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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vinl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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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刑法-99年基层行政警察特考全四题
请各位前辈们做做这题,
补习班的答案没提到吸收关系个人觉得很奇怪


二、甲为了解女友A欲与其分手原因,乃唆使乙侵入A之住所,窃取A之电脑中与他人谈话之电磁纪录。乙答应后,乃携带工具电钻一支前往犯案,破坏A之铁门门锁,进入屋内找到A之桌上型电脑,插入所携带之磁卡却查无A与他人之对话纪录,乃继续寻找A之笔记型电脑,而于置物柜内寻找笔记型电脑时,适A返家,乙听到声响,遂趁隙逃离,试问甲、乙应受何罪名?

附上所有题目,想练习的高手们请动手吧

一、甲承包某办公大樓兴建工程,与另一承包商乙因工程款债务未清偿,发生纠纷。甲因需款孔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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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kevinlcc在2010-04-03 21:28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台湾大哥大 | Posted:2010-04-02 17:27 |
cash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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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kevinlcc 于 2010-04-02 17:27 发表的 刑法-99年基层行政警察特考第二题: 到引言文
请各位前辈们做做这题,
补习班的答案没提到吸收关系个人觉得很奇怪表情


二、甲为了解女友A欲与其分手原因,乃唆使乙侵入A之住所,窃取A之电脑中与他人谈话之电磁纪录。乙答应后,乃携带工具电钻一支前往犯案,破坏A之铁门门锁,进入屋内找到A之桌上型电脑,插入所携带之磁卡却查无A与他人之对话纪录,乃继续寻找A之笔记型电脑,而于置物柜内寻找笔记型电脑时,适A返家,乙听到声响,遂趁隙逃离,试问甲、乙应受何罪名?


乙的部分吧~
359+354+306
我的话会用不罚前行为处理
犯罪的主行为是359,由于电脑是在A家,故要犯359一定会触发到306,故无期待可能性
359和354数罪并罚就好

笔电是属于障碍未遂部分再另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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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4-02 18:44 |
kevinl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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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cash821 于 2010-04-02 18:4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乙的部分吧~
359+354+306
我的话会用不罚前行为处理
犯罪的主行为是359,由于电脑是在A家,故要犯359一定会触发到306,故无期待可能性
359和354数罪并罚就好

笔电是属于障碍未遂部分再另外论

对哦~

都没想到可以用不罚前行为

您的思路果然比较广表情

我个人是想用吸收关系来吸收掉354及306(本案跟课本的例子有点相似)

结果以359一罪来论断...(359是主行为、354、306是次行为)

结果看了补习班的答案就满头雾水了,

杨x老师是用354+306+358(因为乙窃取电磁纪录未遂,但359又不罚未遂犯,所以最后以358来判)来做数罪并合处罚,

个人觉得老师的答案有点问题,(是我想错也说不定表情 )

因为老师没论及竞合论的关系而是直接用50条,

话说....这样罪责会不会太重了点...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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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台湾大哥大 | Posted:2010-04-02 19:15 |
bryant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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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争点为行为人犯罪事实之罪数与竞合之评价,试分析如下:
一.依刑法罪刑法定主义原则,行为人实行数个犯罪事实,依三阶
  论客观之审查,该当数个犯罪构成要件,本应成立数个罪刑。
  惟,依社会通念或经验法则,时有行为人事实上为一罪或数罪
  ,但仅给予一个法律上的评价,亦或事实及评价上均为数罪,
  但仅给予一个裁判,此即罪数竞合理论。
二.罪数竞合之态样:
  1.罪数论:事实上一罪或数罪,评价上为一罪。如接续犯.集合
        犯.结合犯.加重结果犯.继续犯..等。
  2.竞合论:事实及评价上数罪,裁判上为一罪。
        (1)不纯正竞合:法条竞合.不罚前(后)行为。
        (2)纯正竞合:想像竞合.实质竞合。
三.乙应该当刑法第354条毁损罪.第306条侵入住居罪.第315-1条窥
  窃他人秘密罪.第359条无故取得他人电磁记录罪。
  1.依题旨,乙受甲教唆窃取A与他人谈话之电磁纪录,乙乃携工
  具电钻一支前往犯案,破坏A之铁门门锁,致铁门减损通常之
  效用使A受有损害,该当第354条毁损罪,随后乙侵入A之住所
  ,未得A之同意,该当第306条侵入住居罪,乙一行为触犯数刑
  法,论拟想像竞合,从一重处断。
  2.乙进入屋内找到A之桌上型电脑,插入所携带之磁卡,虽查无A
  与他人之对话纪录,但依一般人客观之审查,均已明显感受到
  法益将被侵害之密切关联与直接危险,已达着手阶段,该当第
  315-1条窥窃他人秘密罪与第359条无故取得他人电磁记录罪之
  未遂犯。惟乙一行为侵害同一法益而有数法条之适用,为法条
  竞合之特别关系,论拟第359条无故取得他人电磁记录罪之未
  遂犯。
  3.随后乙乃继续寻找A之笔记型电脑,而于置物柜内寻找笔记型
  电脑时,适A返家,乙听到声响,遂趁隙逃离,乙亦已达着手
  阶段,惟乙前后窥窃桌上型电脑内之电磁资料与寻找笔记型电
  脑之行为,均符合同一犯罪构成要件,并具有时间.空间之关
  连性,论以一个接续犯评价为已足。
四.甲教唆乙侵入A之住所并窃取A之电脑中与他人谈话之电磁纪录,
  该当第28条教唆犯,依共犯从属性成立第354条毁损罪与第359条
  无故取得他人电磁记录罪之教唆犯。
五.总结:
  1.乙成立第354条毁损罪与第306条侵入住居罪,一行为触犯数刑
  法,依第55条从一重处断。另成立第359条无故取得他人电磁
  记录罪,依第50条数罪并罚。
  2.甲成立第354条毁损罪与第359条无故取得他人电磁记录罪之教
  唆犯,依第50条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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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台湾硕网 | Posted:2010-04-03 00:44 |
bryant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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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
刚翻了一下法条,
315-1跟359都不罚未遂,
以上...大家不用理我@@
不过基警考这会不会太冷门了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台湾硕网 | Posted:2010-04-03 00:59 |
kevinl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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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bryantwen 于 2010-04-03 00:59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哈哈~
刚翻了一下法条,
315-1跟359都不罚未遂,
以上...大家不用理我@@
不过基警考这会不会太冷门了点...

