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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h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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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 主观部分我写过头了
不过我还是坚持不能论未遂犯
拿方糖去杀人根本就是过于莫名其妙的荒谬手法
难道说凡是用一些一般社会大众无法认同的杀人手法假设乙死了甲就一定要负责?
这样刑法有点过于扩张解释
例如甲用钉稻草人诅咒乙
或是甲下降头  
去掉后面不要看有无糖尿病   这些都是刑法无法去评价的荒谬行为  要去评价他为未遂犯 太过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10 1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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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cash821:
你把有无着手与有无危险性【搞混了】!
1.有无着手:
是指该行为是否达到【法益侵害可能】的阶段!
举个例子:侵入住宅窃盗
是否有着手,需视此行为有无达到【侵害财产法益可能】之阶段,如果只是【侵入住宅】~~~对财产法益【尚未达到侵害法益可能之阶段】~~~尚未着手,只能算【预备】!

2.有无危险性:
是指该行为已达【侵害法益可能之阶段~~已着手】,但该着手行为是否使人认为:会产生法益侵害的【可能性】,如有~~~即属【普通未遂】~~~反之,则为【不能未遂】!

本题中,甲不管是拿糖、拿毒药给乙吃~~~【都已达侵害生命法益可能】之阶段(拿东西给别人吃,是否会造成生命法益侵害的可能!)~~~已经着手!

只不过此【拿糖、拿毒药给乙吃的行为】~~~会不会造成生命法益侵害之可能
拿糖:不会~~~不能未遂
拿毒药:会~~~普通未遂 表情


我的读书方法:吸星大法~~别学我欧!不然很伤脑!最后变脑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10 22: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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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第一小题:
你少推论了常态关连性、因果历程错误~~~~~无法说服甲误毒药为糖来杀乙、与乙死亡间【有无偏离】、【甲对乙死亡之结果有无故意】~~~若死亡结果非属故意、亦有偏离 ,哪甲仅能成立未遂! 表情


我的读书方法:吸星大法~~别学我欧!不然很伤脑!最后变脑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10 2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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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错!
「有无着手」跟「有无危险」不能划上等号
这三个应该要重新读一下
不能犯--手段不能
ex用糖可能杀人
迷信犯--客体不能
ex用草人可以杀人
幻觉犯--主体不能
ex以为打死草人也算杀人


法学讨论,本就无一定之答案,相互讨论才能截长补短
我是刚踏入的新手,请多多包含^^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13 12: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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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应该算德国香菇案的简易版吧?

我的答案是:

q1 不能未遂+过失致死=过失致死

如果这题要算既遂的话,等于承认方糖杀的死人。明明是方法不能又无危险却得到既遂的结果,这太矛盾了

有学者称之为重大因果历程错误...我倒觉得只是单纯的行为错误(注1)而阻却故意,算是一种隐性的双行为(注2),比显性双行为结果提前发生(注3)或延后发生(注4)更难以理解,争论也更大。

注1:以为自己在加方糖,其实在加毒药
注2:一行为带着二种社会意义
注3:例如->主观上打昏再勒死,客观上是打死再勒尸体
注4:例如->主观上打死人再弃尸,客观上是人被打晕后被丢在土里闷死

所谓隐性显性是我自己给的名称,听听就好。双行为倒真的有人这样称呼,像前行为、后行为、原因行为、结果行为,都是双行为的态样。

q2 不能未遂+无罪=无罪

同上,过失部分难以预见,不罚

一年多前在ptt上有很相似的题型在讨论,说不定跟楼主看的课本是同一本,也是吵的乱七八糟,没什么结论。

我认为论理过程ok就ok,结论不是那么重要


教学相长,有未达尽善之处,敬请指教,口气不限


献花 x2 回到顶端 [4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16 0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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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知道是不是小的太久没念刑法,欸!

Q1.甲以为方糖可以杀人,欲将方糖加入乙的饮料,却误放了有毒化学药剂,乙饮下后死亡。
这题标准的没杀人故意,楼主说他在书上的题目,那请楼主解释给大家听吧!
书上可能有数说,但小的采没有杀人故意这说。
故本题可能要讨论有无过失致死。

Q2.甲以为方糖可以杀人,欲将方糖加入乙的饮料,却因乙患有糖尿病,乙饮下后导致急性酮酸中毒、高血糖渗透压非酮性昏迷后死亡。

本题类似德国的固有争议案例,就是A要杀B,把B打了一顿,以为打死了,所以丢到河里,结果B其实没被打死而是淹死!

