙提供人头张户,乙对甲所侵害的课体全在能预见 之范围,不用说甲用诈欺/窃盗/抑或恐吓取财,乙还是成立他的帮助犯~~我身边最近 就有实事题 而且修正前帮助犯可罚性到底范围为何,应该多少会影响到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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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Q
2010-06-23 21:14 |
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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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欲用水枪杀乙,丙提供甲水枪一只,若认为不能未遂是「成罪,但不罚」,丙该如何论罪?
->好像没有法律上帮助的评价~~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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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ustch
2010-06-24 00:51 |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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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者须认识到被帮助者是在从事犯罪,至于所犯何罪,并非所问」,这就是主观要件要有双重帮助故意。
甲欲用水枪杀乙,丙提供甲水枪一只,若认为不能未遂是「成罪,但不罚」,丙该如何论罪? 依题若认为乙为不能未遂是「成罪,但不罚」,则按刑法30条第二项规定,帮助犯之处罚,得按正犯之行减轻之。共犯从属性法理亦应成罪并处以较乙轻之刑,即不罚。(总不能处负数之刑,等下次犯罪再扣抵吧。)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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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carp91
2010-06-24 01:12 |
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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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一段文字的理解 我想到的问题是帮助犯主观上所需认识的界限何在??
是须认识到正犯所将实行的特定犯罪这么窄??还是只须认识正犯将从事不法行为这么宽??? 由于我国实务与多数学者(甚至德国实务)皆认为: 帮助犯的帮助行为和正犯行为所造成的结果间并不需要具备因果关系; 因而推理上均会导向~只须认识正犯将从事不法行为~这一涵盖范围过广的结论. 由于上述的认定太过广泛所以我国实务与学说皆在帮助犯只须认识正犯将从事不法行为 这个结论下加上了一些判断标准用以限缩其认定过广的问题 例如实务强调的直接重要风险 学说上有所谓的提高风险理论...... 其实与其用上述这些奇怪的方式限缩...到不如大方的承认,帮助犯的帮助行为和正犯行为 所造成的结果间,需要具备因果关系来的干脆...... 其实所有的故意犯罪类型,主观不法永远以实害认知为要件,同时也以行为与实害间的因果关系为要件 帮助犯不可能没来由的,自免于外;换言之帮助犯仍以行为人对于其行为的因果关系的认识为要件, 果不如此刑罚的正当性何在??? x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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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Q
2010-06-24 17:21 |
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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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cmcarp91 于 2010-06-24 01:12 发表的 : 所以C大大支持无效帮助不罚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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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Q
2010-06-24 19:27 |
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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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过暧昧争议
肯定说:C大大已经说过了~~ 否定说:若是适用风险提升,仅不是把帮助犯建立在危险犯或行为犯 上作探讨~~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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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810638
2010-06-24 19:37 |
1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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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到头来还是看要怎么定义帮助犯
有些学说主张要有因果关系,否则范围太广。 有些学说主张帮助犯是惩罚其明知是犯罪行为还去帮助,因果关系不是重点。 照实务上来看:帮助犯要因其助力足使他人易于实行犯罪者,所以从反面解释,还是多少要有因果关系存在,否则帮助犯之帮助行为根本不可能使他人易于实行。 98年台上字第585号判决) 刑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帮助他人实行犯罪行为者,为帮助犯。其所称之「帮助」,不问其为积极之作为,或消极之不作为,凡因其助力足使他人易于实行犯罪者均可。但不作为者必在法律上或防止他人犯罪之作为义务,违反其义务能防止而不防止者,始与不作为之帮助相当。若无防止之义务,而仅于他人实行犯罪之际, 以消极之态度不加阻止,不得遽论以帮助犯。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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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carp91
2010-06-24 20:09 |
1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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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讨论版的大大们真的对刑法比较有兴趣!!(题外话)
回应一下冰大的质疑 我个人之所以认为 因果关系肯定说相对可采的基础在于~对行为人不法意志的完全评价~ 以上开之例说明:如果采因果关系否定说所得的结论会是100个帮助既遂 如果采因果关系肯定说所得的结论会是99个未遂与1个既遂 大大认为哪一个结论比较能完全评价行为人的不法意志呢? 其实刑法是门社会科学本来就容有不同意见但重要的是说理必须前后一致,我之所以对多数说产生质疑即在于其说理的前后不一,很多时候常常没道理的先立原则在设例外..... 如此而已!! x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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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810638
2010-06-24 20:28 |
1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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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cmcarp91 于 2010-06-24 20:09 发表的 : 我对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宪法、犯罪学等等也很有兴趣,只是很少人要讨论... 看起来大大应该是全部精通的高手..... 可以教我吗....C大...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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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carp91
2010-06-24 21:27 |
1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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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q8791042大大的要求在此我对各位版上大大说明一下
如果单纯的以应付考试而言 对于帮助犯的理解应以实务为主,通说为辅,行有余力者可以多看看其他少数说的见解. 另外须说明的是,之所以会有上述4楼的回应主要是针对冰大的主题[「帮助者须认识到被帮助者是在从事犯罪,至于所犯何罪,并非所问」,不知道大家对这段文字有什么看法?] 所做的回应!! 我无意卖弄甚或混淆大家....如果对少数见解有兴趣或有时候念刑法时觉得卡卡的各位不妨参考黄荣坚师的着作(基础刑法学上下 刑罚的极限 刑法问题与利益思考)或黄师发表于各大期刊的大作....相信大家会对刑法会产生不同的思维...... x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