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芸淡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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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再看过一遍后,以下是小女的小小见解:

依不知道几楼大大的论点,如果说只是相约且共处一室就须负义务责任的话,
那以后跟朋友相约不就要先声明:我不负救助义务,你要是突然挂点不关我的事!
虽然乙是因甲的不救助而死,但甲由始至终对乙均不负救助义务丫。
再说,垃圾网站广告可想而知应该就是算"剧烈运动",乙应自己"克制一下",不要过high
再说事前,甲怎么可能知道乙有心脏病。
不过我突然想到另一个问题:
如果说甲本身有性病,却在没有任何防护下与乙发生垃圾网站广告,病毒感染乙突然病发,哀求甲送医,
甲不肯就离去,乙死亡。在甲明知自己有病的情形下,甲成罪吗?


世界的原理是缺陷,不是永恒的完美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0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10-19 22:42 |
Dragon-Q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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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芸淡风清 于 2009-10-19 22:4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全部再看过一遍后,以下是小女的小小见解:

依不知道几楼大大的论点,如果说只是相约且共处一室就须负义务责任的话,
那以后跟朋友相约不就要先声明:我不负救助义务,你要是突然挂点不关我的事!
虽然乙是因甲的不救助而死,但甲由始至终对乙均不负救助义务丫。
再说,垃圾网站广告可想而知应该就是算"剧烈运动",乙应自己"克制一下",不要过high
再说事前,甲怎么可能知道乙有心脏病。
不过我突然想到另一个问题:
如果说甲本身有性病,却在没有任何防护下与乙发生垃圾网站广告,病毒感染乙突然病发,哀求甲送医,
甲不肯就离去,乙死亡。在甲明知自己有病的情形下,甲成罪吗?


酷~~第一次看到这种完事后会使病毒传染予他人然后直接挂点的故事表情

但是或许有一种方向可以讨论:
刑法192条
违背关于预防传染病所公布之检查或进口之法令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
暴露有传染病菌之尸体,或以他法散布病菌,致生公共危险者,亦同。

可见此行为当然是法所不容许之风险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1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10-19 23:11 |
sierfa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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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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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当然有罪
客观上乙的死亡与甲的传染有因果关系
主观上甲有间接故意。
无阻却违法且有责任。当然应负刑责。
另外再加一条,遗弃致死罪。
不过我很好奇的是,什么病毒那么厉害,马上感染就马上发病,而且马上致死。
比天一神水还厉害,会不会也是无色无臭啊?那更恐怖了!!!
敬请指教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10-19 23:13 |
春之柏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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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危险共同体的特别信赖关系,违反罪型法定,所以不成立危险共同体...(管见的论点,在此采有默示的相互安全信赖关系,学者的要有互负排险危难的要件,不是指登山这件事,而是指可能发生的山难这件事....,如果依罪型法定说,根本不承认有特别信赖关系的危险共同体.)
采有无增加风险来检讨,以及社会分工论,可否推出乙女不要打电话,有刑责?
采违反规范的危险前行为,男未婚女未嫁,又均满16岁...,不成立危险前行为,垃圾网站广告只是有无道德问题,若无...,则此说推论下去又如何?则除了窒息性爱之类的行为外,有配偶垃圾网站广告,或和未满16岁垃圾网站广告,不犯罪吗,因而更不可能打119了,更是不作为犯.
采因果关系的危险前行为,则男有病,与女性行为,前文已提及若采累积因果条件,则有因果关系的,故成立危险前行为的保证人义务...,此与相当因果关系的知不知,另外讨论不同结论.
采有无法益破坏可能的危险前行为,则垃圾网站广告有无法益破坏可能,坏了那个法益?(已婚,知他人有病,有自己有病,不宜...)
...
客观要件检讨完,再谈其后之主观要件,阻却违法要件,和罪责要件,才不会乱掉,而出现感倩用事.
另外,在进入不行为犯前,有一个程序是依刑罚的社会重要意义去判断行为或不行为.例如明知有病却性交,又不送医(此病毒为急性),则评价在传染行为或不送医的不作为?再依前开讨论下去.所以法律才有趣.顺道复习了故意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审查程序.

以上管见,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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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50 (by q8791042) | 理由: 感谢回覆^^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3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10-19 23: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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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
其实这题是林东茂老师书上的题目.所以有兴趣者.可以去翻一下
林东茂老师的着作喔 表情


以下为黄荣坚老师与许玉秀老师对不作为犯的看法
http://www.license.com.tw/lawye...ch/tcm024.pdf 表情

以下为小的见解:
保证人地位
一.保护者保证:
->依法令有救助扶养义务之人:EX保母与小婴儿
->民法上亲近亲属间:EX父母与子女间
->事实上具有场所监督管理者:EX动物园管理员
->危险共同体:EX国家地理频道之探险对

二.监督者保证:
以通说采违犯义务之危险情形为
->前行为需为不法
->该前行为与法益保护规范之对立具备等价性
->需有义务违反性
危险源监督支配者
->车.枪.小孩.宠物...等~

