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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ndy8026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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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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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 個人見解(針對之前我所提問的問題)

這是我之前提問的問題,經由老師解答,也與同學探討過,以下各位可以參酌看看,也在此對當初幫助我的板友說聲謝謝,希望大家可以教學相長:D。
一、甲之父A素有於酗酒慣習,並經常於醉後毆打甲之母B,B因而受輕重不等傷害之紀錄已多至不可計數,鄉里間對A之毆妻行為,莫不忿忿不平而議論紛紛。某日,17歲之甲,見A醉後不知何故,竟持供耕作之鋤頭朝B打去,受此刺激,緊急下,為達救護B目的,竟持菜刀朝A之手腕砍去。不料,方向失準,砍中A之頸動脈,A血流不止當場氣絕。試問甲所為應負何刑責?
在探討此題目時,應該先根據其犯意做檢驗,也就是要先從271條檢驗,不符合,再往輕重傷(277、278)檢驗,最後再檢驗276過失致死。
老師認為一個題目不一定有正確解答,但你選擇的答案必定要說明理由,不說明理由只給予法條是沒有用的。
我個人當初是選擇過失致死罪,因甲是為達救護B之目的,且是因方向失準才以致砍中A之頸動脈,並無「欲」造成其父A之死亡,無殺人故意,無法藉由§13成立§271。而不成立輕重傷,亦是因為甲是出於救助其母B,出於防衛他人之緊急救助行為,是為維繫家庭之親情倫理,甲之行為不過當,阻卻違法。
二、試附理由說明於下列案情中,乙之刑責如何?
1、乙得A同意,於不背於善良風俗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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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wendy8026g在2012-06-04 16:08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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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0 (by kai709) | 理由: 我可以問一下這位老師是誰嗎? 如果是老師確定過的擬答,可能會害到您喔!



獻花 x4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6-03 2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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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這篇~+1
很少會看到有人理清自己問題後,還來對於之前所提問題解說滴~

加油!   你一定要考上~~表情

不是來亂滴   呵呵~
-----------
補充~
不才之前回覆時看到大家都一樣看法也沒去多留意,直到有大大提到加重結果犯
才讓不才想到,行為人有砍人之故意(亦極至少有傷害之故意),怎會去論到過失呢??
本想回覆,後來就忘了~ 反正亂也不是亂這一次 呵呵~(一起亂^^)
反正最後都阻卻(硬凹滴)~ 呵呵@@"

---------
PS.對於K大所說可能會害到你~ 不才資質較差不知其意
  就不才看樓主你的解題論述,感覺好像不符合----->認定事實=>法律解釋=>涵攝   這一部分多看些題解,構成要件重點要記~

以上還是亂說~  

sierfa大~表示一下高見吧(不才剛好有看到你在看個資   呵呵~ 應該一樣是要看之前文章@@   憋太久會傷身體滴^^)


[ 此文章被TJQAZ在2012-06-04 12:28重新編輯 ]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6-03 23: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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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wendy8026g 於 2012-06-03 23:04 發表的 個人見解(針對之前我所提問的問題): 到引言文
而樓下板友所說的結果加重犯,是要在已成立§277-Ⅰ,並在違法階亦因§23認為過當的情況下而導致有罪,再加上結果加重犯§17始構成§277第二項。

如上所述,老師認為不一定有正確解答,但一定要說明理由,故若是有板友認為其具有傷害故意,則依然必須要依步驟檢驗,而推導出結論並說明理由。
.......
不才看法~
傷害罪本身就有規範加重結果,為何要再去引17條
不管是用傷害致死罪或是重傷指死罪,都有其構成要件,無需要傷害罪或是重傷罪無阻卻違法時,再反過來討論加重之構成要件

你沒依你們老師教的"依步驟檢驗,而推導出結論並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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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6-07 1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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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罪輕傷基礎法條是277,若要進入277第二項,必須是基礎法條+可歸責重結果+預見可能性始能導出277第二項。
而不是277加第17條直接進入277第二項,這是錯誤的。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6-07 1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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