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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張三為中華民國國民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於民國93年11月5日死亡,請問下列何項應列入遺產範圍,併入遺產總額依法納稅? (A)民國90年4月10日土地一筆贈與長子 →死亡事實發生後超過二年,不用計入 (B)民國91年11月21日房屋一棟給姊夫 →擬制遺產規定之人,也在贈與時二年內 (C)民國92年8月2日贈送甲公司股票10萬股給姪子 →非擬制遺產規定之人,不用計入 (D)民國92年中秋節贈與古董給鄰居愛嬌小姐 →非擬制遺產規定之人,不用計入
請問,(C)不用併入,是因為他非直系親屬嗎? 如果(A)改成92年,是不是就要併入?
遺產稅課稅範圍 一、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遺產課徵。 二、經常居住中國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全部遺產課徵。 三、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 (一)死亡事實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三百六十五天者。 四、視同居住者 死亡事實發生前二年內,被繼承人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課徵遺產稅
遺產稅課稅客體 一、遺產稅之範圍,包括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留之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部份財產雖已立約售與他人,在尚未辦妥移轉登記前仍屬被繼承人所有,仍應列入遺產。此外,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項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二、擬制遺產: 範圍: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法徵稅 (1)被繼承人之配偶 (2)被繼承人之依民法第1138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 (3)被繼承人之依民法第1138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依所得稅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申報書? (A)簡易申報書 (B)藍色申報書 (C)一般申報書 (D)普通申報書 答案是(C)一般申報書
現在沒有簡易申報書,目前只剩下普通申報書與藍色申報書二種.所以以後也不會考這個題目了,只會反過來, 下列何者屬於營利事業所稅的申報書 (A)簡易申報書 (B)藍色申報書 (C)一般申報書 (D)簡式申報書 或者 (A)簡易申報書 (B)普通申報書(C)一般申報書 (D)簡式申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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