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5267 個閱讀者
 
<<   1   2  下頁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刑法-幫助犯

正在看高點的文章,裡面關於幫助犯,提到「幫助者須認識到被幫助者是在從事犯罪,至於所犯何罪,並非所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6-23 20:42重新編輯 ]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2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23 20:29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這要看早期實務對於幫助犯的適用,而且”幫助者須認識到被幫助者是在從事犯罪,至於所
犯何罪,並非所問」”必須要在幫助犯所能預見之下,就像財產法益:詐欺/竊盜/恐嚇取
財常常碰在一起,若:甲為詐騙集團,乙提供人頭張戶,乙對甲所侵害的課體全在能預見
之範圍,不用說甲用詐欺/竊盜/抑或恐嚇取財,乙還是成立他的幫助犯~~我身邊最近
就有實事題 表情

而且修正前幫助犯可罰性到底範圍為何,應該多少會影響到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23 20:42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甲欲用水槍殺乙,丙提供甲水槍一隻,若認為不能未遂是「成罪,但不罰」,丙該如何論罪?

->好像沒有法律上幫助的評價~~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23 21:14 |
ntustch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2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幫助者須認識到被幫助者是在從事犯罪,至於所犯何罪,並非所問」,這就是主觀要件要有雙重幫助故意。
甲欲用水槍殺乙,丙提供甲水槍一隻,若認為不能未遂是「成罪,但不罰」,丙該如何論罪?
依題若認為乙為不能未遂是「成罪,但不罰」,則按刑法30條第二項規定,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行減輕之。共犯從屬性法理亦應成罪並處以較乙輕之刑,即不罰。(總不能處負數之刑,等下次犯罪再扣抵吧。) 表情


世上沒有能不能,只有要不要
你不要成就,就不會有成就,但你不要失敗,失敗還是會來
獻花 x2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24 00:51 |
cmcarp91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9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對於這一段文字的理解 我想到的問題是幫助犯主觀上所需認識的界限何在??
是須認識到正犯所將實行的特定犯罪這麼窄??還是只須認識正犯將從事不法行為這麼寬???

由於我國實務與多數學者(甚至德國實務)皆認為:
幫助犯的幫助行為和正犯行為所造成的結果間並不需要具備因果關係;
因而推理上均會導向~只須認識正犯將從事不法行為~這一涵蓋範圍過廣的結論.
由於上述的認定太過廣泛所以我國實務與學說皆在幫助犯只須認識正犯將從事不法行為
這個結論下加上了一些判斷標準用以限縮其認定過廣的問題
例如實務強調的直接重要風險   學說上有所謂的提高風險理論......
其實與其用上述這些奇怪的方式限縮...到不如大方的承認,幫助犯的幫助行為和正犯行為
所造成的結果間,需要具備因果關係來的乾脆......

其實所有的故意犯罪類型,主觀不法永遠以實害認知為要件,同時也以行為與實害間的因果關係為要件
幫助犯不可能沒來由的,自免於外;換言之幫助犯仍以行為人對於其行為的因果關係的認識為要件,
果不如此刑罰的正當性何在???


The Life of the Law has not been Logic;It has been Experience.法律的生命不在邏輯而是經驗
Oliver Wendell Holmes.Jr 1841-1935
獻花 x3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06-24 01:12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cmcarp91 於 2010-06-24 01:1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對於這一段文字的理解 我想到的問題是幫助犯主觀上所需認識的界限何在??
是須認識到正犯所將實行的特定犯罪這麼窄??還是只須認識正犯將從事不法行為這麼寬???

由於我國實務與多數學者(甚至德國實務)皆認為:
幫助犯的幫助行為和正犯行為所造成的結果間並不需要具備因果關係;
因而推理上均會導向~只須認識正犯將從事不法行為~這一涵蓋範圍過廣的結論.
由於上述的認定太過廣泛所以我國實務與學說皆在幫助犯只須認識正犯將從事不法行為
這個結論下加上了一些判斷標準用以限縮其認定過廣的問題
例如實務強調的直接重要風險   學說上有所謂的提高風險理論......
其實與其用上述這些奇怪的方式限縮...到不如大方的承認,幫助犯的幫助行為和正犯行為
所造成的結果間,需要具備因果關係來的乾脆......

其實所有的故意犯罪類型,主觀不法永遠以實害認知為要件,同時也以行為與實害間的因果關係為要件
幫助犯不可能沒來由的,自免於外;換言之幫助犯仍以行為人對於其行為的因果關係的認識為要件,
果不如此刑罰的正當性何在???

所以C大大支持無效幫助不罰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24 17:21 |
cmcarp91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9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精確的說 我認為欲加諸刑罰於任何一種犯罪的行為人上,都必須以有因果關係存在為基礎.


The Life of the Law has not been Logic;It has been Experience.法律的生命不在邏輯而是經驗
Oliver Wendell Holmes.Jr 1841-1935
獻花 x2 回到頂端 [6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06-24 18:11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cmcarp91 於 2010-06-24 18:1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精確的說 我認為欲加諸刑罰於任何一種犯罪的行為人上,都必須以有因果關係存在為基礎.


印象中,學說中反對因果關係存在必要之理由,在於若幫助犯之幫助行為必須與犯罪結果具備客觀上因果關係,其與正犯已無二致。

另改編補習班老師有舉過一個例子:
老師向學生說:「老師手頭很緊,想去志光大樓偷東西。」
百名學生聽完,私下各寄一把萬能鑰匙給老師。

老師總不可能把一百支鑰匙都帶去,所以只能帶一隻。
這樣一來,啟不是抽中誰,誰就倒楣?



沒有要反駁大大的意思,只是提供其他意見表情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2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24 18:57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其實我比較支持ntustch的說法!!
原因是加入德國刑法的探討(功歸C大大) 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24 19:19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幫助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過曖昧爭議 表情
肯定說:C大大已經說過了~~
否定說:若是適用風險提升,僅不是把幫助犯建立在危險犯或行為犯
    上作探討~~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24 19:27 |

<<   1   2  下頁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249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