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495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cash821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2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刑法- 讨论义务冲突等等
好久没发文~
有个问想问问 何谓义务?  只限定于合约上和亲属上吗? 那亲属有限定几亲吗? 义务是否能帮我说具体点?

例如A接受邻居B拜托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8-08 19:59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义务冲突的义务,对于不作为之部分当然不只合约上和亲属上,因为保证人的种类有几种
,相对的那些人都有一种义务:履行救助或防果义务!!
复据,义务冲突乃超法规阻却违法事由,其一要件法益衡平届可以审查(2) 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0-08-08 20:11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传统的义务冲突在保证人地位(这里有许多说法)及期待可能下被修正。主要在保证人地位,林的刑总有提到。没有保证人地位,进不到义务冲突的期待可能性检讨。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8-08 20:33 |
cash821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2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嗯 简单说也是有监督者保证和保护者保证

但再于两者都有义务之下是否会追就说为何不救比较重要那个?
例如像是火灾发生时保母只救小孩不救自己的母亲?  两者都是有义务的保证人   还是说在这边是不重要的事项,只要都是保证人地位,不用去苛求先救谁?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8-09 20:40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cash821 于 2010-08-09 20:40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嗯 简单说也是有监督者保证和保护者保证

但再于两者都有义务之下是否会追就说为何不救比较重要那个?
例如像是火灾发生时保母只救小孩不救自己的母亲?  两者都是有义务的保证人   还是说在这边是不重要的事项,只要都是保证人地位,不用去苛求先救谁?

这其实是义务冲突的开端,因为义务冲突前提要件乃数义务且相斥而无法同时履行!!
判断具备此要件后,是行为于履行之一部与不作为之他部彼此间法益的衡平,判断能否
阻却违法抑或减免罪责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0-08-09 20:56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别跑太快,期待可能性要说一下.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0-08-10 12:15 |
呆呆加瓜瓜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义务冲突一先看有无保证人地位如有之后在看履行的义务与未覆行的义务比较如履行的比未履行的法益同等或高于即阻却违法,若履行的比未履行的法益比较较轻不能阻却违法,但依具体情形由理性第三人判断(法官),有时也会欠缺期待可能性而阻却责任。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8-10 14:09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758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