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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本爐主出馬啦 於 2011-12-17 17:0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回應Dragon-Q
此接續第五題:

因此,既然267是法官認定的,法官必須以【刑法的罪數論】,作為267認定之輔助依據;縱然檢察官對該部做出不起訴處分,使該部不受起訴效力所及,而另外成立案件,如法院認為【不起訴之該部仍有犯罪嫌疑】,基於『罪數、案件數同一性』,仍可對【不起訴之該部】視為已受起訴效力所及』,不受不起訴、撤回起訴所拘束!~~~~~所以起訴效力之有無是由法官來認定,不受檢察官不起訴、撤回起訴拘束,是不是可以抑制檢察官的濫行不起訴呢?
.......
1. 第7、8之問題,請參照第六樓:
本爐主是依版主的題目作依據~~~~丙是再法院做出判決後提起告訴,當然是【告訴不合法】!請參刑訴248~~~~~這是法條問題,身為考生的你,怎會不知其疑義!


2. 第九個問題:
(1) 你問的問題,我不懂,我並沒有對既力做實際的探討!請你說明我哪一樓有做既判力之探討!
且就此發言:

因此就如同前面本爐主所說:『訴訟條件之欠缺,並未改變實體刑法罪數或事實之認定』(難道丙之告訴不合法,代表甲從沒有撞傷過丙嗎?)
~~~~~~~~~所以就丙之部份:
(1)事後認定甲有罪:
但是丙之告訴不合法,只能在乙之判決諭知不受理
(2)事後認定甲無罪:
非屬刑法上之【實質、裁判上一罪】~~~即以數罪論~~~訴訟上為
數案件,但是整個起訴範圍【只限於乙,不即於丙~~~~~有罪有
罪不可分,只有有罪有罪之間才會有起訴效力】~~~~~~基於控訴
原則,丙之部分,不但沒有【諭知不受理】,而且還是"連提都不能提"

並未涉及到既判力~~~~昨天夜深了,所以………本爐主理解!

(2)主要核心在於不要因為起訴部分無罪,而牽涉裁判上一罪的部份任意擴張,
因為這樣及不利於被告!~~~~問題很大歐!

A. 甲打傷ABC,檢察官就以甲打A起訴~~~~是不是起訴效力亦即於B
C!結果A無罪,但是問題來了!
單一案件是ㄧ個起訴共同體:起訴之一部,效力及於全部;今天對甲打A之起訴,就法官而言,此起訴是對甲打ABC整體事件一併起訴,所以A無罪又如何,ABC均屬單一案件範圍內,法官照樣可以就BC爽快
267做出判決,根本不須理會A有罪、無罪!

B. 就算法官會理會A有罪、無罪!,依你不要因為起訴部分無罪,而牽涉裁判上一罪的部份任意擴張,因為這樣及不利於被告!』做反面解釋:
只要A有罪,就可以再(單一案件) 任意擴張、任意不利於被告!那麼以無罪做為限縮起訴效力,根本作用不大!
C. 如果是基於避免牽涉裁判上一罪的部份任意擴張,因為這樣及不利於被
告!~~~~那就學當事人進行主義的『訴因制度』不就好了!
因為訴因制度是避免對被告造成【突擊裁判】,因此當檢察官僅就甲打A之事由、罪名紀載於起訴書,事後發現甲是同時打A、B、C~~~~~不論法官對甲打A審理為何,一律判無罪!因為犯罪事實與檢察官之事實不符,根本沒有起訴效力延伸的餘地!檢察官只能重新做事實變更,再行起訴!幹嘛還去討論起訴效力及來及去~~~~~~是不是比你所謂:不為起訴部分無罪,而牽涉裁判上一罪的部份任意擴張有效多了!~~~~~~~~怎麼身為國考生的你,沒有探究到這種國考不會出現的問題?

D. 結論:
所以267討論起訴效力之目的,是在使【刑法罪數、刑訴案件數一致性】,不要因為刑法的想像競合,結果再訴訟法是數案件並做出數判決~~~是不是造成【一案數判】!因此刑訴對於【裁判上之一罪】的性質需一致性,當犯罪行為一部不成立,則不符合想像競合之要件!(因為想像競合必須是有罪與有罪之間才有關聯),而不屬想像競合範圍內~~~~~~訴訟法上當然是要有相同處理:
既然想像競合於訴訟法上是單一案件,當然只有成立犯罪之部分,才屬單一案件之一部,並受起訴效力所及!若是無罪部分,刑法上非屬想像競合,訴訟法上當然非屬單一案件之一部,自然不受起訴效力所及。
因此:
甲打傷ABC,檢察官就以甲打A起訴~~~~是不是起訴效力亦即於B
C!結果A無罪
只是代表A之部分非屬甲犯罪行為之一部,因此甲打A之部分,與BC分開成為兩個案件;又檢察官只對A部起訴,當然是屬【數案件】,而非單一案件!起訴效力根本不會及於BC



我的讀書方法:吸星大法~~別學我歐!不然很傷腦!最後變腦殘!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0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7 1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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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
下面是引用 TJQAZ 於 2011-12-17 13:3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非也~~
我是支持討論的~~~但討厭筆戰是因~~通常筆戰的人會PO長文,看不出對哪有質疑點??或討論點??
根本不知對方所提哪一點~~在批評或在質疑,長篇文就像在寫內心戲~~~
教對方猜意思~~誰知阿~~
而且~~~一昧的貶低對方~~又不是在政治打壓。

大家讀過書~~難道沒見過有些人很堅持自己看法的人!!!(講白就是很難溝通)
懂些皮毛就自以為是,要學學者秉持自己有看法~~那也要學有所成~~
由其接觸到法科~~這樣的人更多~~~通常都是自認很厲害的人。(幸好我只是門外漢)

最重要一點~~年薪沒200萬以上都是貧民(M型社會,這不是我講的啊)。貧民在古代稱賤民~~
賤民相賤~~~真是賤~~~表情

所以人生還有很多事~~
刑法、刑訴很厲害又怎樣~~~~月薪有10萬以上嗎??
別在鬧了~~~
等你當上檢座OR法官或月領十多萬~~那時你會討論這些?? 那時你只會享受人生~~~  

表情
回應TJQAZ
既然本篇法律討論是針對法律見解做辯論,請你就本篇題目及本爐主的見解好好回應吧!
若你說不出什麼個所以然,然後又打一些與題目無關的討論
~~~~~不就代表你法律討論不過本爐主,又不甘心,所以講一些543~~~~如果依你26樓的回應,不就證明你是 賤民相賤~~~真是賤~~~                     ”~~~~若不是,那就好好回復我的回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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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3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7 17: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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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我目前年薪沒200萬,就M型社會及以前的說法,本來就是賤民~~
我沒否認~~

