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070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JUL69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收养的相关问题!!!
如果侄子的爸爸犯法后逃逸,然后目前找不到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4-03-14 13:34 |
非洲普普风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通常未成年子女收养,要经过法定代理人同意才行~~代理人落跑的话我就不知道了,你应该去找个法律事务所问清楚吧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4-03-14 16:41 |
shl651029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请参
第 1076-1 条 子女被收养时,应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父母之一方或双方对子女未尽保护教养义务或有其他显然不利子女之
  情事而拒绝同意。
二、父母之一方或双方事实上不能为意思表示。
前项同意应作成书面并经公证。但已向法院声请收养认可者,得以言词向
法院表示并记明笔录代之。
第一项之同意,不得附条件或期限。

父 找不到人 , 可否解为事实上不能为意思表示 ?或可解为 未尽保护教养义务
母 上班无法照顾到小孩 , 应可解为未尽保护教养义务

小孩与母同住 除有法定情形 设有监护人 , 可能还是得 尤其母同意 将其子出养
除此之外 程序 可能就很多复杂拉

参考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4-04-27 12:41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147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