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000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kusn44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未成年人詐欺
請問   未成年人甲詐欺a車所有權人乙賤價出售a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 此文章被kusn44在2010-04-04 07:50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03 16:54 |
sikad716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2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依民法第79規定,甲得法定代理人承認,甲乙二人買賣契約及A車所有權移轉有效
這題是只問甲之法定代理人承認而已嗎? A車所有人乙是可以用民法第92條同時撤銷
債權及物權行為。題目還不夠清楚,所以不知道你要表達的是??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03 18:53 |
sierfa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2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依民法13條規定,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所以本題應區分如下:
1.甲為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依75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所以意思表示並無瑕疵,且法律規定直接賦予無效之效果,故甲之法定代理人之承認
  不發生效力。
2.甲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原則上依77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例外在詐欺行為時,在83條規定,限制行為
  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者,其法律行為為有效。所以意思表示已視為無瑕疵,故甲之法定代
  理人之承認亦不發生效力。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解答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4-03 19:50 |
kino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8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未成年人甲詐欺a車所有權人乙賤價出售a車,甲之法定代理人明知甲詐欺相對人,仍承認該買賣契約
甲之法定代理人之承認效力如何 ?
一.甲乙契約是否成立
甲施詐術使乙賤售A車,因乙是否得知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有不同解釋
1.乙知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a.按民法七十九條之規定,甲乙訂立之契約須甲之法定代理人承認始生效力,依題意甲之法定代理人為事後之承認,蓋承認者為準法律行為,由法律賦予一定效果之意思通知,其承認之通知到達相對人即生承認之效果,而使甲乙之買賣契約發生效力.
b.乙得否抗辯?
->民法第92條有謂,因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乙受甲之詐欺,於甲之法定代理人承認而生契約效力時,得依法撤銷之.
->依民法148條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以損害他人為目的,詐欺行為乃行為人施詐術使相對人產生錯誤而為意思表示,係損害他人權益之行為,甲之代理人明知甲為施詐術使乙賤售A車,而仍為承認之意思通知,恐有違權利濫用之禁止,乙自得主張承認無效.

2.乙不知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且甲使詐術使其相信其有行為能力
a.按民法83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其法律行為為有效,其立法意旨乃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有此智能及惡性,顯不須予以保障,故使其為所之詐欺行為為有效,而後果由限制行為能力人自行負責,故甲乙買賣契約當然有效.惟乙仍得依民法第92條,向甲撤銷意思表示.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2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07 23:49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976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