你不要這麼氣嘛~~~我有針對你的回文提出啊,在28樓,只不過提出了~~你又生氣。
太上火了喔~~   幹嘛為我這樣的一個門外漢氣成這樣呢??
不值啊~~
要保重喔~~表情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7 1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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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起訴之部分,法院是不得審判的~~~~所以照你上述所說的,是否就單一案件中是 未起訴之部分(檢察官就此部分做出不起訴或緩起訴)是不受起訴效力所及!所以法官不得審理!且既然此部分是不受起訴效力所及,不就代表該 未起訴之部分不適用 單一案件予以處理【因為單一案件是:一部起訴、效力及於全部~~~~~不受起訴效力所及,非屬單一案件之一部~~~~那還是回歸【數案件】~~~~~~如何仍受起訴部分判決確定具既判力所及~~~~~~


-先撇開周x~~~我的問題是你有看過379-12款前段!?


所以法官當然知道那些案件有起訴、有告訴!所以就算法官不是神,就算是一般人,都『可以預見』,怎麼你『不能預見』?

-不好意思,我是預見到單一性案件未經起訴法官仍未發覺的情形!就因為法官不是神
 種會有這種忽略的時候!所以你只預見有/未起訴與有/未告訴,而沒想過,法官總是有
 實務上的忽略情形!所以歹謝~~想得太淺了一點讓你都想不到!

既然檢察官可決定案件是否進入法院,如發現某個案件『犯罪嫌疑不足、行為不罰』,如果將來起訴至法院,並無法使行為人接受制裁,達到刑法『應報、預防、再教育』之目的,造成訴訟資源的浪費,因此就對該案件作【不起訴處分】,使該案件不受法院審判,且法院基於控訴原則,對『未經起訴之案件』是不得審理的~~~~當然就不可能做出判決!~~~~~所以此不起訴處分,是否等同【無罪判決】呢!判決】呢!

-犯罪嫌疑不足(程序)=不罰(實體)!?252所涉及乃訴訟經濟,而且其中法要件,
 在法官面前結案,不所從檢方去了斷才是!怎麼會直接認定不罰~~而且未經起訴之部分
 不得審理,但是267是例外~~而且法官適用267位啥沒有違法不訴不理/控訴原則
 的精神!?

但是此不起訴處分,是『檢察官代表國家對行為人單方做出對外之意思表示』,如果事後此不起訴處分確定,檢察官未發現其他新事證或再審理由,而再對同案件【再行起訴】,是否會使外在一般人不信賴執法人員遵守法律程度及檢察官濫行起訴,造成人名不願意遵守法律~~~~~那是否會影響【法安定性】呢?


-所以事先確定才有法安定性的維護~而不是先有法安定性才有(實質)確定,你這段的說法
 是對的,恭喜你開竅了~~~但是可惜的是與之前所回的,『不起訴處分』是『無罪判決』
 
所以檢察官是下無罪判決?!『可依刑訴260,一經確定,即具有【實質確定力】,具有一事不再理
 的效力!
』,這段是法安定性的前提你去擺在下位!


