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民总104条问题 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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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lyy106927
2013-07-16 10:58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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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民法104条 限制行为能力人得为法定代理人   那限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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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kino
2013-07-16 21:35
1楼
  
代理:系指代某人(被代理人;本人)为意思表示

限制行为能力人:意思表示需法定代理人承认或允许->这是指限制行为能力人为自己的意思表示

限制行为能力人为代理,是代(被代理人;本人)为意思表示,换言之,这不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而是(被代理人;本人)的意思表示,没有79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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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lyy106927
2013-07-23 19:07
2楼
  
谢谢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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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kkahon_1
2013-08-21 07:15
3楼
  
限制行为能力制度目的主要乃保护限制行为能力人(主要目的),兼顾交易安全,既然代理之法效发生在本人身上,自无保护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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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davidd4081
2013-09-10 16:13
4楼
  
补充说明:

1. 依民法104条规定,意定代理人需有意思能力,但不需具有完全之行为能力。

2. 代理行为之效果直接归属于本人,代理人本身不因而受法律上之拘束,故本人愿意以限制行为能力人为其代理人,应任其自由。

3. 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本人名义所为或所受之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参考民法103条

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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