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芸淡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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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看行为是具教唆还是帮助而论
小女有一个问题:
教唆帮助跟帮助教唆虽然都是帮助犯,但是要怎么区分?
甲叫乙帮丙…→教唆帮助
甲帮助乙叫丙…→帮助教唆
是这样分的吗?
虽然看了冰咖啡大大的解释后好多了,但还是有点昏… 表情


世界的原理是缺陷,不是永恒的完美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05 1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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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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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芸淡风清 于 2009-11-05 17:1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就是看行为是具教唆还是帮助而论
小女有一个问题:
教唆帮助跟帮助教唆虽然都是帮助犯,但是要怎么区分?
甲叫乙帮丙…→教唆帮助
甲帮助乙叫丙…→帮助教唆
是这样分的吗?
虽然看了冰咖啡大大的解释后好多了,但还是有点昏… 表情

(以下是许玉秀老师的看法:视对正犯的效果而定。)

会搞错,我想是因为帮助这个词搞混了,只要将句子写清楚一点就很容易了。

ex.甲教唆帮助丙杀害丁 (题意不明,乙到底是提供"帮助",还是同丙一起杀丁?)

所谓教唆帮助,应该是指如下面例子:

ex甲唆使提供枪械给丙去杀丁
  (教唆)       (帮助)

解析:丙原本就要杀丁,甲乙只是提供帮助。
结论:论帮助犯。
----------------------------------------------------------------------

再来,帮助教唆

ex.甲提供门路给乙教唆黑道丙杀害丁
      (帮助)           (教唆)

解析:丙原本没有要杀丁,是甲乙引起他的犯意。
结论:论教唆犯。

-----------------------------------------------------------------------

就我个人而言,站在罪刑法定立场,我赞成否定说;若依法感,则赞成此说。

实务...小弟才疏学浅,不知道实务的结论是怎么出来的表情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09-11-05 18:02重新编辑 ]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05 17: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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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记法:不知正确否.
以正犯为实行tb之人
而教唆使成他人产生犯意(成立正犯)则为教唆犯(才是)(有直接原因力者)
其他的都只是助力,没有引起任何犯意..,都算帮助犯.
因此,甲教唆乙去帮助丙,则甲论帮助.
    乙帮助甲去教唆丙,则乙也是帮助.(丙因甲而有犯意,但乙仅对丙有助力而已)
    甲教唆乙去教唆丙,则甲还是帮助(丙因乙而有犯意,甲对丙之犯意仅有助力)
    甲帮助乙去帮助丙,则甲还是帮助.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05 2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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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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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桧 于 2009-11-05 22:2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我的记法:不知正确否.
以正犯为实行tb之人
而教唆使成他人产生犯意(成立正犯)则为教唆犯(才是)(有直接原因力者)
其他的都只是助力,没有引起任何犯意..,都算帮助犯.
因此,甲教唆乙去帮助丙,则甲论帮助.
    乙帮助甲去教唆丙,则乙也是帮助.(丙因甲而有犯意,但乙仅对丙有助力而已)
    甲教唆乙去教唆丙,则甲还是帮助(丙因乙而有犯意,甲对丙之犯意仅有助力)
      甲帮助乙去帮助丙,则甲还是帮助.


4个帮助 @@" 柏大要自成一派吗?

如果依许玉秀老师的概念,「对正犯的助力为何」

答案会是两个教唆、两个帮助。

至于助力的判断,可以参考 JHROC大 论述。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06 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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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许师的对正犯的助力...,

甲帮乙叫丙杀丁:因为甲和乙都使没有犯意的丙惹起犯意.
1丙成立271I故意杀人罪
2乙成立29I,271I,29II教唆故意杀人罪
3甲成立教唆故意杀人罪.但甲不会成立教唆教唆故意杀人罪(甲乙间没有共犯)

甲帮乙叫丙杀丁(丙父)

1丙成立272(罪责加重要件)
2乙还是29,271,31II
3甲还是29,271,31II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06 0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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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的助力说,有无违反罪刑法定?或违反叫帮者的主观故意?和所知所犯原则如何适用?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06 0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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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桧 于 2009-11-06 08:2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许的助力说,有无违反罪刑法定?或违反叫帮者的主观故意?和所知所犯原则如何适用?


如果真的要完全遵照罪刑法定

「教唆他人使之实行犯罪行为者,为教唆犯。」
「帮助他人实行犯罪行为者,为帮助犯。」

法条很明显指的是直接教唆或帮助,完全没有谈到间接教唆或帮助。
故有学者建议应立法填补此漏洞。

--------------------------------------------------------------------------------------------------

释字109都可以拿来判罪了,谁还管罪刑法定~..~"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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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1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06 0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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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一下:
甲帮乙叫丙杀丁,甲论何罪?
1依刑法29,30,甲未直接就丙实行...,故依刑1,为不罚行为.
2依对正犯的助力,则甲亦使无犯意丙生犯意,为刑29教唆犯,限制从属于丙之正犯行为,论教唆杀人罪.
3依对正犯的助力,及所知所犯原则(采小),则甲之故意仅在帮助故意,虽其有教唆之助力,依刑法30为帮助犯.即甲论帮助杀人罪.(此结论与28年决议相符)
附言:甲乙间不会有28为共同教唆或帮助犯.但有可能其间之犯意联络而均为共同意识主体而共同负责.
管见采3说,虽决议仅有命令效力,但有事实上拘束力.且能符合评价原则.
(许师的和决议的差别只在帮助教唆(教唆的帮助),故以此为例)
(不能只看金大的刑法解答)
以上,请各位大大指正.


刘开 问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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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1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06 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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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桧 于 2009-11-06 09:30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整理一下:
甲帮乙叫丙杀丁,甲论何罪?
1依刑法29,30,甲未直接就丙实行...,故依刑1,为不罚行为.
2依对正犯的助力,则甲亦使无犯意丙生犯意,为刑29教唆犯,限制从属于丙之正犯行为,论教唆杀人罪.
3依对正犯的助力,及所知所犯原则(采小),则甲之故意仅在帮助故意,虽其有教唆之助力,依刑法30为帮助犯.即甲论帮助杀人罪.(此结论与28年决议相符)
附言:甲乙间不会有28为共同教唆或帮助犯.但有可能其间之犯意联络而均为共同意识主体而共同负责.
管见采3说,虽决议仅有命令效力,但有事实上拘束力.且能符合评价原则.
(许师的和决议的差别只在帮助教唆(教唆的帮助),故以此为例)
(不能只看金大的刑法解答)
以上,请各位大大指正.


其实要选择那一说都可以啦,只要考试能把理由写明白就行了。

学说上的争论,刑法学者都讨论不出结果了...更何况是我们这些考生表情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06 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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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个人而言,站在罪刑法定立场,我赞成否定说;若依法感,则赞成此说。

实务...小弟才疏学浅,不知道实务的结论是怎么出来的

小第不才,说说实务的看法:
我想实务的观点就是站在行为人所为,是帮助还是教唆之行为,而非对正犯之行为效益。
然就学说上否定说(即对正犯助力为何)以前或许为少数说。但相对的,越来越多学者支持或是对实务的看法有不同意见时。
我选择依逻辑、推论过程判断。刑法着重在行为人之行为还是法益保护?不管怎样推论,只要论证过程连贯,不要支离破碎,应该会有分数。但罗辑论证破碎,我想应该这样的分数会更低才对。
以上是我的感觉。不要理我,因为考试阅卷还有些许因素存在。

谢谢冰大大上了宝贵的一课,让我发现我忘了,哈~~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9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09-11-06 1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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