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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 共有
司特5等錄事法學大意第40題
甲、乙、丙三人共同居住於四合院的祖宅,每人各有一間單獨所有的房間,並共同使用正廳部分,此種所有之方式稱為:
(A)公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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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ELISHA在2009-08-18 21:35重新編輯 ]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歐洲 | Posted:2009-08-18 14:28 |
凡思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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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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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總有,沒聽過, 表情

就我的瞭解, 表情

民法物權就只有公同共有、分別共有、區分所有,

其中共有的常態就是分別共有,除非有共同關係,才會被歸類為公同共有,

至於共同關係種類如遺產、信託、夫妻財產制、祭祀公業,

分別共有常見的如合資購買廠房、埋藏物的發現、因附合或混同事實的發生而形成分別共有,

區分所有常見的如公寓、大廈。

總之這三種的區分,先看標的是不是建築物,

若不是建築物直接無視區分所有,往分別共有,再看有無共同關係,有則是公同共有。

若是建築物

則再看是否需要共有樓梯、隔壁、走廊、廁所,若需要則是區分所有,若無往分別共有,再看有無共同關係,有則是公同共有。

以下是法條依據:
分別共有:乃數人按其應有部份,對於一物共享其所有權之謂。此種共有為共有之常態,故亦成「通常共有」,我民法第八一七條逕稱為「共有」。

公同共有:乃數人基於公同關係,而共享一物之所有權之謂。公同共有既基於公同關係,即缺此關係即不得謂之公同共有,惟此關係就如何始發生,依我民法之規定,其原因有二:(1)法律規定者:如數繼承人對於未分割之遺產(民一一五一)。(2)契約訂定者,如合夥契約。此外亦有由單獨行為(遺囑)或習慣而生者,如我國之祠堂。

區分所有(799):所有者即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一部。其所有權之行使,僅能及於所分有之部分,而不能達於全部,此有與分別共有相同;但如樓梯、隔壁、走廊、廁所則是為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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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人生不怕敗,只怕殘。

讀書不是為了受罪,而是為了更好的活著。

讀書苦,貧窮更苦。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8-18 16:50 |
et113616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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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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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總有,沒聽過
也查不到
不過依其定義:
標的物為多數人所有,其中一人代表所有人,這狀況在合夥可能出現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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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解答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8-18 18:18 |
朋友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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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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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些土法34-1要如何處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10-08 15: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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