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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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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欲教唆丙殺A,乙得知後,主動幫忙叫丙去殺A,最後丙殺錯了B(認錯人)。

快速分析:
一丙271正犯
二乙教唆犯之錯誤
 1從屬說:逕而適用29條第二項從屬
 2打擊失誤說:成立殺人未遂及過失致死罪之教唆,教唆限於故意
  ,故僅為殺人未遂之教唆犯
 3無罪說:乙叫丙殺A,然乙從頭到尾皆未對A著手,僅只時丙對
  A之評價僅多預備,噢29項回家吃自己後,乙應為無罪
三甲:無不法行為

---------------------------------------

二、甲教唆丁強姦A,乙在旁幫忙翻譯,翻譯錯誤,丁只把A打成豬頭(重傷)。

快速分析:
一丁是278重傷罪正犯
二翻譯之行為,若不找乙翻譯人家也會找第三人翻譯吧,所以乙雖有幫助但
 因為中性幫助效為妥適(不罰)
三甲之行為:
 1對於丁之重傷無預見可能性,恐無雙重教唆故意及正犯過剩風險自負
  原則
 2甲之行為,乃為舊刑法29第三項項之位至教唆,乃行為人雖完成雙重
  教唆故意及教唆特定行為,但正犯始終無著手為之,咎其因乃丁始終不
  知道甲教唆之內容,故為舊刑法29第三項之未置教唆(剛剛少打"
  三項")
 3又29條第三項除罪化之後,甲仍然是無罪
…………》以上僅為個人之淺見表情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10-03-04 20:31重新編輯 ]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3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04 20:20 |
冰咖啡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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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 u911609 大的回答,小弟有一個點想不通(當然並非針對u大,這個點小弟已經想不通很久了)

就是...過失「行為」,應該是指構成要件行為吧?!
為何教唆者可以直接成立過失犯?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04 20:29 |
u91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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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教唆者可以直接成立過失犯?


答:

應該說何為過失犯?

只要和犯罪結果有因果關係客觀歸責而客觀構成要件該當行為就可以成立過失(當然要有處罰規定)
不限定行為人透過何種方式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0-03-04 2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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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u911609 於 2010-03-04 20:3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為何教唆者可以直接成立過失犯?


答:

應該說何為過失犯?

只要和犯罪結果有因果關係客觀歸責而客觀構成要件該當行為就可以成立過失(當然要有處罰規定)
不限定行為人透過何種方式


我想,個人是卡在「客觀構成要件該當行為」......

刑法第12條第2項: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這個行為不是指分則各罪的構成要件行為嗎,有包括「教唆行為」??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3-04 20:54重新編輯 ]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04 20:45 |
u91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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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行為有沒有可能是其他分則各罪的過失構成要件行為:?

當然是有可能的

過失行為並沒有限定是不是教唆行為的問題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4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0-03-04 2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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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cash821 於 2010-03-04 19:1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二、丁打A,成立278正犯,乙成立教唆幫助犯(參考28年7月25日決議,不管是叫唆幫助,幫助教唆,幫助幫助,實屬正犯之幫助行為)
丁打A造成重傷,不是甲所期待之結果,這因果歷程中也發生重大偏離(翻譯錯誤),故對於丙打A至重傷不可歸責於甲
按具體危險說,實質上已經對A造成直接危險性,也已經著手實行,只是對於侵害之法益有所錯誤,所以丁應該額外再成立221的未遂犯
依29條第2項,應從屬於221未遂犯規定
......

丁出於傷害故意,著手實行傷害行為,造成傷害結果,卻額外成立強制性交未遂表情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04 21:47 |
cash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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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還沒改好咩...別急
出門前 太趕
誤想成打擊錯誤
221欠缺主觀意識 所以應該不能構成
不過甲有教唆之故意,但是教唆犯的處罰應該依造29第一項規定
所乙既然沒有實行221,叫唆犯也不成立
甲無罪

q大解中性幫助那地方,解的很優
不過要是翻譯也是甲的手下,我看就不能論以中性幫助了
我只是多一個假設性,別再意,呵呵!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6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3-04 2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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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認為教唆犯不會成立過失犯
乙因無教唆重傷故意及既遂的故意
所以乙不會成立教唆犯
但A的死亡結果,與乙的行為有準因果關係,
所以個人認為乙應負過失重傷的不作為犯
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7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3-04 21: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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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3-04 20:4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我想,個人是卡在「客觀構成要件該當行為」......

刑法第12條第2項: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這個行為不是指分則各罪的構成要件行為嗎,有包括「教唆行為」??


因為教唆犯跟過失犯是兩的不一樣的東西,當然事實上有結合一體的機會
但是沒有入罪之必要;如同過失犯與未遂犯一樣,事實上過失犯之未遂是
存在的但是沒有入罪之必要這是少數說~~所以就革命尚未成功~望他日
本說便成燎原之勢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04 2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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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10-03-04 22:01 發表的: 到引言文


因為教唆犯跟過失犯是兩的不一樣的東西,當然事實上有結合一體的機會
但是沒有入罪之必要;如同過失犯與未遂犯一樣,事實上過失犯之未遂是
存在的但是沒有入罪之必要這是少數說~~所以就革命尚未成功~望他日
本說便成燎原之勢
如果革命成功,那監獄不是人滿為患了嗎?表情

開車族可能要變少了表情
今天不知有多少次過失未遂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9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3-04 2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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