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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y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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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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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 求助98年普考政風刑訴一題~
四、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記載:被告自九十五年八月起至九十六年一月間,自任會首,在其南投縣住處,分別招攬十二個互助會。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後於九十六年間,在其住宅,於標單上偽造會員甲、乙、丙、丁之姓名,擅以三千三百元、二千元、四千二百元、四千元不等之金額,標取會款,致生損害於甲、乙、丙、丁等四人及其他活會會員,並使活會會員陷於錯誤,以為係該四人得標,而付出會金,計詐得約一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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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27 17:46 |
TJQAZ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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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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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L大+1
^^


[ 此文章被TJQAZ在2012-05-28 09:42重新編輯 ]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27 20:20 |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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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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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但是我一直看都覺得不可能檢察官認為是詐欺,但法院審查後認為是偽造文書。

題目的爭點可能在於檢察官認為被告偽造甲、乙、丙、丁四人之標單,而法官認定被告應該是偽造戊、己、庚、辛之標單。而不是究竟是詐欺還是偽造!

2.本題的爭點在於法官到底可不可以認為起訴的事實(偽造甲、乙、丙、丁四人之標單)與判決的事實(偽造戊、己、庚、辛之標單)即係同一犯罪事實,如果可以理由何在,如果不可以那法官要怎麼判!

3.肯定說,就如補習班的解答,建議參考實務學說見解(實務見解最好要寫)。
否定說:個人見解(恕不獻醜了)。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27 20:36 |
tony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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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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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恩~TJQAZ及luciferydog大的回覆
ㄏㄏㄏ~TJQAZ大~你太過自謙了
luciferydog大~先小小聲的跟你說喔(基本事實關係同一說跟訴之目的和侵害性行為內容說,這二說其實都是實務見解喔
基本事實關係同一說---87臺非407判決;訴之目的和侵害性行為內容說---94臺上1783判決),另外還有一個什麼"歷史生
活進程說"的,不過這是在高上的解答上看到的,庵老師沒教過,所以不知道那是什麼東東@@

進入正題~請教~
1.刑訴§300是用來變更適用法條的是吧?那如果只是偽造甲標單換成偽造戊標單,甚至被害法益都一致時(詐欺跟偽造文書被害
  法益都是社會法益),也就是說犯罪行為跟被害法益都一致時,適用法條應該也是一樣的吧,所以不能用§300來解題吧?
2.那應該要怎麼來解這題阿?_?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28 10:31 |
kai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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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區: 國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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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案件的範圍內,法律見解不受檢察官起訴之限制,所以,可變更起訴法條.
事實基礎有所變更,為了維護被告的防禦權,防止法院未經闡明逕行適用法律,而對當事人產生突襲性之裁判,
應踐行變更起訴法條程序,應告知將依刑訴第300條給予被告辯明之機會,法官再依自由心證為本案判決.
同一事實範圍內,變更起訴法條的程序,其順序為:
1.告知被告罪名變更(刑訴第95條)
2.給予充分辯明機會(刑訴第96條及第288-2條)
3.判決書引用刑訴第300條
再寫出最高法院95年台上565號判決
如果法院不可變更起訴法條程序而進行審判,應對檢察官起訴的事實判無罪,並由檢察官另行對被告為起訴.
即然在同一犯罪事實範圍內,法院未為踐行變更起訴法條程序即變更起訴法條,可能構成訴訟程序違背法令,
甚至是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刑訴第379條第10及第11款)
如果您有時間的話,凡涉及變更起訴法條的問題,所強調者是否在同一事實範圍內,而認定標準包括有基本的事實關係同一說,訴之目的與侵害性行為同一說,自然的歷史進程說等三種說法也可以一併寫入.
最高法院95年台上565號判決揚棄上述變更起訴法條程序的特殊見解,請一併寫入.


