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題:
一.刑法第332條第一項強盜殺人結合犯.原本係為.刑法50條實質競合兩行為兩罪之範疇.
而因刑事政策上之需要而列為法律評價上一罪.又其判斷係以行為人犯強盜及殺人這
兩罪之間其地點.時間是否具備銜接性.關聯性(88台上字3711號判決).故.行為人同時
具有強盜及殺人之故意.以不待論係先強盜後殺人或先殺人後強盜.且行為人於實行強
盜之時.而當場另起殺人之犯意.亦是成立本罪.惟.對其本罪係為強盜.而殺人為相結合之罪.
故行為人以論以強盜殺人罪之結合犯.不論本罪(強盜)既遂未遂.相結合之罪(殺人)一定
既遂.否則殺人未遂僅能退回為刑法50條實質競合數最併罰.
二.依題意行為人犯強盜而當"場故"意殺人.題目中最多只給你"當場".所以只好選強盜殺人結合犯
三."不知道兇手再折回去,要怎麼罰"-->強盜行為完成.而行為人臨時起意而將被害人殺害.
且對這兩罪之行為在地點.時間是不具備銜接性.關聯性故以刑法50條數最併罰
~個人淺見.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