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171債務之連帶責任免除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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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gotobad11
2012-08-29 18:07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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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1第1項:遺產分割後,其未清償之被繼承人之債務移歸一定之人承受或劃歸各繼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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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sommerbrisen
2012-08-31 18:22
1樓
  
huh樓主你的掌握的部份可能有些東西要討論一下。小的目前是這樣看:

先來個例子:
例:甲乙丙共同繼承其父A之遺產,各分200萬。債權人B對A有60萬債權。他可以請求甲乙丙中任何一人為60萬之清償(連帶責任)。又或者,請甲乙丙三人為各20,那如果說甲乙承諾會返還各30(B也同意)那B就不能對丙請求返還。

用一個比較白話的思考方式,就是說,本來債權人對於兩位以上的繼承人可以為連帶請求,不過要是繼承人間提出一個清償方案,不管是一人獨力承擔,或是數人依照比例分擔,那債權人同意這個方案後,就只能依照這個方案內容項特定繼承人請求特定數額的清償。像是前說甲乙各承諾30萬而B同意,那B就不能對丙請求。1171就是這樣。

所以如果光以樓主這兩個問題,小的還不知道怎麼回應(條件不足阿),只能說,1171是一個所謂私法自決尊重當事人意願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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