想像競合、數罪併罰,雖然都是數罪,但區別在於『罪數』之不同;因此刑法與刑訴就『罪數、案件數同一性』而言,想像競合、數罪併罰之罪數計算,應與刑訴【案件數】計算一致,才不會導致『訴外裁判、告而不理』~~~~~~周大胖同時教刑法、刑訴,怎麼你會不知其出處?還說他的刑訴對你有幫助!!


-!?!?我有回復你這部份嘛!?!?且回的真好~所以我問:單一性案件一部起訴一部未經起
 訴,法官可否就未經起訴之部分加以審判(未經起訴包含不/緩起訴)!?會不會造成不訴不理!?
(ps:請不要偏題)

如果此單一案件之一部被檢察官撤回,被害人提再議、交付審判,最後該案件判決確定,如果事後認為該【不起訴、撤回起訴】不合法,不就代表之前之【不起訴、撤回起訴】是不存在,該部仍屬確定判決之一部,受既判力所及!

-再議/交付審判會造成『判決確定』!?念的真好,不起訴/再議/交付審判都是用判決確
 定
!?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7 2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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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本爐主出馬啦 於 2011-12-17 17:04 發表的: 到引言文

1. 第7、8之問題,請參照第六樓:
本爐主是依版主的題目作依據~~~~丙是再法院做出判決後提起告訴,當然是【告訴不合法】!請參刑訴248~~~~~這是法條問題,身為考生的你,怎會不知其疑義!


.......


丙是再法院做出判決後提起告訴,當然是【告訴不合法】!請參刑訴248~~~~~這是法條問題,身為考生的你,怎會不知其疑義!

-那刑訴248是啥!?
[pre] 訊問證人、鑑定人時,如被告在場者,被告得親自詰問;詰問有不當者, 檢察官得禁止之。 預料證人、鑑定人於審判時不能訊問者,應命被告在場。但恐證人、鑑定 人於被告前不能自由陳述者,不在此限。

 這跟丙度不得再告有啥關連性!?還是我要翻新刑訴!?

ps:我確實是考生,但我的類科好像不考新刑訴!


[/pre]
下面是引用 本爐主出馬啦 於 2011-12-17 17:04 發表的: 到引言文

2. 第九個問題:
(1) 你問的問題,我不懂,我並沒有對既力做實際的探討!請你說明我哪一樓有做既判力之探討!
且就此發言:

