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1257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lkc5477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股票][台湾] 3362先进光侵权案
先进光电涉窃密案!大立光求偿15.22亿元!

2013年10月26日 04:09       中国时报

翁毓岚/台北报导
股王大立光因营业秘密疑遭离职员工窃取,并与光学元件同业先进光电共谋不法使用,大立光昨日表示,在收到智慧财产局的假处分裁准案后,已正式对先进光公司负责人、前总经理及相关离职员工等人,提请刑、民事诉讼,同时一并求偿15.22亿元。
大立光指出,除诉请包括先进光公司负责人、前总经理罗章浚及相关涉案离职员工等被告,停止继续侵害大立光营业秘密行为外,并对于案中争议的2项专利进行假处分,禁止先进光透过转让、行使权利或以其他处分。并求偿15.22亿,日后将视地检署的刑事侦察程序告一段落后,再提高求偿金。
该求偿金额虽不及大立光单月营业额,但已是先进光去年度总营业额10.21亿元的近1.5倍。大立光表示,向法院提存1.21亿元的担保金后,已向智财局声请对各被告执行假扣押。
大立光委任律师郭雨岚强调,涉案的大立光离职员工在跳槽至先进光后,疑窃取使用大立光过去极为保密的自动化相关制程技术,甚至申请专利,等于把大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以二十年『看案』的经验,就事论事,不做无理的推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5-09-21 23:26 |
lkc5477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员工窃专利跳槽,大立光告赢先进光!
2015/10/31 10:57 时报资讯

【时报-台北电】股王大立光电4年前5名离职员工携公司机密,跳槽争竞对手先进光电,被检方起诉。大立光另提侵害着作权和营业秘密诉讼,智慧财产法院昨(30)日判决大立光胜诉,拿回两项设计专利及七项营业秘密,并可请求先进光电不能再用专利设计。
   判决书指出,大立光、先进光电是光学仪器竞争对手,邹永烽(改名邹博丞)、谢炘颖、翁伟哲(改名翁宗震)、朱威丞等5人,原来分别在大立光开发部和生产线当工程师和作业员,100年邹等5人被先进光电前总经理罗章浚挖角。 邹永烽等5人到先进光电后,都在新成立的自动化生产开发部任职,5人将在大立光的光电产品设计图等拷贝在随身碟,带到先进光电研发时参考与抄袭。同年5月以「点胶针头结构」、「遮光片送料机构」向我国智慧财产局申请专利,再向大陆申请新型专利,并在先进光电的生产线使用。
   102年5月,大立光发现先进光竟有上述两项大立光从未公开过的自动化制程技术,大立光调查发现这4名离职工程师涉嫌与罗章浚共谋窃走设计机密,报警侦办。
   检警搜索查扣笔记本、多针点胶头、申请专利资料与电脑资料等证物,4名工程师承认,他们将大立光的技术带到先进光电,否则先进光电要花2年才能制造出自动化生产机具。
   本案在调查期间,又发现徐姓大立光员工盗拷445笔资料,准备泄露给离职员工,当先进光电被搜索时,徐立即删除资料夹秘密资料。台中检方因此在今年5月依背信等罪将邹、谢、翁、罗及徐等6人起诉。
   大立光另向智慧财产法院提起排除侵害着作权、营业秘密之诉。智财法院审理,比对大立光有关「点胶针头结构」、「遮光片送料机构」的设计图后,确定先进光电抄袭,昨天判决大立光胜诉。损害赔偿诉讼,另案审理中。 (新闻来源:工商时报─记者刘峻谷/台北报导)


以二十年『看案』的经验,就事论事,不做无理的推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5-10-31 16:59 |
周良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IANA | Posted:2017-03-22 02:35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516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