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咖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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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又来插花了: 金律师的书里(刑总经典题型1-37)里,刑诉381摆在 ●的地方 ─┼─行为时─┼─侦查时─┼─审判时─┼─判决未确定时─┼─刑罚尚未执行─┼─刑罚执行中─┼─ 实行犯罪 ● 完成犯罪 ● 起诉 ● 判决 ● 判决确定 ● 开始执行 ● 执行完毕 「判决未确定时」是指 判决中吗? 有没有大大可以解说一下...... ● 删除→X; 修正→学说有争议(实务X) ● 删除→刑诉252(4); 修正→X ● 删除→刑诉302(4); 修正→刑2I ● 删除→刑诉381; 修正→刑诉381 ● 删除→刑2III; 修正→X ● 删除→刑2III; 修正→X 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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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16 21: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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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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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上诉第一章总则(十天的上诉期间),第二章和第三章都适用的. 所以第三章的381判决后法律变更得为上诉理由, 则其实益只能期求10天内法律快通过?(安定性要求?) 第一审判死,法院一定上二审,二审判死,法院一定上3审,则刑诉381有何实益? ......... 反而是已经判确后法律变更(减轻而不是免罚),则如何救济呢? 像死刑案,法院大概知有修法草案,多会拖吧,不让其判确.林的书上提到执行单位则不一样,是急着执行的. 免得弄到: 再审(重开) 非常上诉(程序被废发回)(不用法律变更,找别的理由总可以,求生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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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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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16 22: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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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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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的理由:判决违背法令,其时的基准? 1,原判决时,方符合论理....所以法律变更对确判案子不能非上. 2,非上提出时,有利当事人,类推381(上诉第三审的判决违背法令的拟制理由之一)(非上的理由和上G3理由类似性)....所以法律变更对确判案子可以非上.(当然还要加上非上的特别性质)(实务最新见解和上G3不同的区别) ............ 结论是:即然未确定案件能以381来做为理由,(原审无违失) 为何非上,不能以381的理由来做为理由? ............. 另外死无期刑,是法院主动送上级审判,不必用到违背法令的理由即可上到第三审.(未判确不用理由,基于人身重要权利上第三审) 则死无期刑,已经判确后,法律有变轻,是否更有须要非上的理由?(原则重要性) (已判确,法律已变更,基于人身重要权利为何不能非上?)
[ 此文章被柏桧在2010-02-16 23:14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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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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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16 22: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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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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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正是要除去即判力的方法之一 再审也是 总统的赦免, ........... 如果真的修法改为无死刑,那是急着去处死或要求不执行或想法去告? ................. 以上题外话 ............ 上诉第三审=未确定+上诉违法理由+381+尚无即判力 非 上=已确定+违法理由+381?+已有即判力(因为非上理由,没有明文但解释上=?上G3的理由,故381可否为非上理由,特别在死无期刑时)(当然反对者会说,在上诉第一章有规定,非上没有规定,解释不能超出文意,上诉=/非上.) ........... 1套在一般案件 2套在死无期案件 ......... 所以现行法,可能不行.(按条文的文义+一般人习惯(该死的人)) 但立法论上,或许必须顾及宪法基本权的重要性. 则结果如何?对2来说,有本质上的重要性(生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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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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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17 1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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