不过差别在于,到底因果过程的偏离是否属重大,如果偏离系属重大那么主观认知上是否可以阻却故意!

总之故意是说构成要件的知和欲,想杀人不代表一定有杀人故意,同时必须对杀人的构成要件有认知才该当杀人故意!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5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18 0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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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一下
关于Q1故意 其实就是在对不能犯做检讨,到底不能犯为什么应该无罪???
德日各有数种说法,之所以会发生争议,是大家都以为不能犯有构成要件故意,但又不可能实现客观构成要件!

小的只想请问一下,一般人都会认为不能实现客观构成要件的情形还要当做没有错误的认知吗??难道这种对构成要件实现的因果偏离还不够重大吗??

所以不能犯之所以无罪不是因为他是成立的故意未遂犯但是因为没有法益危险所以只好让他无罪,而是他根本就不该当构成要件故意,否则行为人的认知与客观事实的认知有重大出入时如何去说他主观上与客观行为没有错误??(因为客观行为难道不包涵因果关系吗)

A要杀B本来要拿棒子打B,一时手滑拿错拿到铁锤,把B打死,此之所以有杀人故意,是因为棒子跟捶子都有可能打死B,所以手段虽然不同,但都是致B死的正常因果关系,所以仍然是杀人的主观构成要件该当!
但是拿糖跟毒药,此时这2者是有绝对性的差别,所以行为人拿错东西,此时不应该忽略他拿错东西这件事,而应该认为他并没有杀人的认知(用糖杀人算正常的杀人认知吗),所以跟拿棒子拿到铁锤是不一样的!

小的也同时以为这才是可以圆满解释为什么不能犯不成立犯罪的真正原因!
以上顺便把不能犯之所以无罪的理论顺便交代!

所谓杀人的认知应当包含对客观构成要件的全部认知------也就是杀跟人,以及杀人的因果关系(历程)------这3个要素(因果历程往往被忘记了,因为只在有重大偏离时才会有要不要阻却故意的争议,而正常的案例都不会有重大偏离,又或者怎样才算重大??)!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12-04-18 01:07重新编辑 ]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2 回到顶端 [46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18 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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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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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以为某种特种蘑菇可以毒死人,故将此特种蘑菇赠于乙,意欲杀乙
然乙收到多日后,并未马上食用,天气潮湿特种蘑菇竟发霉产生毒素
次日乙遂拿特种蘑菇下锅烹煮,食之!乙亡。问甲何罪
答案是杀人未遂+过失致死

不才感觉Q1跟香菇板差粉多~~

Q1.甲以为方糖可以杀人,欲将方糖加入乙的饮料,却误放了有毒化学药剂,乙饮下后死亡。
不才,请大大指导~
此题并非不能未遂~   盖因行为人的想法并未实际付诸行动,而在行为之际,确然已生误拿之情事。此与不能未遂之方法不能有别。
不才所想的题目~ 杀手甲欲杀(毒药)乙,出门前却误拿安眠药,偷加放入乙饮料中,乙造成乙睡着。--->此题就简单论杀人未遂
问题在~ 甲认识自己要杀人,并决意实现犯罪构成要件。

PS.不才认为所谓双行为应皆指行为复数而与行为方式发生错误有别。

以上乱说~ 表情

PS.大大们要常来逛~   多多指导   呵呵~     这句是真的~


[ 此文章被TJQAZ在2012-04-18 23:44重新编辑 ]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18 2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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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luciferydog 大大:

不能犯的可罚理论的确德日差距极大,日派认为不危险的行为直接不该当构成要件里的行为,直接不罚;德派认为仍然为不法有责之可罚行为,但因无实害可能性而例外不罚(可罚性二元理论,虽以处罚恶性为主但无任何实害可能性之行为亦不罚)。

所以海洋系国家一般没有不能未遂不罚之条文(行为不该当何必再特别规定不罚?),而大陆系国家通常都有这条(对,我们是大陆系。再讲精确点,我们是「德国系」)

另,刑法中的「错误」二字,必指主客观上的不一致而无其他涵意。而有关不能犯不罚理论,非小弟能置评,能力不足以讨论此课题,请见谅。关于「因果历程重大偏离」之讲法,小弟也是非常不能接受;但目前通说就是这个讲法。小弟的见解是「重大因果历程错误不存在说」,也就是没有重大因果历程错误这回事;不过全世界应该就我这么想,所以就不解释出来误导大家了。

回 TJQAZ 大大:

