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138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mgs6285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土地糾紛問題請教~求助
土地問題請教~
學校老師宿舍~地有一小部分是民國四十幾年人家捐給學校的(但未過戶),之後學校就在上面蓋老師宿舍(連同學校原本的地),且五十幾年來縣府也未向地主徵相關稅收,幾年前仲介去查出未過戶,即慫恿地主後代賣出,造成有約12平方公尺的建物在被賣出的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7-09-14 10:49 |
Spsb 手機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知名人士
級別: 知名人士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想基本上是以民法第796條為核心: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疆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
,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建築物。但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
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如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如果還能有辦法證明土地是捐助所得,那連優先購買都免了,直接請求對方完成移轉登記或是設定地上權還比較快。但是問題在於這個年代過久,可能超過請求權時效,退一步言,回歸民法上「越界建築」的規定,妳們仍有優先承買權。

而依上述法律,目前土地所有人已不能請求「拆屋還地」,原因在此。

「遏止」是不太可能,坦白說,當年受捐助時,不完成所有的法律程序,將土地移轉完成,便不符合法律的規定,等出現爭議又要求法律解決,那也只能申請調解或上法院。


~Spsb法律服務&資訊網站~
ILF網路法律論壇:http://www.ilf-tw.com/
ILF網路法律部落格:http://lawblog.ilf-tw.com/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7-09-18 12:40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502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