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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bryantwen 於 2010-03-30 19:1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三.總結:
1.甲主觀認知乙女帶著其子自殺危險之發生,並不違背甲之本意
時,甲成立刑法第271條殺人既遂罪與殺人未遂罪之不作為犯,
依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
2.甲主觀認知乙女帶著其子自殺之危險,確信其不發生者,成立
刑法第276條過失致人於死與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之不作為
犯,依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
3.乙女抱著其子投河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74條生母殺嬰既遂罪之
作為犯。
數罪併罰?一行為或數行為?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03-30 21:17 |
kevinl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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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3-30 21:1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數罪併罰?一行為或數行為?


甲殺乙未遂(一行為) + 甲殺其子即遂(另一行為) = 兩行為

我猜的表情


另外275與274之爭議,

拙見以為275所規定的應當是指有行為能力者(才能被教唆、被幫助、囑咐)

嬰兒尚屬無行為能力人,

自無275之適用...

我也是猜的表情


[ 此文章被kevinlcc在2010-03-31 01:46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台灣台灣大哥大 | Posted:2010-03-31 01:32 |
bryant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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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3-30 21:1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數罪併罰?一行為或數行為?


感謝指正,
應為第55條從一重處斷,
幾個月沒念最基本的差點忘了...orz
誤把刑訴的二案二訴二判搬了過來XD
打擊錯誤~~~

請問第四題那裡有得參考,
我也有試答但覺得好難,
寫很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台灣台灣碩網 | Posted:2010-03-31 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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