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417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adolphxao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問題討論] 公民問題
之前是金額超過100萬不能上訴最高法院,現在有修法為150萬了嗎,請各位大大幫小弟解惑....謝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7-12-19 03:07 |
shitman0930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民訴第466條:
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
對於第四百二十七條訴訟,如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適用前項規定。
前二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台幣五十萬元,或增至一百五十萬元。
計算上訴利益,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

由第三項可知司法院可以用命令增至150萬,而司法院在91年1月29日發了下面的函釋:

發文單位: 司法院
發文字號: (91) 院台廳民一 字第 0307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1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公報 第 44 卷 3 期 70 頁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 466 條 ( 89.02.09 )  
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提高為新
台幣一百五十萬元

主   旨:本院已將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
      提高為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並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起實施,
      請 查照。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466 條 (89.02.09)

所以從91年2月8日起關於民訴第三審的利益額額數都記150萬就對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7-12-19 09:33 |
cloudlongsky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這一題也困擾我許久!
雖然司法院有函釋:將第三審的上訴利益額提高到150萬!
但是,法條上並沒有修改,只有說以"命令"可以增減50萬!
那麼,考試時如果是考"法條"的話,答案不是應該要選"100萬"才對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7-12-19 18:29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379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