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注册
忘记密码
搜寻
赞助
赞助本站
数位公仔
纪念T恤
纪念马克杯
广告
刊登广告
广告价格
线上申请刊登
用雅币刊登
免费刊登
目前客户
简讯
简讯说明
购买金币
发送简讯
预约简讯
发送记录
好友通讯
罐头简讯
论命
数位论命馆
免费排盘工具
葫芦墩 优生造命
葫芦墩 八字命书
影音论命(葫芦墩)
影音占卜(葫芦墩)
购买金币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数
周公解梦
星侨线上论命
娱乐
影 像 行 脚
数 位 造 型
数 位 画 廊
心 情 日 记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罗斯方块
四 川 省
猜 数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龙
许 愿 池
万 年 历
经 期 计 算
体 重 测 量
音 乐 点 播
卫 星 地 图
时间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论坛守则
会员等级
会员权限
语法教学
常见问题
最新活动
打工赚雅币
首页
新版首页(全页)
传统首页(全页)
新版首页(选单)
传统首页(选单)
MyChat 数位男女
命理风水
15
星侨五术软体
4
葫芦墩命理网
5
命理问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数
1
姓名学
手面相
易经占卜
1
风水研讨
1
择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无视论塔罗牌
10
修行&武术
1
中医研讨
五术哈啦
1
电脑资讯
13
硬体讨论
5
超频 & 开箱
3
数位生活
2
PDA 讨论
手机讨论区
软体推荐
2
软体讨论
6
Apple 讨论
1
Unix-like
网路&防毒
2
程式设计
网站架设
4
电脑教学资源
生活休闲
14
休闲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国考&法律
7
生活医学
4
运动体育
1
单车讨论
1
钓鱼讨论
6
旅游讨论
4
天文观星
3
摄影分享
8
图片分享
4
数位影视
2
笑话集锦
3
兴趣嗜好
13
文学散文
7
绘图艺术
1
布袋戏
3
动漫画讨论
3
美食天地
6
理财专区
心理测验
1
汽、机车
3
宠物园地
模型&手工艺
4
花卉园艺
魔术方块
独轮车专区
电玩游戏
13
游戏欢乐包
4
CS讨论
8
Steam
3
MineCraft
2
东方Project
英雄联盟LOL
1
单机游戏
2
WebGame
3
线上游戏1
6
线上游戏2
5
电视游乐器
1
掌上型游戏
2
模拟器游戏
1
工商服务
6
虚拟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贩售
二手拍卖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议区
1
站务专区
10
最新活动
活动成果
数位造型
心情日记
个人图库
新人报到练习
论坛问题建议
1
荣会及电子报讨论
-最近版区-
-最近浏览-
»
生活休闲
休闲哈啦
感情世界
上班一族
国考&法律
生活医学
运动体育
单车讨论
钓鱼讨论
旅游讨论
天文观星
摄影分享
图片分享
数位影视
笑话集锦
»
国考&法律
法律讨论
文苑计划
资料分享
国考精华区
考取&现职甘苦谈
解惑专区
»
解惑专区
»
[刑法]「加重强盗」罪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8946
个阅读者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f99314
级别:
小人物
x1
x143
分享:
▼
x
0
[刑法]「加重强盗」罪
关于 :「加重强盗」罪
携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x
0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02-14 17:16 |
sudehui
级别:
初露锋芒
x1
x398
分享:
▲
▼
关于 :「加重强盗」罪
携带凶器「窃盗」
后犯意变更为「强盗」
会成立「加重强盗」罪吗?
个人见解:
是的!可参阅刑法330与321条第3项之规定!
刑法第330条(加重强盗罪):犯强盗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项各款情形之一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刑法第321条(加重窃盗罪)第1项
犯窃盗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于夜间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筑物、船舰或隐匿其内而犯之者。
二、毁越门扇、墙垣或其他安全设备而犯之者。
三、携带凶器而犯之者。
四、结伙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灾、水灾或其他灾害之际而犯之者。
六、在车站或埠头而犯之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通过理想家庭,实现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从你我开始」
【完全侍奉弥赛亚,建设地上天国】
统一教敬上
x
1
[1 楼]
From:台湾台湾大哥大 |
Posted:
2010-02-15 18:25 |
春之柏
级别:
小有名气
x3
x573
分享:
▲
▼
行为时犯意为准
故行为时为328+有321,故成立.加重强盗.
至于之前的320尚未下手,不成立320未遂(不罚)
或已下手但变更犯意,则成立未遂(前段成立32+3210加重但未遂,后段已经是强盗的加重),此时的竞合较难.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x
1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02-16 10:50 |
Dragon-Q
级别:
小有名气
x0
x1156
分享:
▲
▼
白话版:
1基本罪名是强盗.窃盗
2加重事由是321的要件(330亦同)
一、于夜间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筑物、船舰或隐匿其内而犯之者。
二、毁越门扇、墙垣或其他安全设备而犯之者。
三、携带凶器而犯之者。
四、结伙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灾、水灾或其他灾害之际而犯之者。
六、在车站或埠头而犯之者。
演译:当行为人由偷变强当然329准强盗罪是2罪之间的桥梁,所以判
断成立基本罪328强盗罪之后,再去看有没有加重事由,这样就
ok了
立法意旨说明:携带凶器能使被害人或第三人之生命身体等法益遭受侵害
之风险提升。换言之,他存在刑分财产罪终是加重要件,且依个案
为断有无具体携带凶器以为加重,不影响准罪变换罪质,可以说成
配套就对了,先有基本罪才会有加重事由
补充说明:所谓凶器(相关实务见解)
1:最高法院74地3次刑议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款之携带凶器,乃指行为人携带凶器
有行凶之可能,客观上具有危险性,至其主观上有无持以行凶或反抗
之意思,尚非所问。窃盗携带起子、钳子,虽系供行窃之工具,然如
客观上足对人之身体、生命构成威胁,仍应成立携带凶器窃盗罪。
2:最高法院79上5253判例
按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款之携带凶器窃盗罪,系以行为人
携带凶器窃盗为其加重条件,此所谓凶器,其种类并无限制,凡客观
上足对人之生命、身体、安全构成威胁,具有危险性之凶器均属之,
且祇须行窃时携带此种具有危险性之凶器为已足,并不以携带之初有
行凶之意图为必要。螺丝起子为足以杀伤人生命、身体之器械,显为
具有危险性之凶器。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2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x
1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02-16 11:52 |
sa098505
级别:
小人物
x0
x31
分享:
▲
▼
一本案,是「加重窃盗罪」成立!
二惟,犯意改变成「加重强盗罪」?有可能成立,也有可能不成立,看手段是否达到不能抗拒而定!
三本案因为没有犯罪事实陈述,不能判断手段是否达到不能抗拒。
EX:先是「加重窃盗罪」,而被发现犯意改变成「加重强盗罪」,推了主人一把手受伤?
一本案成立「加重窃盗罪」。
二有无「加重强盗罪」适用?依大法官630解释,要手段与罪刑相当才适用强盗罪法定刑如此高,要有相当手段成能该当(手段要使人难以抗拒,本案仅推一把不算难以抗拒跟拿刀比起来就知道了,懂了吧。)
三成立加重窃盗罪」。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x
1
[4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
2010-02-21 12:47 |
kf0630
级别:
路人甲
x0
x3
分享:
▲
sa098506的回答看起来是比较接近问题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0 (by tenpage) | 理由:
请献花表示谢意
x
0
[5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
2010-02-22 23:36 |
MyChat 数位男女
»
解惑专区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180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