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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y106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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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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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 [民法] 民總104條問題 急!!!
請問民法104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得為法定代理人   那限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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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lyy106927在2013-07-23 19:16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7-16 10:58 |
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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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係指代某人(被代理人;本人)為意思表示

限制行為能力人:意思表示需法定代理人承認或允許->這是指限制行為能力人為自己的意思表示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代理,是代(被代理人;本人)為意思表示,換言之,這不是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而是(被代理人;本人)的意思表示,沒有79條的問題...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7-16 21:35 |
lyy106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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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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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大大!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7-23 19:07 |
kkahon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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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行為能力制度目的主要乃保護限制行為能力人(主要目的),兼顧交易安全,既然代理之法效發生在本人身上,自無保護的必要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8-21 07:15 |
davidd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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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

1. 依民法104條規定,意定代理人需有意思能力,但不需具有完全之行為能力。

2. 代理行為之效果直接歸屬於本人,代理人本身不因而受法律上之拘束,故本人願意以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其代理人,應任其自由。

3. 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或所受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參考民法103條

請參考!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9-10 1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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