您的想法跟我一年前在ptt讨论时的想法是类似的,但推论结果不太一样;我举另一个个例子来说明一下

甲欲帮乙的咖啡加糖,误拿毒药而加之,乙死亡

这个例子怎么看甲都是过失致死。而和本例一比,会发现二者只差在「甲的心里想什么」而已。

我想讲的是,其实甲的杀人行为根本没出现,他加毒药是过失致死的行为(题目就说是「误拿」了嘛~)。等甲真的拿到方糖去加,甲的杀人行为才算出现,才有不能未遂的讨论。(但麻烦的是,依主客混合之着手理论,甲已经着手,已达未遂,必需讨论不能未遂。所以德日学说混着用真的会自爆)

而再后来我认为这是行为错误,正是甲对自己行为有误认:以为自己在杀人(加方糖)但事实上是在过失致死(加毒药),行为错误阻却故意而论过失。而二个行为偏偏又完全同时,所以才有现在假性双行为的想法=>一个行为是自以为,一个行为是事实上发生的行为(当然,没人这么讲,我是方便自己记忆给的名称)



我觉得再讲我自己的想法大家都要翻脸了。我讲一下考试该怎么写吧。这题算老梗,总之答案就二种:不重大的因果历程错误,杀人既遂,重大因果历程错误,论过失。所以我说我讨厌重大不重大的讲法....根本没有标准也没有论理过程,可惜考试就是这么写。这题应该算重大,香菇案的话就比较一半一半。另外,我觉得这根本不会考...这拿来讨论很有意思,拿来考试就太不上道了


[ 此文章被lancesan在2012-04-19 22:08重新编辑 ]


教学相长,有未达尽善之处,敬请指教,口气不限


献花 x2 回到顶端 [4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19 2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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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luciferydog:
你的未遂理论~~~应该是读偏了!所以我看不太懂!
1.      想杀人不代表一定有杀人故意,同时必须对杀人的构成要件有认知才该当杀人故
意!
犯罪之主观故意,其实在【犯罪行为前】就已经存在了!只不过因客观上行为形式不同而有所区分【阴谋、预备、未遂、既遂】,但不论是其中哪一项,都具备了【欲使犯罪目的达成之知与欲】,如:我去买刀,就是基于【杀人的故意】~~~~但之后我是拿刀还是拿枪去杀人【根本不认知!】
2.      不能犯之所以无罪,是他根本就不该当构成要件故意,否则行为人的认知与客观事实的认知有重大出入时,如何去说他主观上与客观行为没有错误??
你把不能犯与错误【混为一谈】:
错误是指:主客观不一致,因主观上欲达成犯罪目的之故意,导致产生与主观认知不符的客观结果!因此当错误发生了就构成要件方面,会产生【未遂】与【过失】
(1)      未遂:
是指基于【主观故意】,却发生【结果未发生】或【行为与结果间偏离常态关联性】,其中【行为与结果间偏离常态关联性】则欠缺【因果关系】,构成要件不该当,而去讨论【未遂~~~~不是不能犯!】,问题是:行为人为故意行为,并发生犯罪结果~~~不是应该既遂吗??若照此逻辑推论,行为人主观上有为杀人行为与结果发生的故意,且结果也发生了,那应该是杀人既遂,而非未遂!那就欠缺讨论因果关系之必要!因此为使因果关系与行为人的主观,产生【合理连结】,而产生了【因果关系中断】~~~~若行为与结果间【偏离常态关联性】,则视行为人对此结果【欠缺预见可能性】,对此结果【不具有故意】~~则此行为【主客观构成要件不该当】,而去讨论【未遂~~~~不是不能犯!】
(2)      不能犯:
只是未遂犯之一环,代表其行为【不具有危险性】,如有危险性,即回归【普通未遂】
(3)      本题中,甲是基于【糖可以杀死人的心态】,而欲往乙饮料到之(怎么会没有杀人的认知呢???),但是误毒药而放之,导致乙死亡结果的发生,但是误毒药为糖放之,就一般经验观之【不太可能】,所以偏离常态,甲的行为不该当死亡之结果,甲对此因毒药产生乙死亡的结果【不能预见】而阻却故意,甲不成立杀人既遂,而是去论未遂犯的普通未遂、不能未遂!
【PS:你是以为构成要件不该当而直接论以不能犯~~~~~~所以你的论诉我才看不懂】 表情


我的读书方法:吸星大法~~别学我欧!不然很伤脑!最后变脑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0 0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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