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pinkrabbit 於 2009-05-01 08:44 發表的 刑法第16條的意思是什麼??:
請問刑法第16條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其刑責任。」
從這裡知道法律是不保護不知者無罪,
但這裡的正當理由是指阻卻違法事由嗎?還是指年齡和心智不夠成熟而欠缺不法的意識阻卻罪責??
可否幫我解釋清楚一點??看的霧煞煞~感激不盡
法律錯誤的問題早期是以犯罪三階理論故意說:將法律認識歸類在罪責要件中的責任意思,效果是阻卻故意罪責。
唯目前以新古典犯罪三階論嚴格罪責說採之:將罪責要件分成責任能力.責任意思.期待可能性.不法意識,法律錯誤歸在不法意思中。
是以,行為人對於規範認知出現誤解,致罪責要件中,因無不法意識而阻卻罪責。
刑法第16條主要是在說明行為人對於認知錯誤之發生是否可以避免之程度差異,定其法律效果。
可分為三個階段,前提是有正當理由
1.完全不可避免>>>得免除其刑
2.避免有點困難>>>犯罪成立,得減輕其刑。
3.可以避免>>>犯罪成立。
目前實務上被認為完全不可避免之情狀為國情不同,例如於日本放在公共場合神桌上供奉之供品,任何人皆可取之。某日,日本遊客到台參觀寺廟,見桌上供品而取之,其供品之主人對日本遊客以刑法320提出告訴...此為實務上完全不可避免,罪責受阻卻。
有錯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