積極的人像太陽,照到那裡那裡亮;消極的人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
每天開始寫國考日記即讀書進度, 以先求有,再求好的理念進行國考之路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局域網對方和您在同一內部網 | Posted:2012-05-28 11:23 |
tony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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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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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kai709大的回覆~二十五分詳盡的案件同一性解答模板,實在是太利害了
剛小弟也去找了一下最高法院95年台上565號判決,這應該是基本事實關係同一說吧?節錄判決理由如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條規定,有罪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故法
      院得在不妨害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之範圍內,自由認定事實,不受檢察官所引起訴法條拘束。

不過我還是覺得不能用案件同一性來解這題阿,因為它沒法條變更的問題阿,至少沒有§300的問題
(也許是我的盲點吧,可是我真的看不到有需要變更法條的地方,如有看到需要變更法條的大大,麻煩幫我點一下明燈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28 12:39 |
TJQAZ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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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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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剛剛沒看到下面的
下面是引用 tony0928 於 2012-05-28 12:3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不過我還是覺得不能用案件同一性來解這題阿,因為它沒法條變更的問題阿,至少沒有§300的問題
(也許是我的盲點吧,可是我真的看不到有需要變更法條的地方,如有看到需要變更法條的大大,麻煩幫我點一下明燈阿~~~~>-<)
不才覺得~   審檢對犯罪事實所引用法條認知不同~ 為何樓主會認為沒有法條變更問題,只不過是否為300條所定之要件-事實範圍是否相同。若是,則院方得自行變更起訴所引法條~
而300條正是案件同一性在訴訟上機能
正如補習班老師所言內容~ 建議在聽聽錄音檔


69 年 台上 字第 1802 號
按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加以審判,而犯罪曾否起訴,應以起訴書狀
所記載之被告及犯罪事實為準,故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條所為科刑判決,
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法條者,係指法院得在事實
同一之範圍內,亦即必不變更其起訴之犯罪事實,始得自由認定事實,適
用法律
,查本案起訴書,係指上訴人有詐欺事實,並無一語涉及行求賄賂
,且詐欺與行賄,在社會事實關係上,乃截然不同之兩事,要無事實同一
之可言,乃原審遽行變更檢察官對上訴人詐欺犯罪之起訴法條,論處上訴
人行賄罪刑,尤難謂無違誤。


[ 此文章被TJQAZ在2012-05-28 14:49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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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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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y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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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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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是我眼丿~我看懂了Orz
感恩TJQAZ大

吐血~半升
我回家再練練審題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28 14:57 |
TJQAZ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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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才幫你找到相類似滴~
高點 90律 第二題   樓主你參考~
http://lawyer.get.com.tw/exam/q...t-index.shtml

至於此題公職網的解答@@"   就算了~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kai709) | 理由: 感謝分享好網址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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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28 16:03 |
tony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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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QAZ大~真是感恩阿~
我也回報一下好了
最近都在看一些實務判決~快把判決當小說看了ㄎㄎㄎ
強力推薦今年最佳刑事教材判決~台北地院101年矚訴字第1號判決

裡面有刑法的緩刑、保護管束、重傷害、傷害、毀損、偽證、共同正犯、屬地主義、第19條第2項的責任能力、刑法第304 條第1 項之強制罪
從這判決知道~被害人嗜睡,昏迷指數14,主訴頭暈、頭痛及部份記憶喪失,腦部電腦斷層顯示顱內出血,都還不算重傷喔,應該要腦漿溢出
才能算。

有刑訴的不起訴§252第5款、案件單一性、案件同一性§300、傳聞法則之例外適用的§159 條之1 第2 項、§159 條之4 第2 款、§159 條之5,
堪驗的§212、§213,扣押證物的§133,發動偵查的§228,由老婆提告的獨立告訴權人§233,§154 條第2 項的證據裁判主義,§301 條第1
的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內容十分精彩,今年眾多考試應該會從中取一些來考吧^-^

這裡也有檢方認為是重傷害未遂罪,但院方認為是普通傷害的案件同一性,後來法官是以事實關係同一說以§300條變更法條為普通傷害
強力推薦喔~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28 2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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