又以就单纯信任之人.不会就此对他人之信任而赋予保证人地位.且就算是上述亲属
间若是发生家庭破碎之情形如德国联邦判例.甲乙为夫妻育有意子.但是甲乙其间以
发生形同陌生人之感情.之下.乙带子去自杀.然甲仅负的是对子的保护者保证之不作
为.并不含有乙妻的保护者保证人地位~~~~职是之故.难以仅对他人之信赖或单纯身
分关系而对他人负保证人地位..由此见解.可知以当然解释对于本题垃圾网站广告乙女心
脏病发死亡.难道到负不作为犯????
甲乙为朋友.甲骑车载乙去上班.于途中发生车祸.甲重伤乙要救甲吗??再狠一点乙应
该可以不用就甲吧?-->因为乙对甲没有上述保证人之身分可以要求为之救助行为
反之乙重伤.甲没事.此时甲不得不救乙-->车是甲骑的.甲之支配危险源之人.所以甲
是保证人

补充故事:
97年地特4等法律政风

时事补充:
又近期高速公路上常出现的连环车祸案件.以实务通说是肇事才要负保证人地位
反之肇事者以昏迷股苦意识清醒怎么办?实务上见解若是为无故意过失者不负保
证人地位=.=".....所以非肇事者离去仅有185-4之适用可见尚有谓恰

又其因果关系乃为假设的.虚拟的可见与一般的作为犯审查方式不同.以实务通说
采准因果关系说.学说采防果条件说.有此二说可知.行为人履行义务时结果还是发
生才认为没有因果关系.此用意在为只要履行救助行为才能判断不具因果关系下.
行为人为求不背负因果关系的方法就是履行义务为之防果行为.可见不作为犯的因
果是不纯在的.而作为犯之因果是由起果条件与发生之结果是具体存在的
危险前行为的部分相信上面一堆人的解释已经清楚不过.固不待多说明 表情
------------->以上仅为传闻证据表情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10-20 02:44重新编辑 ]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4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10-19 23: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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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上文,简略为:
黄师的保证人地位,在风险控制,所以友人开车,司机负责.司机受伤,客不必救.因为相互间没有特别信赖关系,仅危险源关系.
德国例,已离婚之夫妻,并无保护义务.无特别信赖关系.
但若已离婚夫妻又在一起做垃圾网站广告,则如何?
.......................................
有无特别信赖关系是理论的重点,实在说恐是学者拿英美判例情节来成文法国家.不过,英美判例也会变更见解.只引结论,能否有说理?这个特别信赖关系如何明文化?
至于准因果关系或防果因果关系,的讨论是在不作为与结果间讨论.
至于危险前行为之所以有危险的因果关系,如何论述?(15条2项)
而法律上有防止义务(15条1项),则是构成要件,学者的例子,若以罪刑法定,那些才是法律上之明定之防止义务(依宪法上所谓的法律),能否推论一下?

感谢Q8大的资料.值得讨论下去.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5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10-20 09:32 |
芸淡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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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09-10-19 23:1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甲当然有罪
客观上乙的死亡与甲的传染有因果关系
主观上甲有间接故意。
无阻却违法且有责任。当然应负刑责。
另外再加一条,遗弃致死罪。
不过我很好奇的是,什么病毒那么厉害,马上感染就马上发病,而且马上致死。
比天一神水还厉害,会不会也是无色无臭啊?那更恐怖了!!!
敬请指教

这种病毒不仅无色无味,还携带方便呢,是杀人灭口的必备良药~
呵呵~反正这个社会无奇不有嘛~
愈怪咖的例子反而愈让人记忆深刻
志光老周不就这么说过嘛~
而且有关传染花柳或痲疯病的法条没有考过
现在的考试都偏冷门题,所以还是小心点好~

那如果说甲不知道自己染病,而在不小心的情况下传染给乙致乙死亡,
甲还是不作为犯吗?还是有另解?


世界的原理是缺陷,不是永恒的完美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6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10-20 10:04 |
vincent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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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有防止义务(15条1项),则是构成要件,学者的例子,若以罪刑法定,那些才是法律上之明定之防止义务(依宪法上所谓的法律),能否推论一下?

如果真要罪刑法定,那应该只有依法令以及危险前行为(刑法第15条第2项),才有保证人地位,
而其他的依契约、自愿承担义务、危险源的监督、危险共同体...应该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吧?!(不是很肯定)
但是,依31年台上2324号判例,消极的犯罪,必以行为人在法律上具有积极的作为义务为前提,此种作为义务,虽不限于明文规定,要必就法律之精神观察,有此义务时,始能令负犯罪责任。

所以,即使于网路相识,而出来垃圾网站广告,难道不算是一种特别信赖关系,而因此有保证人地位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7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10-20 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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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谈是行为犯或不行为犯?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8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10-20 1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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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起,是回答那个急性病毒题(先评价一下是行为犯或不行为犯?)
................
至于罪刑法定,则垃圾网站广告行为,就算有特别信赖关系,也不符法律明定之防止义务.把学说的危险共同体打翻了.法感倩如何?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9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10-20 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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