因此就如同前面本爐主所說:『訴訟條件之欠缺,並未改變實體刑法罪數或事實之認定』(難道丙之告訴不合法,代表甲從沒有撞傷過丙嗎?)
~~~~~~~~~所以就丙之部份:
(1)事後認定甲有罪:
但是丙之告訴不合法,只能在乙之判決諭知不受理
(2)事後認定甲無罪:
非屬刑法上之【實質、裁判上一罪】~~~即以數罪論~~~訴訟上為
數案件,但是整個起訴範圍【只限於乙,不即於丙~~~~~有罪有
罪不可分,只有有罪有罪之間才會有起訴效力】~~~~~~基於控訴
原則,丙之部分,不但沒有【諭知不受理】,而且還是"連提都不能提"

並未涉及到既判力~~~~昨天夜深了,所以………本爐主理解!

.......


我的問題還是很簡單~為啥丙告訴不合法!?(回復到這你會發現我的問題都在這裡
打轉,因為從未見到理由再哪!?)
ps:昨晚何止夜深!?我還跑出去喝兩杯~~


下面是引用 本爐主出馬啦 於 2011-12-17 17:04 發表的: 到引言文

(2)主要核心在於不要因為起訴部分無罪,而牽涉裁判上一罪的部份任意擴張,
因為這樣及不利於被告!~~~~問題很大歐!

A. 甲打傷ABC,檢察官就以甲打A起訴~~~~是不是起訴效力亦即於B
C!結果A無罪,但是問題來了!
單一案件是ㄧ個起訴共同體:起訴之一部,效力及於全部;今天對甲打A之起訴,就法官而言,此起訴是對甲打ABC整體事件一併起訴,所以A無罪又如何,ABC均屬單一案件範圍內,法官照樣可以就BC爽快
267做出判決,根本不須理會A有罪、無罪!


.......


是嘛!我的意思是檢察官起訴A罪,法官認為未起訴之BC罪與A罪為單安一案件,但卻無法
認定A罪犯事實,這樣不得任意擴張再審理BC罪~而不是爽快的審光!?」

下面是引用 本爐主出馬啦 於 2011-12-17 17:04 發表的: 到引言文

B. 就算法官會理會A有罪、無罪!,依你不要因為起訴部分無罪,而牽涉裁判上一罪的部份任意擴張,因為這樣及不利於被告!』做反面解釋:
只要A有罪,就可以再(單一案件) 任意擴張、任意不利於被告!那麼以無罪做為限縮起訴效力,根本作用不大!
C. 如果是基於避免牽涉裁判上一罪的部份任意擴張,因為這樣及不利於被
告!~~~~那就學當事人進行主義的『訴因制度』不就好了!
因為訴因制度是避免對被告造成【突擊裁判】,因此當檢察官僅就甲打A之事由、罪名紀載於起訴書,事後發現甲是同時打A、B、C~~~~~不論法官對甲打A審理為何,一律判無罪!因為犯罪事實與檢察官之事實不符,根本沒有起訴效力延伸的餘地!檢察官只能重新做事實變更,再行起訴!幹嘛還去討論起訴效力及來及去~~~~~~是不是比你所謂:不為起訴部分無罪,而牽涉裁判上一罪的部份任意擴張有效多了!~~~~~~~~怎麼身為國考生的你,沒有探究到這種國考不會出現的問題?

.......


一你覺得267以學理精神不違反不訴不裡!?
二我是國考生~英美法制度我知道~不用你說明,我問你,台灣是不是採『訴因制度』!??!根
 本就是!而且,應該是說刪除單一性/同一性的問題!然而『因此當檢察官僅就甲打A之事由、罪
 名紀載於起訴書,事後發現甲是同時打A、B、C~~~~~不論法官對甲打A審理為何,
一律判無罪!
 然而,這樣的制度檢察官起訴A罪,法官發現BC罪,不管A罪如何,應該是BC根本不用判,因
 為BC罪根本沒起訴;如果要BC判無罪,這樣不就違法反你想說的訴因制度!?


下面是引用 本爐主出馬啦 於 2011-12-17 17:04 發表的: 到引言文

D. 結論:
所以267討論起訴效力之目的,是在使【刑法罪數、刑訴案件數一致性】,不要因為刑法的想像競合,結果再訴訟法是數案件並做出數判決~~~是不是造成【一案數判】!因此刑訴對於【裁判上之一罪】的性質需一致性,當犯罪行為一部不成立,則不符合想像競合之要件!(因為想像競合必須是有罪與有罪之間才有關聯),而不屬想像競合範圍內~~~~~~訴訟法上當然是要有相同處理:
既然想像競合於訴訟法上是單一案件,當然只有成立犯罪之部分,才屬單一案件之一部,並受起訴效力所及!若是無罪部分,刑法上非屬想像競合,訴訟法上當然非屬單一案件之一部,自然不受起訴效力所及。
因此:
甲打傷ABC,檢察官就以甲打A起訴~~~~是不是起訴效力亦即於B
C!結果A無罪
只是代表A之部分非屬甲犯罪行為之一部,因此甲打A之部分,與BC分開成為兩個案件;又檢察官只對A部起訴,當然是屬【數案件】,而非單一案件!起訴效力根本不會及於BC


.......

那~~案件是怎麼計算的不是犯罪人與犯罪事實!?
因為無罪所以A非甲犯罪行為之一部!?那甲傷害A的部份起訴案件不是甲與
對A傷害之犯罪行為而為犯罪之一部!?

這樣的說法只是在避免單一性見解的破壞!因為若法官認為ABC同時被甲打
,依檢察官起訴A罪,法官據267審理~然後不符合想像競和與有罪有罪不
可分,再退回數案件~~整體流程僅是方便適用單一性辦案。



