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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職等及錢沒差別 二 分發時,初考不限於地方地府而無分區;地特限於地方政府且有分區域 三 初考一年後可轉調;地特三年後可轉調原分發區之機關,再三年(6年)後可轉調其他機關(包含中央單位) ps:報到後的訓練期間不列入計算喔...
相關規定如下 請參照
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 三 條 公務人員之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三等。高等考試按學歷分為一、二、三級。及格人員於服務一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
第 三 條 本考試採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方式辦理。
本考試分臺北市、高雄市、臺灣省北區(包括基隆市、臺北縣、桃園縣、新竹縣市、宜蘭縣)、臺灣省中區(包括苗栗縣、臺中縣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臺灣省南區(包括嘉義縣市、臺南縣市、高雄縣、屏東縣)、臺灣省東區(包括花蓮縣、臺東縣)、臺灣省澎湖區(澎湖縣)、福建省金門區及福建省連江區等九個錄取分發區。
第 九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須經原錄取分發區所屬機關再服務三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 此文章被lfu700215在2008-12-27 08:32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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