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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kevinlcc 于 2010-04-02 17:27 发表的 刑法-99年基层行政警察特考第二题: 请各位前辈们做做这题, 补习班的答案没提到吸收关系个人觉得很奇怪 二、甲为了解女友A欲与其分手原因,乃唆使乙侵入A之住所,窃取A之电脑中与他人谈话之电磁纪录。乙答应后,乃携带工具电钻一支前往犯案,破坏A之铁门门锁,进入屋内找到A之桌上型电脑,插入所携带之磁卡却查无A与他人之对话纪录,乃继续寻找A之笔记型电脑,而于置物柜内寻找笔记型电脑时,适A返家,乙听到声响,遂趁隙逃离,试问甲、乙应受何罪名?
下面是引用 cash821 于 2010-04-02 18:44 发表的 : 乙的部分吧~ 359+354+306 我的话会用不罚前行为处理 犯罪的主行为是359,由于电脑是在A家,故要犯359一定会触发到306,故无期待可能性 359和354数罪并罚就好 笔电是属于障碍未遂部分再另外论
下面是引用 bryantwen 于 2010-04-03 00:59 发表的 : 哈哈~ 刚翻了一下法条, 315-1跟359都不罚未遂, 以上...大家不用理我@@ 不过基警考这会不会太冷门了点...
下面是引用 lai0913 于 2010-04-03 16:47 发表的 : 请问为何不是321第一项第二款之未遂犯呢??
下面是引用 kevinlcc 于 2010-04-03 18:04 发表的: 您可参考这判例...裁判字号: 18 年上字第 1542 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