回歸問題初衷~~丙為何不得再告訴!?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7 2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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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ragon-Q 於 2011-12-17 20:1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未起訴之部分,法院是不得審判的~~~~所以照你上述所說的,是否就單一案件中是 未起訴之部分(檢察官就此部分做出不起訴或緩起訴)是不受起訴效力所及!所以法官不得審理!且既然此部分是不受起訴效力所及,不就代表該 未起訴之部分不適用 單一案件予以處理【因為單一案件是:一部起訴、效力及於全部~~~~~不受起訴效力所及,非屬單一案件之一部~~~~那還是回歸【數案件】~~~~~~如何仍受起訴部分判決確定具既判力所及~~~~~~

-先撇開周x~~~我的問題是你有看過379-12款前段!?

所以法官當然知道那些案件有起訴、有告訴!所以就算法官不是神,就算是一般人,都『可以預見』,怎麼你『不能預見』?
.......
1. 當然知道,是違反控訴原則!

2. 檢察官並非是法官,當然不能做出判決!但是檢察官卻可以決定『案件是否要進入法院!』,因此當檢察官對被告作出『犯罪嫌疑不足、行為不罰』不起訴處分,代表被告已接受國家對其犯罪事實之判斷『並無接受刑法處罰之必要!』,如果日後接受法院審判,還是會做出無罪判決,所以還是對其做出不起訴處分,不須接受法院審判!

因此重點不是在於一定要有無罪判決來代表其沒有犯罪,而是只要其行為已接受國家司法機關判斷過一次,即具有『一事不再理』之適用~~~除非事後還有發現其他新證據或再審事由,否則國家不得再對其予以審判,否則違反重複評價,使被告處於不確定之狀態!

3. 267條之立法理由,就如同前述所說的:是為了『刑法罪數、刑訴案件數一致性』的目的,避免違反控訴原則之一案數判、告而不理!(這很重要!是用來證明等一下的理論錯的很離譜!),依照刑法『行為已行為時法律有明文規定處罰之』,如果就想像競合而言,一行為成立數罪名,以一罪論,但是想像競合本身卻有數個罪名,如果因此做出數個判決,等同是『一案數判』,違反了控訴原則!

因此267本身並非不遵守控訴原則,而是刑法本身規定『想像競合是以一罪論處~~~~如同犯一個刑法的殺人罪,會做出數個殺人罪之判決嗎?』,因此在想像競合的一罪,雖然其中包括數個罪名,但是刑法卻評價為『一個犯罪事實』,既然是一個犯罪事實,訴訟法上就屬『單一案件』~~~~~因此對單一案件起訴,法官自然就可對『單一案件內所有罪名予以審判』

4. 基於法的安定性,此不起訴就等同是無罪判決,並可依刑訴260,一經確定,即具有【實質確定力】,具有一事不再理的效力!

並非本爐主是以法安定性做為不起訴就等同是無罪判決之認定基礎!而是從法的安定性之方向思考:
若不起訴就等同是無罪判決時,依照刑訴260一經確定,即具有【實質確定力】,具有一事不再理的效力!~~~~~~重點是【實質確定力】,具有一事不再理的效力並非是基於法安定性,不起訴處分等於無罪判決!

5. 刑訴之目的,是為了追求令人信賴的犯罪事實,如此對該犯罪事實予以處罰,才能達到刑法之目的!因此對於犯罪事實,如有任何嫌疑或未與判斷,不得因程序上之訴訟欠缺,而使其不受國家司法審查之!
因此,並不是所有不起訴、緩起訴,因為檢察官未對其起訴,所以沒有起訴效力!關鍵在於此犯罪事實是否已接受審查、或是具有犯罪嫌疑』,如果是因訴訟條件欠缺,但犯罪事實未受調查【如:252 1~7】,或是對其犯罪事實已調查,事後卻發現有犯罪嫌疑【相對不起訴、緩起數、犯罪嫌疑不足/行為不罰之不起訴】
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不應該以訴訟上之障礙,來阻礙對犯罪嫌疑之澄清~~~~~即使是檢察官作出不起訴處分,法官依267條,視該不起訴部分【仍屬起訴效力所及】!

6. 至於再議/交付審判會造成『判決確定』!?
我舉例子:
ABC因同時被甲打而進入審判,檢察官撤回A對甲部分之起訴,A不服提起再議、交付審判;於再議、交付審判時,BC對甲之部分作出判決並確定【不是就A的在議、交付審判做出判決並確定!】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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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ragon-Q 於 2011-12-17 21:1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丙是再法院做出判決後提起告訴,當然是【告訴不合法】!請參刑訴248~~~~~這是法條問題,身為考生的你,怎會不知其疑義!
-那刑訴248是啥!?
[pre] 訊問證人、鑑定人時,如被告在場者,被告得親自詰問;詰問有不當者, 檢察官得禁止之。 預料證人、鑑定人於審判時不能訊問者,應命被告在場。但恐證人、鑑定 人於被告前不能自由陳述者,不在此限。
.......
1. 丙是再法院做出判決後提起告訴,當然是【告訴不合法】
~~~~請參照刑訴238

