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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e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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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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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法定財產/收養問題
1030條之1 I

因繼承或其他  無償取得 之財產 不能是法定財產分配的請求權

請問 無償取得代表什麼意思  可否舉例 或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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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9-03-01 00:00 |
精靈公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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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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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77條第二項....完整條文是這樣的....
(建議您看法條時,要全文,不要僅是部分,這樣容易看不懂)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
影響。

我舉例給您看看,我以最常見的陳林兩大姓氏,
陳國王與林皇后皆為再婚,且皆有一位子女(與前一任所生),
陳國王收養林的小孩時,林小孩則視為陳林之婚生子女,
林皇后與林小孩之間的權利義務一樣不受影響呀。
總不能收養後,叫陳國王為爸爸,叫林皇后為阿姨吧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01 00:50 |
yee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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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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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了解了

我是看條文的 . 原來是指   林皇后與林小孩之間的權利義務一樣不受影響呀

懂了~!

請問你知道什麼是無償取得嗎 ?


我是看條文理解的 .因為全部打上來.會很亂 .所以就只打我看不懂的地方拉 表情

謝謝尼喔~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01 16: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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