您的文笔还真是棒啊表情

想必您应该练笔练很久了吧(不知我何时才能有这样的文笔表情 )

另外...358是359与360之预备法条,

也就是说无论该不该当359或360都是以358为前题,

所以杨老师的解答最后才是用358

又另外...这题貌似栽了不少考生呢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台湾大哥大 | Posted:2010-04-03 01:42 |
bryant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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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书做了点修改
一样是喇叭了一堆
不过我觉得以下比较符合基警考出的程度
至于358题目并没有说乙有任何破解A电脑安全性认证
所以本人不负责之无视XD


甲、乙之刑责试分析如下:
一.乙应该当刑法第354条毁损罪.第306条侵入住居罪:
  1.依题旨,乙受甲教唆窃取A与他人谈话之电磁纪录,乙乃携工
  具电钻一支前往犯案,破坏A之铁门门锁,致铁门减损通常之
  效用使A受有损害,该当第354条毁损罪,随后乙侵入A之住所
  ,未得A之同意,该当第306条侵入住居罪。
  2.乙进入屋内找到A之桌上型电脑,插入所携带之磁卡,虽查无A
  与他人之对话纪录,但依一般人客观之审查,均已明显感受到
  法益将被侵害之密切关联与直接危险,已达着手阶段,该当第
  315-1条窥窃他人秘密罪与第359条无故取得他人电磁记录罪之
  未遂犯。惟,第315-1条与第359条并无未遂犯之处罚,故乙不
  成立犯罪。
  3.随后乙乃继续寻找A之笔记型电脑,而于置物柜内寻找笔记型
  电脑时,适A返家,乙听到声响,遂趁隙逃离,乙亦已达着手
  阶段,但其非因己意而为终止行为乃系障碍未遂。惟,第315-1
  条与第359条并无未遂犯之处罚,故乙不成立犯罪。
二.甲应该当刑法第306条侵入住居罪之教唆犯:
  甲教唆乙侵入A之住所并窃取A之电脑中与他人谈话之电磁纪录,
  该当第28条教唆犯,依共犯从属性成立第306条侵入住居罪之教唆
  犯。惟,乙所犯毁损罪部分,与侵入A之住所窃取其电磁纪录并无
  事实基础关系,故甲不成立教唆之责。
三.总结:
  1.乙成立第354条毁损罪与第306条侵入住居罪,依第50条数罪并
  罚。
  2.甲成立第306条侵入住居罪之教唆犯。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台湾硕网 | Posted:2010-04-03 02: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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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为何不是321第一项第二款之未遂犯呢??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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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4-03 16:47 |
kevinl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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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i0913 于 2010-04-03 16:4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请问为何不是321第一项第二款之未遂犯呢??

表情  

您可参考这判例...





裁判字号: 18 年上字第 1542 号
要  旨: 单纯扭毁仓锁与毁坏门闩者有别,苟未越门,不能认为有犯刑法第三百
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款之情形。

另外320、321是普通窃盗,

358、359在不适用的情况下能不能回头采用320就不得而知了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台湾大哥大 | Posted:2010-04-03 1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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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kevinlcc 于 2010-04-03 18:04 发表的: 到引言文

您可参考这判例...


裁判字号: 18 年上字第 1542 号
.......
谢谢!但~
题目中
乙答应后,乃携带工具电钻一支前往犯案,破坏A之"铁门门锁"
铁门门锁不是安全设备吗??
如果不是那"电钻一支"是否为凶器呢?表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4-03 1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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