2. 主要核心在於不要因為起訴部分無罪,而牽涉裁判上一罪的部份任意擴張:
以下證明你錯很大!

(1) 是嘛!我的意思是檢察官起訴A罪,法官認為未起訴之BC罪與A罪為單安
一案件,但卻無法認定A罪犯事實,這樣不得任意擴張再審理BC罪~而
不是爽快的審光!?」

那麼還是處於單一案件之情況!但是問題來了!
A.你的不得任意擴張再審理BC罪】之法條依據為何?
B.如果A無罪,所以起訴效力還是不及於BC,但是AB
C還是處在同一個單一案件,不就代表:
(A) A判完無罪,起訴效力不及於BC,基於控訴原則,
法官是不可以審理BC,但是卻會受A之判決效力所及『單一案件之審判不可分』,形成漏未判決~~~~是不是法官還要再對BC審理!等於脫褲子放屁!
(B) 如果為了避免漏未判決,而對BC再行起訴:違反控訴原則,對同一案件起訴兩次!【因為ABC都是在單一案件同一框架內,如果對BC起訴,等於是又對A、B、C整個單一案件再行起訴
(C) 基於前面所提的: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不應該以訴訟上之障礙,來阻礙對犯罪嫌疑之澄清
如果只是為了保障被告利益,而去阻礙發現犯罪事實,顯然與刑訴之目的不符!
C. 你的推論是顯然鼓勵犯罪!
(A) 甲打傷ABC,如果甲再找D去對甲提告,然後檢察官
僅就D起訴,結果甲與D合謀使甲無罪,那ABC
還要告什麼?法官根本無法去審理ABC!只要有人當
替死鬼~~~~做在多壞事也不怕!
(B)容易產生機率狀態!
單一案件,一樣都是一部有罪、一部無罪,但是因一部先判
無罪,結果命運不同!
如果一開始是有罪,運氣不好!但是一開始是無罪:賺到
了!另一部有罪又如何!法官還是無法審理!所以一樣都
是一部有罪、一部無罪,到最後是不是變成:一個有罪、
一個無罪!
D.而且依照單一案件:
雖然只是對其中一部罪名起訴,但是實際上卻是對整個
案件起訴,如果僅起訴A,實際上卻是對A、B、C整個單
一案件一併起訴A、B、C均在起訴效力範圍內,就算
A無罪,B、C還是在起訴效力範圍內,起訴效力與A有
何影響?
3. 刑訴267之制定目的:
如同前述所說的,是基於『使刑法罪數、刑訴案件數』一致性,如果現在廢棄267條,以一個罪名做一個判決來看:
甲同時打傷ABC,三個傷害罪,故應該做三個判決,但是依想像競合,須從一重處斷,但是卻有三個判決,從哪一個處斷?

就算故意把B的刑度調高,從B的部分處斷;事後卻發現A被甲打傷當天,不幸內傷死亡~~~故又對A做成傷害致死之判決,問題來了!

甲不是以打傷ABC而從一個B的傷害罪刑度處罰,怎麼現在又要受A傷害致死之處罰~~~~是不是甲的一行為,卻要受兩次處罰~~~~~~是不是違反了一事不二罰原則!

基於上述推論,避免因法官因『一案數判』,造成過度侵害人權,所以才
會制定267條,使『使刑法罪數、刑訴案件數』一致性~~~~~
不是整體流程僅是方便適用單一性辦案表情


我的讀書方法:吸星大法~~別學我歐!不然很傷腦!最後變腦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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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本爐主出馬啦 於 2011-12-18 01:5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1. 當然知道,是違反控訴原則!

.......

一那為何法官適用267審理檢察官未起訴之部分卻不違反379-12控訴原則!?



下面是引用 本爐主出馬啦 於 2011-12-18 01:5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2. 檢察官並非是法官,當然不能做出判決!但是檢察官卻可以決定『案件是否要進入法院!』,因此當檢察官對被告作出『犯罪嫌疑不足、行為不罰』不起訴處分,代表被告已接受國家對其犯罪事實之判斷『並無接受刑法處罰之必要!.......

.......

為何跑到這裡!?我應該沒有問這部份!?



下面是引用 本爐主出馬啦 於 2011-12-18 01:57 發表的: 到引言文

3. 267條之立法理由,就如同前述所說的:是為了『刑法罪數、刑訴案件數一致性』的目的,避免違反控訴原則之一案數判、告而不理!(這很重要!是用來證明等一下的理論錯的很離譜!),依照刑法『行為已行為時法律有明文規定處罰之』,如果就想像競合而言,一行為成立數罪名,以一罪論,但是想像競合本身卻有數個罪名,如果因此做出數個判決,等同是『一案數判』,違反了控訴原則!

因此267本身並非不遵守控訴原則,而是刑法本身規定『想像競合是以一罪論處~~~~如同犯一個刑法的殺人罪,會做出數個殺人罪之判決嗎?』,因此在想像競合的一罪,雖然其中包括數個罪名,但是刑法卻評價為『一個犯罪事實』,既然是一個犯罪事實,訴訟法上就屬『單一案件』~~~~~因此對單一案件起訴,法官自然就可對『單一案件內所有罪名予以審判』

.......


錯!267再在於一行為(法律上一罪/裁判上一罪)只受一次處罰,所以只受一次審判的立場!
去區分的!不然,267未起訴之部分加裡審理,不就標準違反不訴不理(控訴原則)!?

況且,像競何以一罪論是是基於一事不二罰~事指再處罰(執行上)的問題而已!而不事審判上
就一定要是一案件!只是實務見解將他綁在一起,認為一行為只受一次審判!不然,案件數的算
法不是一犯罪行為人與犯罪事實相乘不是嘛!

下面是引用 本爐主出馬啦 於 2011-12-18 01:57 發表的: 到引言文

14. 基於法的安定性,此不起訴就等同是無罪判決,並可依刑訴260,一經確定,即具有【實質確定力】,具有一事不再理的效力!

