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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llibe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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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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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A為共同正犯之加重結果犯嗎?
試問
A與B以傷害教訓甲為主之犯意之聯絡,A在屋外把風,B於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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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沒有資料 | Posted:2009-12-10 10:51 |
sierfa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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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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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與B以傷害教訓甲為主之犯意之聯絡』:既是以傷害之犯意應檢討傷害罪。
  『B該當故意殺人即遂, 加重結果犯』     :殺人罪已有致死的結果,沒有加重結果犯
  所以,B可能該當故意傷害(輕傷或重傷)即遂の加重結果犯
2.『那A該當故意傷害即遂或故意殺人即遂?』:從客觀構成要件來檢驗,沒有
  但是這樣檢驗與社會觀點不符
  所以應該從共同正犯來檢驗,因為有1.B的單獨正犯;2.有犯意聯絡;3.有行為分擔
  所以A可能成立B的基本前行為(傷害罪)の共同正犯。
  因為A與B之犯意之聯絡為傷害教訓甲,對於甲的死亡沒有犯意之聯絡,所以A不成立加重結果犯的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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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09-12-10 13:39 |
annie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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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為何不是 "過失"
不好意思 插一下話 :

題目 :~~但B卻不慎將甲刺死~~

樓上二位說法皆是   "故意" 傷害或殺人

為何不是 "過失" ??? 不慎=不小心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10 22:20 |
sierfa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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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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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結果犯是包含了故意的基本犯罪及發生加重結果(也有稱為過失部分)
annie大問的過失即包含在加重結果(即過失部分)裡面了
又,因為題目已經假定主觀上為傷害故意,所以答題時當然以傷害罪為出發。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2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09-12-10 22: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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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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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大並沒有說故意殺人,多看2遍就瞭解了 表情
所謂加重結果犯乃故意+過失,亦即行為人對基本行為應有故意,而卻發生其未預期之加重結果(過失),始成立加重結果犯。
法律特設此加重規定,目的乃為求刑罰公平。
否則依本題而言,B以傷害甲之故意,卻過失殺死甲,兩者依想像競合,從一重普通傷害罪處斷,豈不刑罰輕重有失。
因此本題B以傷害甲之故意,卻過失殺死甲,B成立刑法277條第二項傷害致死罪之加重結果犯。
又A與B基於教訓甲之共同犯意,分擔實施行為,應成立共同正犯,惟加重結果犯,以行為人能預見其結果之發生為要件,本案A擔任把風,在客觀上依一般人之通念,並無法預見甲之死亡結果,因此基於共同正犯在犯意聯絡範圍內,應同負全部責任。A成立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

91 年 台上 字第 50 號判例
共同正犯在犯意聯絡範圍內之行為,應同負全部責任。惟加重結果犯,以行為人能預見其結果之發生為要件,所謂能預見乃指客觀情形而言,與主觀上有無預見之情形不同,若主觀上有預見,而結果之發生又不違背其本意時,則屬故意範圍;是以,加重結果犯對於加重結果之發生,並無主觀上之犯意可言。從而共同正犯中之一人所引起之加重結果,其他之人應否同負加重結果之全部刑責,端視其就此加重結果之發生,於客觀情形能否預見;而非以各共同正犯之間,主觀上對於加重結果之發生,有無犯意之聯絡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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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4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2009-12-10 23:26 |
tillibe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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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erfa和8G9119都好厲害喔....
解答了我心中疑問
BUT
小女子才疏學淺
不會用評分....
只好在此謝過啦!
謝謝!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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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沒有資料 | Posted:2009-12-11 13: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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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tillibeta 於 2009-12-11 13:54 發表的: 到引言文
sierfa和8G9119都好厲害喔....
解答了我心中疑問
BUT
小女子才疏學淺
不會用評分....
只好在此謝過啦!
謝謝!
評分是版主的職責..
樓主的責任在對解題者献花以表示謝意..
献花在每篇回文右下角..
不但可献花亦可留言.


在等待中讀書,在讀書中等待..
不張揚,不言棄,不著急..默默的等待時間的到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11 1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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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加一碗牛肉麵,會比較實際些
應該也會有多一些人回應吧!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2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09-12-11 16:17 |
lai0913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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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輩在此借題發揮
1.加重結果犯=故意+過失
2.過失之罪=行為人能預見=客觀能預見
請教前輩共同正犯,可否成立加重結果犯呢?
依本題為例:假設B是以開山刀或衝峰槍去傷害甲呢?
那A是否能成立傷害致死罪的共同正犯呢?


不好意思,原來8大已經有解釋共同正犯成立加重結果的理由
所以再補一題
所謂客觀可預見係指下例何意?
1.一般人站在行為人的立埸,去看客觀事實
2,一般人在客觀上看客觀事實

請前輩們解惑,謝謝!表情
送一碗三商巧福牛肉麵


[ 此文章被lai0913在2009-12-12 16:15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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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2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09-12-12 16:02 |
tillibe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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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的好
我也想知道....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沒有資料 | Posted:2009-12-13 0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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