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題參閱陳傑老師的見解,請下載我的
筆記節錄。
第二題:
刑法第33條第五款修正施行的日期是在「中華民國 94 年 1 月 7 日」
原條文:「罰金︰一元以上。」
新條文:「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立法理由:
第五款罰金原規定為一元以上,且以銀元為計算單位,已不符目前社會經濟狀況。其他特別刑法或附屬刑法多數改以「新臺幣」為計算單位,造成現行罰金計算單位之混亂,應有統一必要。其次,現行罰金最低額為一元以上,以現今之經濟水準殊嫌過低,無法發生刑罰儆戒作用,故修正提高為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且為計算之便宜,避免有零數之困擾,爰一併規定以百元計算,以符實際。
意思為超過一千元以上應以「1100元、1200元...以此類推」
不能有「1001元、1010元等尾數是一元、十元的金額出現」
有關一千元以下罰金的規定,更正我昨天PO的見解,我剛剛查了一下資料,由於法條過多,不可能一一做更正,因此立法委員這麼做,如下所述:(請參閱:
資料)
由於以往的金錢計價單位是以銀元計價,因此新法修正之後,刑法施行法也因應修正。
根據「
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
Ⅰ: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
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Ⅱ: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
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
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
另外,在刑法修正之前,由於很早我國貨幣已使用「新台幣」計價,因此,民國 81 年 7 月 17 日公布「
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為新臺幣,以維持現行法規之適用,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圓、銀元或元之折算方式)
現行法規所定金額之貨幣單位為圓、銀元或元者,以新臺幣元之三倍折算之。
另外,由於現今國民所得與早期國民所得比較已大幅成長,為了要使罰金的處罰對國民有所作用,因此又在民國51年制定「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一條 (罰金罰鍰之提高及其倍數)
依法律應處罰金、罰鍰者,就其原定數額得提高為二倍至十倍。但法律已依一定比率規定罰金或罰鍰之數額或倍數者,依其規定。
由以上所述,現行罰金不可能是在「新台幣一千元以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