並非本爐主是以法安定性做為不起訴就等同是無罪判決之認定基礎!而是從法的安定性之方向思考:
若不起訴就等同是無罪判決時,依照刑訴260一經確定,即具有【實質確定力】,具有一事不再理的效力!~~~~~~重點是【實質確定力】,具有一事不再理的效力並非是基於法安定性,不起訴處分等於無罪判決!

.......


有實質確定力才有法安定性!而且不起訴處分確定同等無罪差很多!

[
下面是引用 本爐主出馬啦 於 2011-12-18 01:57 發表的: 到引言文

5. 刑訴之目的,是為了追求令人信賴的犯罪事實,如此對該犯罪事實予以處罰,才能達到刑法之目的!因此對於犯罪事實,如有任何嫌疑或未與判斷,不得因程序上之訴訟欠缺,而使其不受國家司法審查之!

.......


刑訴之目的是在於發現真實與保障人權』,而確定被告刑罰權之有無,乃依賴刑訴(程序法)
給予實現!

ps:這是我所看過刑訴最不可思議的目的!


下面是引用 本爐主出馬啦 於 2011-12-18 01:57 發表的: 到引言文

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不應該以訴訟上之障礙,來阻礙對犯罪嫌疑之澄清~~~~~即使是檢察官作出不起訴處分,法官依267條,視該不起訴部分【仍屬起訴效力所及】!
.......

回歸題1:是否違反控訴原則!?

下面是引用 本爐主出馬啦 於 2011-12-18 01:57 發表的: 到引言文

6. 至於再議/交付審判會造成『判決確定』!?
我舉例子:
ABC因同時被甲打而進入審判,檢察官撤回A對甲部分之起訴,A不服提起再議、交付審判;於再議、交付審判時,BC對甲之部分作出判決並確定【不是就A的在議、交付審判做出判決並確定!】

.......


