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6089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gn00190851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民法]~~好心大大进来帮帮忙
请问各位大大:

1.民法第224条的要件是什么?(好像有3个要件)



2.可以帮试着解一下 下列题目吗?(我想参考各位大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我始终相信着】
有些事,现在不做;以后就不会去做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8-04-10 11:37 |
jinmo444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6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有3个要件吗~~~~应该只有「过失」或「故意」
2. 乙对丙可否主张民法184条呢??
在民法353条「出卖人不履行第三百四十八条至第三百五十一条所定之义务者,买受人得依关于债务
                    不履行之规定,行使其权利。」,即可以准用债务不覆行之规定。

一、乙可向丙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所以丙在运送过程中把乙的花瓶打破主,乙可主张民法184条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一)、民法184条「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
          方法,加损害 于他人者亦同。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致生损害于他人者,负赔偿责任。但能证明
          其行为无过失 者,不在此限。」
  (二)、侵权行为的要件(184条前项)
          1.故意或过失。
          2.不法。
          3.侵害行为。
          4.侵害客体为权利或利益
          5.受有损害。
          6.行为与损害间有相当因果关系。
          7.责任能力。


  丙可根据民法487-1条前项「受雇人服劳务,因非可归责于自己之事由,致受损害者,得向雇用人请求
      赔偿。」向甲主张请求赔偿。



二、乙可向甲根据民法226主张给付不能之效力-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224「债务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关于债之履行有故意或过失时,债务人应与自 己之故意或
    过失负同一责任」
    民法226条「因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致给付不能者,债权人得请求赔偿损害。前项情形,给付一部
    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于债权人无利益时,债权人得拒绝该部之给付,请求全部不履行之损害
    赔偿。」
    甲根据487-1后项「前项损害之发生,如别有应负责任之人时,雇用人对于该应负责者,有求
    偿权。」即前项损害,是因为丙故意或过失,甲有权向丙求偿


这是我自已觉得的答案,如果有其他意见,欢迎多多指教~~~~
打的好累喔~~~~有了解的意思吗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8-04-11 02:15 |
gn00190851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谢谢大大~~~
有比原先更加了解了
真是感激喔~~~~^^ 表情


        【我始终相信着】
有些事,现在不做;以后就不会去做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4-11 09:05 |
davidd4081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6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出卖人甲的B花瓶要卖给买受人乙,但甲的员工丙在运送花瓶的途中,把花瓶打破了,请问各当事人的责任?
     
P.S:乙对丙可否主张民法184条呢?(民法184的要件?)


在我国的是承认物权行为,也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

在本例中,甲与乙有买卖契约,亦即是有债权行为;在甲未交付花瓶之前,乙对甲有请求交付花瓶之请求权,但花瓶仍属甲所有。

甲之员工丙在运送花瓶途中打破花瓶,与乙并无任何关系(花瓶非属乙所有,仍属甲所有),仅造成甲无法交付花瓶,所以乙无权向丙主张民法184条。


个人浅见,请参考!!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1-02 15:45 |
leosedward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2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这各题目应该是在问 甲跟乙之间的关系吧

买卖是口头上的合意就成立的

应该是要分四种方向来讨论
1.物权o 跟债权x
2.物权x 跟债权o
3.物权x 跟债权x
4.物权o 跟债权o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1-14 20:18 |
davidd4081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6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四楼大大提到物权与债权各自有效无效之情况,在本题应无讨论空间(因为未完成交付,不生物权移转是否有效之问题)。

但就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各自有效之情况,举例如下:

一、甲向乙买书,甲支付价金,乙交付书 ---- 债权行为有效、物权行为有效。

二、甲向乙买书,甲支付价金,乙交付书,但事后发现甲为禁治产人,甲所为之法律行为无效 ---- 债权行为无效、物权行为无效。

三、甲向乙买书,甲支付价金,乙交付书,但事后此买卖因错误或违反公序良俗而撤销 ---- 债权行为无效、物权行为有效。

三、甲向乙买书,甲支付价金,乙交付书,但乙在交付书前被宣告禁治产 ---- 债权行为有效、物权行为无效。


以上个人浅见,请参考!!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1-18 15:32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626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