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sommerbrisen 于 2011-12-20 12:11 发表的 :
我说了不该说的话,问了不该问的问题,所以编辑掉(跪)
不用跪啦,因为你问的题目已经是考古题了!至于丙可不可以再提告诉:
实务表态67年10次刑议~
某甲驾驶卡车不慎,撞倒由某乙驾驶后座搭载某丙之机车,致某乙与某丙均受轻伤。某乙告诉某甲过失伤害,经起诉并判决某甲无罪确定后,某丙又向同一法院告诉某甲过失伤害再经起诉,某甲撞倒机车致某乙与某丙受伤,系以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其触犯之数罪名之犯罪构成要件均属相同,且系以一行为犯之,依据一行为仅应受一次审判之原则,其有无刑事责任,已因前一确定判决所为无罪之谕知而确定,此与连续犯之连续数行为及牵连犯之数行为有方法结果关系之情形不同,不容再为其他有罪或无罪之实体判决,此后一起诉,参照本院二十八年沪上字第四三号判例及司法院院字第二二七一号解释,应为免诉之判决,如仍为有罪之判决确定者,其判决显属违法。 (同乙说)]
]提 案:院长交议:某甲驾驶卡车不慎,撞倒由某乙驾驶后座搭载某丙之机车,致
某乙与某丙均受轻伤。某乙告诉某甲过失伤害,经判决某甲无罪确定后,
同一法院又另就某丙告诉某甲过失伤害部分,为有罪之判决确定,对于该判
决有罪确定之后一判决,是否违法 ?有下列二说:讨论意见:
甲说: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如法院就其行为之一部,已经为实体之确定判决者,其效力及
于全部,固为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所明定。惟所谓裁判上一罪,其一部
已经为实体之裁判,如果确定,其效力及于其他未裁判之部分者,系指已裁判部分
为有罪之裁判而言,并不包括无罪之裁判在内。某甲既经判决无罪确定,即不发生
想像竞合犯之裁判一罪之问题,尤无无罪判决之效力及于有罪判决之可言。因而对
于后一确定判决,不发生违法问题。
乙说:某甲以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其触犯之数罪名之犯罪构成要件均属相同,且系以一行
为犯之,依据一行为仅应受一次审判之原则,其应否受刑事制裁,已因前一确定判
决所为无罪之谕知而确定,此与连续犯之数行为及牵连犯有方法结果之情形不同,不
容再为其他有罪或无罪之实体判决,是对于后起诉者,参照本院二十八年沪上字第四
三号判例及司法院院字第二二七一号解释,应为免诉判决,如仍为有罪之判决确定者
其判决显属违法。至于甲说意见,若就连续犯、牵连犯有数行为之情形而论,固无不
合,但本例想像竞合犯仅有一行为,其情形显有不同。
以上二说,应以何说为当 ?请公决决 议:
某甲驾驶卡车不慎,撞倒由某乙驾驶后座搭载某丙之机车,致某乙与某丙
均受轻伤。某乙告诉某甲过失伤害,经起诉并判决某甲无罪确定后,某丙
又向同一法院告诉某甲过失伤害再经起诉,某甲撞倒机车致某乙与某丙受
伤,系以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其触犯之数罪名之犯罪构成要件均属相同,
且系以一行为犯之,依据一行为仅应受一次审判之原则,其有无刑事责任
,已因前一确定判决所为无罪之谕知而确定,此与连续犯之连续数行为及
牵连犯之数行为有方法结果关系之情形不同,不容再为其他有罪或无罪之
实体判决,此后一起诉,参照本院二十八年沪上字第四三号判例及司法院
院字第二二七一号解释,应为免诉之判决,如仍为有罪之判决确定者,其
判决显属违法。 (同乙说)
以上是实务的决议内容,至于考试怎么写:
题目小:可以区分甲说/乙说,最后再提67-10决议的结果就是采乙说。
题目大:就直接些写实务见解,还后括弧『附带说明:亦有学说见解认为........
...直接以简短的方式写出核心...』
至于回到本题,丙可不可以题告!不行,因为理由是
蓝色的的部份!(很瞎的部份,但是
考试还要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