......你不是說要有罪有罪不可分且具備數罪之間的關聯性,確定成立是是數罪後法官才能用267,至於
A罪的不份不是犯罪行為的一部!那又為什麼會確定!?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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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本爐主出馬啦 於 2011-12-18 03:2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1. 丙是再法院做出判決後提起告訴,當然是【告訴不合法】
~~~~請參照刑訴238
.......

這樓題目是:『假設今天有車禍,甲造成了乙.丙輕傷,乙丙是雙載,不久乙方對甲方,提出了過失傷害,而後法院也判決了,這樣丙方還可以就同一事件,再對甲方提出過失傷害嗎??這樣的案件,有符合一事不再嗎??』

丙何時撤回告訴!?!?(我也近視但我不是瞎子)


下面是引用 本爐主出馬啦 於 2011-12-18 03:20 發表的: 到引言文

那麼還是處於單一案件之情況!但是問題來了!
A.你的不得任意擴張再審理BC罪】之法條依據為何?
.......

你不是很懂單一性嘛!?這是實務提出來的東西,見解也是實務見解!

下面是引用 本爐主出馬啦 於 2011-12-18 03:20 發表的: 到引言文

(A) A判完無罪,起訴效力不及於BC,基於控訴原則,
法官是不可以審理BC,但是卻會受A之判決效力所及『單一案件之審判不可分』,形成漏未判決~~~~是不是法官還要再對BC審理!等於脫褲子放屁!
B) 如果為了避免漏未判決,而對BC再行起訴:違反控訴原則,對同一案件起訴兩次!【因為ABC都是在單一案件同一框架內,如果對BC起訴,等於是又對A、B、C整個單一案件再行起訴
.......


你這樣說,法官應該是挫賽!你挪用一半實務一半英美幹什麼!?聯合國嘛!既然要用單一性
英美法哪來的單一性!?!?而且實務運用267較力你應該知道會及於哪裡!而且有『例外』不
違反379-12控訴原則的法律依據~~~~換言之267事實上違反控訴原則,只是有某條文硬凹合
法化,知道哪一條嘛!要不要告訴你!


下面是引用 本爐主出馬啦 於 2011-12-18 03:20 發表的: 到引言文

(C) 基於前面所提的: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不應該以訴訟上之障礙,來阻礙對犯罪嫌疑之澄清
如果只是為了保障被告利益,而去阻礙發現犯罪事實,顯然與刑訴之目的不符!
C. 你的推論是顯然鼓勵犯罪!
.......


要你要不要從念刑訴的目的那一章!?
我何時鼓勵犯罪~~我用兩種體系分別是論不穿插,你卻把它混在一起!你是見解單一的人!?


下面是引用 本爐主出馬啦 於 2011-12-18 03:20 發表的: 到引言文

(A) 甲打傷ABC,如果甲再找D去對甲提告,然後檢察官
僅就D起訴,結果甲與D合謀使甲無罪,那ABC
還要告什麼?法官根本無法去審理ABC!只要有人當
替死鬼~~~~做在多壞事也不怕!
.......

審前會議273/起訴審查161你念過嘛!

下面是引用 本爐主出馬啦 於 2011-12-18 03:20 發表的: 到引言文
(B)容易產生機率狀態!
單一案件,一樣都是一部有罪、一部無罪,但是因一部先判
無罪,結果命運不同!
如果一開始是有罪,運氣不好!但是一開始是無罪:賺到
了!另一部有罪又如何!法官還是無法審理!所以一樣都
是一部有罪、一部無罪,到最後是不是變成:一個有罪、
一個無罪!

.......

不好意思~~這是實務見解的疏漏!你要請問最高法院!

下面是引用 本爐主出馬啦 於 2011-12-18 03:20 發表的: 到引言文

D.而且依照單一案件:
雖然只是對其中一部罪名起訴,但是實際上卻是對整個
案件起訴,如果僅起訴A,實際上卻是對A、B、C整個單
一案件一併起訴A、B、C均在起訴效力範圍內,就算
A無罪,B、C還是在起訴效力範圍內,起訴效力與A有
何影響?
.......


不要再偏題了!我重頭問的都是位起訴之部分!你問起訴的部份幹什麼!?
你不知道答非所問是零分嘛!

下面是引用 本爐主出馬啦 於 2011-12-18 03:20 發表的: 到引言文

3. 刑訴267之制定目的:
如同前述所說的,是基於『使刑法罪數、刑訴案件數』一致性,如果現在廢棄267條,以一個罪名做一個判決來看:
甲同時打傷ABC,三個傷害罪,故應該做三個判決,但是依想像競合,須從一重處斷,但是卻有三個判決,從哪一個處斷?
.......


從重阿~~不是嘛!那麼簡單的問題!刑罰論沒念!?


下面是引用 本爐主出馬啦 於 2011-12-18 03:20 發表的: 到引言文

就算故意把B的刑度調高,從B的部分處斷;事後卻發現A被甲打傷當天,不幸內傷死亡~~~故又對A做成傷害致死之判決,問題來了!

甲不是以打傷ABC而從一個B的傷害罪刑度處罰,怎麼現在又要受A傷害致死之處罰~~~~是不是甲的一行為,卻要受兩次處罰~~~~~~是不是違反了一事不二罰原則!
.......


判決不能上訴!?確定了嘛!?檢方發現判決確定前發生事實為誤,而引想實體法則
不能上訴喔!連確定都沒有哪來執行(處罰)的問題!就算確定後還有再審,但這不是
討論範圍!


下面是引用 本爐主出馬啦 於 2011-12-18 03:20 發表的: 到引言文

基於上述推論,避免因法官因『一案數判』,造成過度侵害人權,所以才
會制定267條,使『使刑法罪數、刑訴案件數』一致性~~~~~
不是整體流程僅是方便適用單一性辦案
.......


如果說把267刪掉,用訴訟經濟的概念以刑訴6+7+265,最後判決再與處斷,確定後再與執行
有侵害人權嘛!沒有!有違反控訴原則嘛!也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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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ragon-Q 於 2011-12-18 17:2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這樓題目是:『假設今天有車禍,甲造成了乙.丙輕傷,乙丙是雙載,不久乙方對甲方,提出了過失傷害,而後法院也判決了,這樣丙方還可以就同一事件,再對甲方提出過失傷害嗎??這樣的案件,有符合一事不再嗎??』
丙何時撤回告訴!?!?(我也近視但我不是瞎子)


.......

這樓題目是:『假設今天有車禍,甲造成了乙.丙輕傷,乙丙是雙載,不久乙方對甲方,提出了過失傷害,而後法院也判決了,這樣丙方還可以就同一事件,再對甲方提出過失傷害嗎??這樣的案件,有符合一事不再嗎??』

本爐主打的太快,所以誤把238內容打進去~~~~其實不是238條,不過丙的部分還是要做不受理判決
告訴是訴訟條件之一,因此如果欠缺,法官是不可對其實體做出判斷【告訴乃論是私人任意處分,無人提告,法官不能審理】,如果欠缺,法院只能做不受理判決;且法官是不可以問告訴權人是否要告!否則法官問告訴權人是否要告,會有法官干預私人行使告訴權、或對被告偏頗、引誘告訴權人提告等失去超然中立之嫌疑!






本題中,甲不慎同時撞傷乙、丙,屬於單一案件,故起訴效力及於乙、丙,法官亦可審理乙、丙;但是審理前,還是會看訴訟條件是否具備,如果欠缺~~~~是不得審理的!當乙對甲提告時,甲不慎同時撞傷乙、丙之案件已具備訴訟條件,可受法官審理;但是丙的部分於起訴進入法院卻未提告訴~~~~法院是不得審理的!,事後法院對甲不慎同時撞傷乙、丙只能對乙作出判決,對丙是屬"諭知不受理"!

如果事後丙要告,縱然檢察官起訴至法院,法官只能以【同一案件重行起訴】,而做出不受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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