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5316 個閱讀者
 
<<   1   2  下頁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鮮花 x105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評分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民法】繼承-法律規定與現實問題
甲死亡時,除妻乙,婚生子女ABC三人外,尚有兄弟姊妹丙丁戊己四人。其遺產除A地(公告現值100萬元)B屋(課稅現值50萬元),及銀行存款450萬元外,並無其他債務。試問:
(一)依民法規定,甲之遺產應由何人繼承,就各具體遺產,各繼承人應繼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 此文章被kch22467200在2009-04-29 22:15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60 (by winkor) | 理由: 感謝提供好問題


感恩惜福!
獻花 x7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4-29 14:25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鮮花 x105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其實這是個人最近接到的一個繼承案件實例,覺的可以PO出來和大家分享,一方面腦力激盪一下,另一方面也可以體會到考試題目和現實案件處理方式的不同處。 表情

問題題示:(高手可略過不看)
(一)除紅字部份小有陷阱外,基本上是送分題。也是國家考試基本題型題!
(二)依民法繼承編之規定,除依法定應繼分繼承外,尚有其他方式哦!
(三)可能要涉獵民法親屬編的某個條文,因為屬訓示規定,所以訴訟上很少用到,但卻是個很捧的規定。 表情


[ 此文章被kch22467200在2009-04-29 22:10重新編輯 ]


感恩惜福!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4-29 14:38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鮮花 x105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兩天了,沒人回應,有那麼難嗎?還是大家都閉關了! 表情
第二次提示:
(一)主要以1138條及1144條解題即可。
(二)思考一下1154,1164,1174各相關規定,然後選擇一種適當的方式。
(三)弘揚孝道。
                                  表情


感恩惜福!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5-01 16:38 |
goodbye177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14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kch22467200 於 2009-05-01 16:3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一)主要以1138條及1144條解題即可。 


居然沒有人回答,我來試看看第一個
(一)依民法規定,甲之遺產應由何人繼承,就各具體遺產,各繼承人應繼分各為何?
1.依民1138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所以妻乙、婚生子女ABC有繼承權~共4人
2.依民1144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所以A地100萬+B屋50萬+銀行存款450 = 600萬
均分4人,每人得150萬

我不清楚到底怎麼分遺產,所以只好先這樣分一下
請大大告知一下吧~


☆我☆乃一個普通平凡人
☆要☆更努力讀書求學問
☆上☆得天堂地獄靠顆心
☆榜☆上有名夢想輕敲門
獻花 x3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5-01 22:45 |
從零開始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 鮮花 x16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也是第一題............

如下~

先一一四四 配偶之應繼分

再一一三八 子女為第一順位繼承人
所以
乙跟子女三人均分甲之遺產

沒有消極財產 不用連帶付清償之責

房與地及存款要先繳交遺產稅才得分配

所以
地 屋 於未分配前為公同共有關係 不得逕行處分

就金錢方面
每人分得四分之一

就不動產方面
依共有人決議之


In or Out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5-01 23:39 |
偉誠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goodbye177 於 2009-05-01 22:4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居然沒有人回答,我來試看看第一個
(一)依民法規定,甲之遺產應由何人繼承,就各具體遺產,各繼承人應繼分各為何?
1.依民1138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所以妻乙、婚生子女ABC有繼承權~共4人
2.依民1144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所以A地100萬+B屋50萬+銀行存款450 = 600萬
均分4人,每人得150萬

我不清楚到底怎麼分遺產,所以只好先這樣分一下
請大大告知一下吧~
.......

紅字的部份恐怕有點問題
提示都說A地B屋的公告現值和課稅現值有點小陷阱

我覺的土地公告現值和房屋課稅現值是在核定遺產稅用的吧
在算遺產價值的時候應該以市價為準才對
所以在題目沒給市價的情形下
我們只要把具體不動產按應繼分分配即可

所以本題結論:
乙及ABC就存款450萬各分得四分之一
就A地和B屋亦各分得權利範圍四分之一
表情  


學習知識從謙卑開始
謙卑的心反應在態度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5-02 14:42 |
偉誠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kch22467200 於 2009-04-29 14:25 發表的 【民法】繼承-法律規定與現實問題: 到引言文
(二)若您為縣市政府相關服務人員或是律師,繼承人向您請教甲之遺產應如何繼承,對日後財產
   之使用收益或處分較為便利,您會為如何之建議?法律依據為何?
(三)若乙年80歳,身無分文,長期患有憂鬱症,夫甲死亡後更常顯現不安全感。子女ABC自
.......

因為繼承人依上述應繼分取得之A地及B屋各四分之一
即A地及B屋由乙及ABC四人共有
在日後要使用收益或處分會產生相當的困擾
所以才會有(二)(三)的問題
我覺的1154(限定繼承)和題示好像無關
1174(拋棄繼承)倒是可以考慮
但站在物之經濟效用的立場
第二小題似乎應該採取1164的分割繼承表情


學習知識從謙卑開始
謙卑的心反應在態度
獻花 x4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5-02 14:58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鮮花 x105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偉誠 於 2009-05-02 14:5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因為繼承人依上述應繼分取得之A地及B屋各四分之一
即A地及B屋由乙及ABC四人共有
在日後要使用收益或處分會產生相當的困擾
所以才會有(二)(三)的問題
我覺的1154(限定繼承)和題示好像無關
1174(拋棄繼承)倒是可以考慮
但站在物之經濟效用的立場
第二小題似乎應該採取1164的分割繼承表情

第一小題大概如此了
第二小題用分割繼承也對啊
然後呢?要建議他們怎麼分割遺產比較符合題示要求?
題目稍微改一下好了,修改部份為黃底紅字。


甲死亡時,除妻乙,婚生子女ABC三人外,尚有兄弟姊妹丙丁戊己四人。其遺產除G地(公告現值100萬元)H屋(課稅現值50萬元),及銀行存款900萬元外,並無其他債務。試問:

(二)若您為縣市政府相關服務人員或是律師,繼承人向您請教甲之遺產應如何繼承,對日後財產
   之使用收益或處分較為便利,您會為如何之建議?法律依據為何?

(三)若乙年80歳,身無分文,長期患有憂鬱症,夫甲死亡後更常顯現不安全感。子女ABC自
   幼受乙哺育長大,事業各有所成,經濟無憂,您對甲之遺產應為如何之規劃,始符合民法之
   整體精神?


感恩惜福!
獻花 x3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5-02 15:25 |
從零開始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 鮮花 x16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嗯嗯~
有瞭解了點自己所不足之處~
感謝^^


In or Out
獻花 x1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5-03 01:11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鮮花 x105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在國考時題目大概都只問到
對於遺產應為如何繼承
所以大概用1030-1條1138條及1144條就可以解了
但現實上繼承案件
真正用應繼分繼承的情形並不多
特別是遺產中有現金以外動產及不動產之情形
繼承人有數人時
如果用應繼分繼承
非但增加日後處分財產的困擾
對於物之使用收益也不方便
所以絕大部份的繼承案件
是用遺產分割的方式來繼承的
既然是全體繼承人的協議
當然可以打破應繼分甚至特留分的藩籬
就遺產為任意之分割
                          表情


[ 此文章被kch22467200在2009-05-05 15:46重新編輯 ]


感恩惜福!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5-04 17:41 |

<<   1   2  下頁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158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