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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mmerbrisen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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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ii810638 於 2010-06-29 14:1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照我的了解,庭前準備程序法官與當事人間有很大的彈性空間,既然被告已經對真實性有大大懷疑,當然對於能不能成為證據已嚴重動搖,未通知造成白勘驗一場。


成為證據之後,才開始證明力之考量。(能成為證據的東西並不代表就很有證明力)

證據能力 不是 證據證明力



證據能力不是一個一翻兩瞪眼的東西嗎?
證據只有具備真實性才能成為證據。請參考:
http://bbs.mychat.to/reads.php?tid=870748&page=2

吸低吸低,我的想法就是說,證據能力就是是否具有資格可以背當作證據,至於具備有證據資格後,那在來討論在本案之中該項物件的證明力,這是我知道低。(不然偽造文書案拿出一把沾血兇刀......)

但是,法定證據能力不是就像是有一條涇渭分明的界線嗎?一但逾越了就失去證據能力了。
我的問題就出在大大的一句話:證據能力大大的降低

(這就是我說的可以裁量嗎?)



水至清則無魚。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0-06-29 1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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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ii810638 於 2010-06-29 14:2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如果真的是這樣,那構成要件就完全採客觀理論了,主觀上的知與欲可以省略掉。
刑法三段論變成:
1.構成要件該當性:主觀+客觀 → 主觀+客觀
2.違法性
3.有責性


題外話,請問上面刪除主觀的效果"主觀"要怎麼用?有特殊的字型設計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6-29 16: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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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無關證據能力的問題!而是證據能力判斷”程序”上的瑕疵,
就算該證據有證據能力也不得剝奪律師的在場權!!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29 1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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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10-06-29 19:1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其實這無關證據能力的問題!而是證據能力判斷”程序”上的瑕疵,
就算該證據有證據能力也不得剝奪律師的在場權!!

下午回答到一半竟然停電.......表情


我的見解是,本題因為這種程序瑕疵,所以大多是不能成為證據。


但是能不能證據還是要作一綜合考量,假如鑑定結果非常非常確定,經過如李昌鈺等享譽國際的專家鑑定具結,且是用嚴格科學證明,真實性無庸置疑,而且又無其他明顯證據參考,我認為是可以當成證據來使用。


所以刑事訴訟規定常用兩個字。


刑事訴訟常常,原則是這樣,但是例外特別情況也不能排除。


律師的在場權是對於訴訟被告很重要的防禦權利,但是未必就不能克服,用一個更有理由的理由就可以蓋過這個缺乏理由的理由,因此形訴常常說要在法官作一綜合評量後作出決定才是結果,審判前的決定證據能力與審判中決定證據證明力皆如此。


所以我前面回答才很保守說是證據能力大大減低,實際情況還是要針對不同案例作綜合考量。





我的見解是證據能力沒有明顯的分界線,只能知道大致上的分界,但是絕對看不到那條線,看得到才有鬼。


問與答之中,不清楚的觀念,就要繼續追問,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勞永逸。
學習嚴禁一知半解,似是而非。
給所有網友:沉默不語是雙輸,踴躍發表是雙贏。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29 2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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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ommerbrisen 於 2010-06-29 16:0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吸低吸低,我的想法就是說,證據能力就是是否具有資格可以背當作證據,至於具備有證據資格後,那在來討論在本案之中該項物件的證明力,這是我知道低。(不然偽造文書案拿出一把沾血兇刀......)

但是,法定證據能力不是就像是有一條涇渭分明的界線嗎?一但逾越了就失去證據能力了。
我的問題就出在大大的一句話:證據能力大大的降低

(這就是我說的可以裁量嗎?)

分享一篇文章:日本法官的鞠躬道歉◎吳景欽


2010-03-30 聯合報
吳景欽/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三月廿六日,日本宇都宮地方法院為纏訟多年的足利事件,畫下休止符,審判長在宣判無罪的同時,向被告深深一鞠躬,並道歉,為了這句話,被告足足等了十七年半。

一九九○年五月十二日,日本足利市發生兒童失蹤事件,隔日清晨,被發現陳屍於附近的河川邊,而在被害者的衣服上發現有體毛與體液斑,由於無目擊者,因此警方將矛頭指向死者所就讀的幼稚園司機,即當時四十三歲的菅家身上,並為DNA鑑定,由於當時DNA的比對技術剛剛萌芽,日本科學警察研究所在鑑定報告中,雖確認被告與行為人為同一,但亦記載準確率僅為千分之一點二。

而在僅掌握DNA鑑定報告下,警察為規避律師辯護,強制將菅家帶往警局,並以疲勞轟炸的詢問方式,不斷的恐嚇菅家,並聲稱警方已掌握充足證據,若不自白,必然會被判死刑。菅家在無助、無奈與驚恐下為自白,而警方早已在媒體等待與期盼下宣布破案,被告也從此失去自由,並於二千年七月在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後確定。

全案雖經確定,但在日本律師界奔走下,終在二○○九年六月獲得再審裁定,其關鍵是DNA比對技術的進步,而足以排除當時的鑑定,當初被認為牢不可破的所謂罪證,也被重新檢視,如被告四十三歲未婚且獨居,竟也成為其有戀童傾向的輔助證據,既可笑,更可悲。

PS:我國也一樣,基於辦案壓力,時間一拖久,不該為證據的都變成證據。所以我一開始學刑事訴訟法的觀念沒學錯,「證據是相對性的」,可以用一個更有理由的理由,來蓋過缺乏理由的理由!!!!

回想民國六十七年,三位第一銀行的職員,因押匯的問題,而遭檢察官以貪汙罪起訴,纏訟達卅年,歷經史無前例的更十二審,最後雖經無罪判決確定,但在聲請冤獄賠償時,有兩位職員竟被以「確有誤導」檢方羈押為由,而遭司法院否決,還得聲請釋憲,大法官雖已做出釋字第六七○號解釋加以否定,算是還給被告一個公道,但我們要問,是誰造成如此的結果?是調查員、檢察官、還是法官?在參與司法人員不少的責任分散下,恐變成無人必須為此負責的窘境。

日本司法人員很有勇氣,向被告承認錯誤,即便傷害已無法挽回,但仍值得肯定。若類似狀況在我國發生,我們的司法人員也應有如此勇氣承認並矯正錯誤,司法不會因此崩潰,反而使人民更佩服司法的道德與勇氣。


問與答之中,不清楚的觀念,就要繼續追問,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勞永逸。
學習嚴禁一知半解,似是而非。
給所有網友:沉默不語是雙輸,踴躍發表是雙贏。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30 20: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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