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5901 個閱讀者
 
<<   1   2  下頁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tuias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法律專門科的高手,請說:誰有罪
有個女性網友(A小姐)在部落格上被怪男子騷擾,半年多了,不堪其擾,因為他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 此文章被tuias在2011-01-22 02:25重新編輯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1-01-21 03:28 |
shl651029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依你簡單描述
我也回你在別地方所留的
請你回去看吧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1-01-21 19:32 |
tuias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shl651029 於 2011-01-21 19:3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依你簡單描述
我也回你在別地方所留的
請你回去看吧

謝謝你的建議,我會當作參考的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1-01-22 01:54 |
創夢之神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4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tuias 於 2011-01-21 03:28 發表的 法律專門科的高手,請說:誰有罪: 到引言文
有個女性網友(A小姐)在部落格上被怪男子騷擾,半年多了,不堪其擾,因為他一直留侮辱言語,所以A小姐就在她自己的部落格回言駡他三字經,後來有人說A小姐可能會被告公然侮辱罪,請問這有可能嗎?

她很擔心呢,很無奈,被欺負的真的有錯嗎表情


(一)是,可能被告公然侮辱罪
----
1.A小姐有在她自己的部落格回言駡他三字經,並故意使公眾周知
2.怪男子可據以提出告訴(228)或自訴(319)

(二)但,A小姐可否主張正當防衛
----
1.是否為現在不法侵害?
2.是否權利受侵害?

(三)又,A小姐可否主張無期待可能性
----
1.是否可避免?


ps.要上課沒時間寫了,
看看有沒有高手幫忙吧


讓我們
====
study together, pass together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威寶電信 | Posted:2011-01-27 18:13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要談現實:有證據的人有理由! 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1-01-27 18:27 |
創夢之神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4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提供拙見不吝賜教

(二)但,A小姐可否主張正當防衛
----
1.是否為現在不法侵害?
個人以為,部落格騷擾,
若留言或文章形式,
且無法刪除
則應認屬持續性之現在不法侵害

2.是否權利受侵害?
個人以為,若依上述具現在不法侵害
騷擾A小姐之部落格,應有部落格安寧權受侵害
(類推居住安寧權),
騷擾若屬性騷擾,則有性自主權受侵害
當然,可能依騷擾情事,涉隱私人格名譽各權

3.是以,應得主張正當防衛

(三)又,A小姐可否主張無期待可能性
----
1.是否可避免?
若騷擾情事,係匿名留言,則逕可刪除,應為可避免,無法主張無期待可能性
若係顯示留言或文章,且無法刪除,應為不可避免,可得主張無期待可能性

2.但是,網路有網路警察,也就是可以報警處理,所以應為可避免

3.是以,無法主張無期待可能性



提供拙見不吝賜教

ps.天啊,要三點了,今天要上三堂課,鐵定睡死在那很難趴下睡的椅子


讓我們
====
study together, pass together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威寶電信 | Posted:2011-01-29 02:55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你再罵,我打你?
是否為必要的中止行為?
妳罵我,我就罵你八代
是否為必要的中止行為?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2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1-01-29 20:34 |
創夢之神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4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11-01-29 20:3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你再罵,我打你?
是否為必要的中止行為?
妳罵我,我就罵你八代
是否為必要的中止行為?


哈哈,有趣有趣,真是一針見血,直指防衛行為適當性之爭議啊

首先,冰咖啡所提及的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發表的 :
正當防衛之成立,客觀上須另為必要之防衛行為;所謂「必要」,包括行為可被期待立即中止侵害行為。本案例中,罵三字經絕非可期待立即中止侵害的行為,故不成立正當防衛。


應屬,防衛行為之適當性,意即必須有效,適合於排除侵害的行動。
(感謝,冰咖啡的提點和指教,我當時真的沒想到要討論,感謝)
然而,根據 柏檜 所發表的法感,
(太有趣了,仍是忍不住俊笑不已
本來,心情很差
還好,看到有趣的回文,真是一掃陰霾,謝謝)

其實,猜測 柏檜 所想表達,吾再延伸以下觀念
1.若為不合適的防衛手段,效力如何?
2.若為互罵之行為,是否可主張正當防衛?
3.網路上的防衛手段,是否仍受現實上的手段限制?
(天啊,我要寫博士論文嗎?怎麼越寫越多啊,哈哈)
(考不上了,寫太慢了,還猛查資料,國考死定了)

提供拙見如下,敬請不吝賜教,謝謝
1.不合適的防衛手段,不成立正當防衛,僅得依防衛過當,減輕或免除其刑。
2.互罵行為,請參考互毆行為,是否能成立正當防衛,有否定,肯定見解。
3.網路上的防衛手段,分析如下
(1)因為網路不等同於現實,當然其手段,自不等同於現實世界上的防衛手段,
是故,其手段之要件和限制,當然會不同於現實世界之防衛手段。合先敘明。
(2)防衛手段的要件,應該受到限縮,
因為除非是網路管理者,任何沒權限的網路使用者,不可能會出現有效排除侵害的行動
另迴避可能性也應該受到限縮,難道要放棄自己所在的園地嗎?或是不再上網嗎?
這應該是無法接受的答案。


4.縱上,A小姐所為之回罵之防衛手段,應認不需有排除侵害之有效性要件,
而且無法為迴避性行為,與其他保護性行為也無效,只能使用攻擊性防衛行為,
是以,A小姐應成立正當防衛


(天啊,這算不算是刑法上的大發現啊,請幫忙投稿到台大法學論叢或是台灣本土法學雜誌啊,哈哈)
(若有研究論文要引用,請註明我和出處啊,哈哈)

提供拙見敬請不吝賜教,謝謝


[ 此文章被創夢之神在2011-01-30 07:26重新編輯 ]


讓我們
====
study together, pass together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威寶電信 | Posted:2011-01-30 00:00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11-01-29 20:3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你再罵,我打你?
是否為必要的中止行為?
妳罵我,我就罵你八代
是否為必要的中止行為?

人還沒罵不會有309~僅多討論305~~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1-01-30 10:08 |
godtome062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有個女性網友(A小姐)在部落格上被怪男子騷擾,半年多了,不堪其擾,因為他一直留侮辱言語,所以A小姐就在她自己的部落格回言駡他三字經,後來有人說A小姐可能會被告公然侮辱罪,請問這有可能嗎?
a:兩人皆有公然侮辱罪之罪責,與正當防衛無關.防衛自己的權益,也不得以損害他人之權利為限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1-01-30 17:17 |

<<   1   2  下頁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691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