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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以上各位的論述,就由本爐主作結尾吧!
(1)
有人提甲無照駕駛與撞傷乙有因果關係,若依照客觀歸責理論而言,甲無照駕駛,一定會撞傷乙嗎?沒有,甲雖然無照駕駛,但是其無照之違法行為並不影響他人對其駕駛的信賴!故其無照之情況與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無關,欠缺因果關係!
(2)
刑法294條的行為客體必定是{無自救能力之人},故依刑法第一條之規定,因以構成要件不該當,而不成立遺棄罪!
(3)
不成立185之4條肇事逃逸罪!
刑法的目的!在於保護人權、保護法益及社會預防,又其法律效果具有高度侵害性,因此刑法之發動,依照憲法23條,具有【最後手段性】!

185之4的立法目的,在於車禍肇事逃逸後,非但傷者無法立即就醫造成生命身體嚴重侵害,同時亦使交通秩序大亂,造成社會秩序之負擔與社會救助之延遲性!

故立法者鑑於此種情況!即立法賦予肇事者有救助之義務,若不救助而逃逸,即對其發動刑罰,以避免上述後果之產生


我的讀書方法:吸星大法~~別學我歐!不然很傷腦!最後變腦殘!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9-18 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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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上述所言,即本題觀之:
甲雖撞傷乙,但乙只是輕傷,並且甲亦有攙扶其至路旁後而離開;請問甲的舉動對於乙的侵害沒有救助行為嗎?對於交通秩序有造成引響嗎?均沒有!

故甲雖然離開!但此離開行為卻沒有造成法律所欲保護的法益造成侵害,若對此發動刑罰權!則違反憲法23條維持社會秩序之必要,而發動法律效果之意旨!


我的讀書方法:吸星大法~~別學我歐!不然很傷腦!最後變腦殘!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9-18 00:21 |
sierfa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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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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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爐主大大,不好意思您的第一段小的實在看不懂,是不是請您在幫小的解說一下,謝謝。以下摘錄大大的內容,煩請大大賜教,謝謝。

(1)
有人提甲無照駕駛與撞傷乙有因果關係,若依照客觀歸責理論而言,甲無照駕駛,一定會撞傷乙嗎?沒有,甲雖然無照駕駛,但是其無照之違法行為並不影響他人對其駕駛的信賴!故其無照之情況與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無關,欠缺因果關係!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臺灣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9-18 0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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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sierfa:
依照客觀歸責理論,有三個層次,其中一個即是製照法所不容許的風險
但此一原則又說明了:若未製造、升高法不容許的風險,或者是法所容許的風險,及行為與結果之間欠缺因果關係!

其中{法所容許的風險}衍生出【信賴原則】,說明對於任何參與社會活動的人,我們都會信賴其遵守社會行動之相關規則,若我們本身已遵守相關規則,即有權信賴他人亦會遵守相關規則;若因此產生風險,即可主張信賴原則來表示自己的行為是法所容許!反之則不行,此基於【風險分配理論】所產生的【信賴原則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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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9-18 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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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賴原則之禁止】其中一項是指:
風險雖產生,且行為人有違規,但此違規需與風險具有【直接關係】,才禁止其主張信賴原則。

但是無照駕駛,一定會產生傷亡嗎?難道有駕照就一定不會撞到人?駕照只是形式上法律允許你可以駕駛,但可沒說不會撞到人!

故無照駕駛只是違反了行政上對駕駛的規則,但是其駕駛行為若是亦遵守相關交通規則,還是具有信賴性,亦可主張信賴原則!


我的讀書方法:吸星大法~~別學我歐!不然很傷腦!最後變腦殘!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9-18 10: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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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關係理論存在的目的,是在限縮刑罰權的發動,若任何違規行為均視為產生風險之原因,即產生處罰範圍過廣,不但違反了因果關係的目的,亦違反罪刑明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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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1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9-18 1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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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請教大大,敬請指導,謝謝。
大大所謂:『信賴原則之禁止』的內容,應從何處尋找參考資料?

