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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yulih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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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贡献奖

级别: 副版主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版区: 笑话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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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分享] 修正民法条文
中华民国九十九年五月十九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 09900123131 号令
修正公布第 1059、1059-1 条条文


第 1059 条 父母于子女出生登记前,应以书面约定子女从父姓或母姓。未约定或约定
        不成者,于户政事务所抽签决定之。
        子女经出生登记后,于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书面约定变更为父姓或母姓
        。
        子女已成年者,得变更为父姓或母姓。
        前二项之变更,各以一次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请求,为子女之利益
        ,宣告变更子女之姓氏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离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双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双方生死不明满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显有未尽保护或教养义务之情事者。

第1059-1条 非婚生子女从母姓。经生父认领者,适用前条第二项至第四项之规定。
        非婚生子女经生父认领,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
        子女之请求,为子女之利益,宣告变更子女之姓氏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之一方或双方死亡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双方生死不明满三年者。
        三、子女之姓氏与任权利义务行使或负担之父或母不一致者。
        四、父母之一方显有未尽保护或教养义务之情事者。

﹝资料出处: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id=64012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21 20:18 |
leochen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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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这样的规定好麻烦.

可以简化成:
若没人反对,就可以自由选"父姓","母姓",'继父姓","继母姓" .
当有争议,才.......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0-05-21 21:54 |
chuntun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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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修法

最近几年读法律最辛苦

以民法为例

96年大修后

97年落榜

98年又大修

98年再落榜

99年1月、5月还修

99年凶多吉少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21 23:48 |
meme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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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大提供资讯~~~~~~ 表情



嘿!我最爱的钱先生
快来快来!
财源滚滚来~~咖骂!!~~

还有!!

孙三快退散!~~~~~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22 21:51 |
Love_song 手机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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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区: 国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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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号也有民法的修正,不过是在债篇。

[pre]中华民国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 09900127971 号令修正公布第 746 条条文;并增订第 753-1 条条文

第 746 条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证人不得主张前条之权利:
                   一、保证人抛弃前条之权利。
                   二、主债务人受破产宣告。
                   三、主债务人之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
第 753-1条 因担任法人董事、监察人或其他有代表权之人而为该法人担任保证人者,仅就任职期间法人所生之债务负保证责任。[/pre]


[ 此文章被Love_song在2010-05-27 14:37重新编辑 ]


我PO的资料,只是义务分享。
除了档案没办法下载以外,其他问题不要写讯息来问我。


我 真 的 很 讨 厌 求 档 文。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10-05-27 1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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