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咖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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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又來插花了: 金律師的書裡(刑總經典題型1-37)裡,刑訴381擺在 ●的地方 ─┼─行為時─┼─偵查時─┼─審判時─┼─判決未確定時─┼─刑罰尚未執行─┼─刑罰執行中─┼─ 實行犯罪 ● 完成犯罪 ● 起訴 ● 判決 ● 判決確定 ● 開始執行 ● 執行完畢 「判決未確定時」是指 判決中嗎? 有沒有大大可以解說一下...... ● 刪除→X; 修正→學說有爭議(實務X) ● 刪除→刑訴252(4); 修正→X ● 刪除→刑訴302(4); 修正→刑2I ● 刪除→刑訴381; 修正→刑訴381 ● 刪除→刑2III; 修正→X ● 刪除→刑2III; 修正→X 不影響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2-16 22:17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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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16 21: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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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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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上訴第一章總則(十天的上訴期間),第二章和第三章都適用的. 所以第三章的381判決後法律變更得為上訴理由, 則其實益只能期求10天內法律快通過?(安定性要求?) 第一審判死,法院一定上二審,二審判死,法院一定上3審,則刑訴381有何實益? ......... 反而是已經判確後法律變更(減輕而不是免罰),則如何救濟呢? 像死刑案,法院大概知有修法草案,多會拖吧,不讓其判確.林的書上提到執行單位則不一樣,是急著執行的. 免得弄到: 再審(重開) 非常上訴(程序被廢發回)(不用法律變更,找別的理由總可以,求生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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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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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16 22: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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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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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的理由:判決違背法令,其時的基準? 1,原判決時,方符合論理....所以法律變更對確判案子不能非上. 2,非上提出時,有利當事人,類推381(上訴第三審的判決違背法令的擬制理由之一)(非上的理由和上G3理由類似性)....所以法律變更對確判案子可以非上.(當然還要加上非上的特別性質)(實務最新見解和上G3不同的區別) ............ 結論是:即然未確定案件能以381來做為理由,(原審無違失) 為何非上,不能以381的理由來做為理由? ............. 另外死無期刑,是法院主動送上級審判,不必用到違背法令的理由即可上到第三審.(未判確不用理由,基於人身重要權利上第三審) 則死無期刑,已經判確後,法律有變輕,是否更有須要非上的理由?(原則重要性) (已判確,法律已變更,基於人身重要權利為何不能非上?)
[ 此文章被柏檜在2010-02-16 23:14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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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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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16 22: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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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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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正是要除去即判力的方法之一 再審也是 總統的赦免, ........... 如果真的修法改為無死刑,那是急著去處死或要求不執行或想法去告? ................. 以上題外話 ............ 上訴第三審=未確定+上訴違法理由+381+尚無即判力 非 上=已確定+違法理由+381?+已有即判力(因為非上理由,沒有明文但解釋上=?上G3的理由,故381可否為非上理由,特別在死無期刑時)(當然反對者會說,在上訴第一章有規定,非上沒有規定,解釋不能超出文意,上訴=/非上.) ........... 1套在一般案件 2套在死無期案件 ......... 所以現行法,可能不行.(按條文的文義+一般人習慣(該死的人)) 但立法論上,或許必須顧及憲法基本權的重要性. 則結果如何?對2來說,有本質上的重要性(生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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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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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17 1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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