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664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mingsheng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知名人士
级别: 知名人士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1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小品] [转贴]为爱妻剃掉胡子的男人
为了新婚的爱妻,他剃掉留了七年的胡子。
并非心中没有不舍,
而是另一股爱的力量,让他学习割舍。
这是男人为爱付出的方式,女性却不见得明了

刚开始留胡子的那段期间,他着实被母亲念了好长一段时间。

「年纪轻轻,留那一把胡子,好看吗?」母亲说得还算客气。他生长在观念保守的家庭,依照习俗只有丧事期间守孝才蓄胡。年轻人想耍帅、表现性格,看在长辈眼里总有些大逆不道,连相处多年的邻居都有人跟他说:「别让人家以为你家发生什么事了。」

这些「大人们」要怎么说,他才不管这么多。难不成为了留一撮足顗表现男人本色的胡子,还得搞革命吗?

于是从开始读大学,一直到进入职场工作,整片落腮胡成了他外表的一大特色,所幸他也满会整理,看起来真的是帅气有型,而非不修边幅的样子。

外表的性格,多少也反映了他内在的个性。他对自己有一定程度的信心,决定要做的事情,不容易被别人三言两语的意见,就轻易改变。

「送颗钻戒」,通常比「剃掉胡子」更容易让女性感动

这样的信念,用在感情上,显得执着。

他和一位女同学交往了六年,中间也有过风风雨雨的波折,但他仍然坚持守候。即使大学毕业之后,两人还各自分飞到不同的国家留学,身处遥远的距离,连吵架都没有办法用沟通的效率弥补,最后他还是苦苦把她追到手。

亲友们参加他俩的结婚典礼,几位观念保守派的长辈,趁着喜宴敬酒的时机,当面又把他数落一顿:「都当新郎倌了,胡子怎么不刮?」

倒是结婚后的第二天早上,他把整片浓密的落腮胡给剃了,干干净净,不留痕迹。出国度蜜月之前,他们回家拜访父母,双亲看了十分惊讶,差点认不出他。

「儿子啊,你怎么舍得把留了这么多年的胡子给剔掉?」老爸拉着他到后阳台,悄悄地问。

「昨天晚上新娘子说,胡子刺痛了她,全身不舒服。」面对自己的老爸,脱口而出的回答,让他在刹那间整张脸都涨红起来。
「好,好,好!疼老婆,好丈夫。」老爸开心之余,也察觉到他的尴尬。拍拍他的肩膀,哈哈一笑,然后很小声地消遣他:「你还真乖,忍到婚后才发生亲密关系喔。」

为了新婚的爱妻,他剃掉留了七年的胡子。并非心中没有不舍,而是另一股爱的力量,让他学习割舍。这是男人为爱付出的方式,女性却不见得明了。

「哪有什么呀,只不过把一撮胡子剃掉而已。」一位女性听了这件真人实事之后,丝毫不同情。在女性心中,男人剃掉留了许多年的胡子,绝对不比他散尽千金买一颗钻戒,更值得感动。

幸福,是接受「你的小小牺牲」,表现「我的大大感恩」

当男人的条件普通时,女性觉得他不论为她做牛做马,都是应该的。当男人的条件很优时,女性自己甘心付出,而且做了点小小牺牲,都变成天大地大的事。

譬如,女性为了一个心爱的男人,留了一头长发,或在结束一段感情之后,把长发剪短,就会被认为她真的很委屈、也很伟大。

有一位女性好友就经常跟我抱怨:「我真想剪成短发,多么轻松、舒服啊,可是他偏偏不答应。」说完,还不忘用哀怨的眼光看看她的丈夫。接着两个人会心一笑,给足了彼此面子。让我这个旁观者,鸡皮疙瘩掉满地。

而幸福,不就是这样吗?把「一个愿打、一个愿挨」这样俗气而无情的剧本,演成「你的小小牺牲、我的大大感恩」的戏码。当彼此都体认到对方的那么一点心意,也都能真诚地心领神会,并且在适当的时机表达感谢、或回馈。所有的付出,就都值得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4-11-24 12:26 |
Ivon 会员卡 葫芦墩家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个人商品
特殊贡献奖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验证会员
级别: 荣誉会员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38 鲜花 x1423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mingsheng于2004-11-24 12:26发表的 [转贴]为爱妻剃掉胡子的男人:
为了新婚的爱妻,他剃掉留了七年的胡子。
并非心中没有不舍,
而是另一股爱的力量,让他学习割舍。
这是男人为爱付出的方式,女性却不见得明了

.......
我觉得有时候也是要把胡子剃掉啦
对自己也是满好的一件事情啦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政府网际 | Posted:2006-10-23 11:32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3574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