其中{法所容許的風險}衍生出【信賴原則】,說明對於任何參與社會活動的人,我們都會信賴其遵守社會行動之相關規則,若我們本身已遵守相關規則,即有權信賴他人亦會遵守相關規則;若因此產生風險,即可主張信賴原則來表示自己的行為是法所容許!反之則不行,此基於【風險分配理論】所產生的【信賴原則之禁止】

本段的意思:
行為人守法→可信賴他人亦會守法→行為人之行為應屬容許風險

『反之』的意思呢?是指以下嗎?

【信賴原則之禁止】其中一項是指:
風險雖產生,且行為人有違規,但此違規需與風險具有【直接關係】,才禁止其主張信賴原則。

行為人違法→行為人之行為為需與容許風險實現具有【直接關係】→禁止行為人主張可信賴他人亦會守法?????

是這樣意思嗎????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6 樓] From:臺灣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9-18 1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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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說有些東西好像可以用信賴,但他卻是不能用!
舉個例子說明:像一般醫院開刀急診以外,對於住院都會按
時給予藥物服用或施打,每一個程序像配藥~給予服用或施
打,至少每一個階段上都要檢定一下『品名』,這樣的情形
大家都有一種『義務分配』,這樣的行為是不受信賴原則所
用。而且這目的在於『謹慎為之』,而信賴原則是基於『效
率』,兩者有別!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9-18 15: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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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11-09-18 14:1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再請教大大,敬請指導,謝謝。
大大所謂:『信賴原則之禁止』的內容,應從何處尋找參考資料?

其中{法所容許的風險}衍生出【信賴原則】,說明對於任何參與社會活動的人,我們都會信賴其遵守社會行動之相關規則,若我們本身已遵守相關規則,即有權信賴他人亦會遵守相關規則;若因此產生風險,即可主張信賴原則來表示自己的行為是法所容許!反之則不行,此基於【風險分配理論】所產生的【信賴原則之禁止】

本段的意思:
行為人守法→可信賴他人亦會守法→行為人之行為應屬容許風險

『反之』的意思呢?是指以下嗎?

【信賴原則之禁止】其中一項是指:
風險雖產生,且行為人有違規,但此違規需與風險具有【直接關係】,才禁止其主張信賴原則。

行為人違法→行為人之行為為需與容許風險實現具有【直接關係】→禁止行為人主張可信賴他人亦會守法?????

是這樣意思嗎????

首先解釋何謂信賴原則:
(1)源自於交通秩序的維護所產生的原則,對於駕駛於道路上的每個人,都可信賴他人亦會遵守交通規則;若他人違反了規定,即使產生了風險,亦不會歸責於自己身上,此亦基於風險分配原理而來!
(2)基於此種理論,亦適用於其他社會活動!故行為人若是發生【與違規有關】的風險,即不得主張信賴他人會遵守相關規則~~~~若每個人都不信賴他人會遵守相關規則,則社會生活之進行會造成遲滯【還會有人敢開車上路嗎?】
(3)而【信賴原則之禁止】之產生,亦是基於【期待可能性】;如:
    1.他人雖違規,但非常明顯,且自己本身可閃避卻不為之
    2.對於老人、小孩、醉漢..........等人,無法期待他們均會遵守規則
    3.自己若發生【與違規有關】的風險(若此違規行為是:未戴駕照、未帶安全帽而撞傷他人~~~~~~~此風險與違規行為無關)
    4.於易生危險之處所,本即應具有較高的注意義務,故意不得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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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補充:
針對你最後一個問題:
行為人違法→行為人之行為為需與容許風險實現具有【直接關係】→禁止行為人主張可信賴他人亦會守法

而信賴原則係屬客觀規責理論下的一環,自然需對產生風險的原因一一審查,避免擴張刑罰權之發動而過度侵害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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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19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9-19 0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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