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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3721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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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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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疑問
甲、乙各自駕駛車輛會車於十字路口,因雙方互不相讓而互撞,因此造成行經該處之路人
丙身體受傷。經鑑定此車禍之肇事原因,甲有70%、乙有30%的過失。就丙因該車禍受傷
所受損害10 萬元,丙得為如何之請求?
(A)僅得分別向甲請求7 萬元、向乙請求3 萬元
(B)僅得過失程度較重之甲請求10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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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31 20:14 |
jeans510 手機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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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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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1.
民法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共同侵權時共同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這題考條文細節+邏輯,既然法條沒出現「應」,就表示權利人之請求方式可自主,故選項(A)、(B)、(C)的「僅」、「須」就不合法條原意了。→我也被(C)選項給騙了。T_T


題2.
不純正不作為犯:指構成要件的內容,原本以作為形式規定的犯罪,而行為人以不作為之方法犯之,亦即以不作為之手段,犯通常作為犯所能犯之罪者。
一、須有防止結果發生之義務。
依我國刑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於一定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此即對不純正不作為犯之規定。所謂法律上有防止結果發生之義務,即不純正不作為犯的作為義務,有稱之為「保証人義務」者。申言之,即保證人地位之形式依據,其要者有下列數端:
(一)法律明文規定:例如: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二)依法律行為負防止之義務者:例如受僱之褓母,有照顧之義務,倘不盡此項義務,故意使嬰兒餓死,即可構成不純正不作為犯的殺人罪。
(三)因自己之行為,負防止結果發生之義務者:刑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因自己之行為,致有發生一定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即因自己之先行行為,負有防止結果發生之作為義務,因其不作為,而導致危險之發生,應負與積極作為而發生此項危險同一之責任。
(四)基於習慣、法律精神所生之義務:例如出賣有抵押權登記之不動產,有告知買主已設定抵押權的義務,如隱瞞不告,即可構成不作為之詐欺取財罪,因其違反誠信原則所生的義務。
(五)基於特定密切關係所生之義務:例如:1、自然血緣親屬間,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間,相互於生命身體間之保證人地位。
                         2、危險共同體間,如高山探險隊員間於登山之際,相互間之救護義務。
                         3、危險源設置人、管理人之監督義務,如飼養惡犬的主人等是。
二、不作為與作為須等價。
三、行為人須有作為可能性。
四、行為人須不作為致發生結果。
(C)選項錯誤,基於純粹的倫理原因有時並不一定有作為義務,例如不久前民法新增訂的第1118條之1,有關未善盡扶養或虐待子女的父母,其成年子女未來得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


題3.
(A)選項,參公司法§369之1
(B)選項,參公司法§369之4第1項
(C)選項,參公司法§369之4第2項
(D)選項,參公司法§公司法369之10第1項:二分之一(Ⅹ)→正確為:三分之一
這題,考法條的,沒啥可說的了。T_T


天蒼蒼野茫茫,惟俺懶散似豬羊──俺娘是這麼說我滴~~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1-07 00:04 |
lin3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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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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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1-29 1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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