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816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yongyong7474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请问刑法问题...
甲一日路过街头,看到小混混A.B两人正以球棒殴打被害人C,
虽有救人之意但手无缚鸡之力,
遂以围魏救赵之计打破A.B停放路边车辆之玻璃
A.B两人见状乃抛下被害人C追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14 22:17 |
yosuke520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你的题意很明显甲是为了救人之意噜!
所以可以讨论阻却违法性的事由!
请翻阅法条第24条的内容你就可以知道答案了!
至于你第二个疑问我觉得你说错了!
题目出现"虽有救人之意但手无缚鸡之力"
代表甲的主观上面存在救C的意思阿!
而客观上面所为的行为是为了救C!
所以是主张紧急避难!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15 08:03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学说可能主张正当防卫(参考林山田刑总)

至于为何不主张紧急避难,是因为主张紧急避难对行为人甲比较不利,如果可以主张正当防卫当然优先主张正当防卫,所以与其说应该主张正当防卫,其实就是说优先主张正当防卫,如果正当防卫不能主张再去讨论紧急避难还来得及。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15 20:31 |
yongyong7474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于 2012-05-15 20:3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学说可能主张正当防卫(参考林山田刑总)

至于为何不主张紧急避难,是因为主张紧急避难对行为人甲比较不利,如果可以主张正当防卫当然优先主张正当防卫,所以与其说应该主张正当防卫,其实就是说优先主张正当防卫,如果正当防卫不能主张再去讨论紧急避难还来得及。



先谢谢楼上两位大大的回覆
小弟有一点点不懂的地方是....主张紧急避难对行为人甲比较不利 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呢~?
正当防卫 以及 紧急避难的 法律效果不都是不罚吗~?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15 22:14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可是要件不同啊
主张紧急避难的要件是比较严格的,而当正当防卫情状发生时因为已经是有现在不法的侵害,在维护法秩序的要求下,行为人的正当防卫行为原则上是只需要符合必要性要件而不必法益衡量的。

比如A准备强制性交B,由于强制性交只是侵害性自主权,如果你主张紧急避难,代表你只能转嫁相当于该侵害的法益而已。
可是如果主张正当防卫,那B即使因防卫行为在符合最后手段性的原则下而杀死了A(生命权),也是可以阻却违法的!所以能主张正当防卫的时候当然要优先主张正当防卫啊。

换成日常语言,既然可主张以积极有效的行为排除拒绝别人的侵害,何以还要去主张用消极不得已的方式来躲避危难。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5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15 23:14 |
TJQAZ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28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不才推L大+1

看题目,就先把紧急避难给忘了表情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15 23:18 |
tnb0696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表情 谢谢啦...我也受教了...


King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16 08:22 |
往真里修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0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正当防卫+1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2-05-16 10:06 |
yongyong7474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感谢L大的回覆 小弟了解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16 22:10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876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