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註冊
忘記密碼
搜尋
贊助
贊助本站
數位公仔
紀念T恤
紀念馬克杯
廣告
刊登廣告
廣告價格
線上申請刊登
用雅幣刊登
免費刊登
目前客戶
簡訊
簡訊說明
購買金幣
發送簡訊
預約簡訊
發送記錄
好友通訊
罐頭簡訊
論命
數位論命舘
免費排盤工具
葫蘆墩 優生造命
葫蘆墩 八字命書
影音論命(葫蘆墩)
影音占卜(葫蘆墩)
購買金幣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數
周公解夢
星僑線上論命
娛樂
影 像 行 腳
數 位 造 型
數 位 畫 廊
心 情 日 記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羅斯方塊
四 川 省
猜 數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龍
許 願 池
萬 年 曆
經 期 計 算
體 重 測 量
音 樂 點 播
衛 星 地 圖
時間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論壇守則
會員等級
會員權限
語法教學
常見問題
最新活動
打工賺雅幣
首頁
新版首頁(全頁)
傳統首頁(全頁)
新版首頁(選單)
傳統首頁(選單)
MyChat 數位男女
命理風水
15
星僑五術軟體
4
葫蘆墩命理網
5
命理問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數
1
姓名學
手面相
易經占卜
1
風水研討
1
擇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無視論塔羅牌
10
修行&武術
1
中醫研討
五術哈啦
1
電腦資訊
13
硬體討論
5
超頻 & 開箱
3
數位生活
2
PDA 討論
手機討論區
軟體推薦
2
軟體討論
6
Apple 討論
1
Unix-like
網路&防毒
2
程式設計
網站架設
4
電腦教學資源
生活休閒
14
休閒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國考&法律
7
生活醫學
4
運動體育
1
單車討論
1
釣魚討論
6
旅遊討論
4
天文觀星
3
攝影分享
8
圖片分享
4
數位影視
2
笑話集錦
3
興趣嗜好
13
文學散文
7
繪圖藝術
1
布袋戲
3
動漫畫討論
3
美食天地
6
理財專區
心理測驗
1
汽、機車
3
寵物園地
模型&手工藝
4
花卉園藝
魔術方塊
獨輪車專區
電玩遊戲
13
遊戲歡樂包
4
CS討論
8
Steam
3
MineCraft
2
東方Project
英雄聯盟LOL
1
單機遊戲
2
WebGame
3
線上遊戲1
6
線上遊戲2
5
電視遊樂器
1
掌上型遊戲
2
模擬器遊戲
1
工商服務
6
虛擬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販售
二手拍賣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議區
1
站務專區
10
最新活動
活動成果
數位造型
心情日記
個人圖庫
新人報到練習
論壇問題建議
1
榮會及電子報討論
-最近版區-
-最近瀏覽-
»
生活休閒
休閒哈啦
感情世界
上班一族
國考&法律
生活醫學
運動體育
單車討論
釣魚討論
旅遊討論
天文觀星
攝影分享
圖片分享
數位影視
笑話集錦
»
國考&法律
法律討論
文苑計劃
資料分享
國考精華區
考取&現職甘苦談
解惑專區
»
解惑專區
»
[民法]四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277
個閱讀者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popo77
級別:
路人甲
x0
x11
分享:
▼
x
0
[民法]四
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對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生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x
1
[樓 主]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
2010-01-31 13:09 |
lin3721
級別:
路人甲
x0
x11
分享:
▲
▼
老王向老李買紅豆20噸 因為國際市場上紅豆缺貨,老王只能交付10噸給老李,老李要付?
A:因為國際市場上紅豆缺貨,不可歸責雙方(老王和老李),老李只能付一半,所以債務人負擔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x
1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10-01-31 17:00 |
sudehui
級別:
初露鋒芒
x1
x398
分享:
▲
▼
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對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生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其危險依規定係由何人負擔? 【A】由標的物所有權人負擔 【B】由債權人與債務人共同負擔 【C】由債權人負擔 【D】由債務人負擔
答案D
請問為何由債務人負擔 不是雙方都不對待給付?
個人見解:
所謂「危險負擔」,意指風險或意外的承擔!
就民法第266條第一項中「致生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乃指債務人之給付不能!既然債務人對標的物都給付不能,當然風險應由債務人來承擔!
延申推論,若是以買賣的雙務契約來看,「老王向老李買紅豆10噸,老王交付10噸紅豆後,且老李檢查無誤後,老李即承受紅豆之危險負擔」(依民法第373條之規定)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通過理想家庭,實現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從你我開始」
【完全侍奉彌賽亞,建設地上天國】
統一教敬上
x
1
[2 樓]
From:台灣台灣大哥大 |
Posted:
2010-01-31 23:08 |
encent
級別:
小人物
x0
x5
分享:
▲
▼
延伸解釋有些怪怪的,請問是老王賣給老李,還是老李賣給老王??!!
x
0
[3 樓]
From:台灣台灣寬頻 |
Posted:
2010-02-01 00:42 |
encent
級別:
小人物
x0
x5
分享:
▲
▼
第 266 條(危險負擔-債務人負擔主義)
○一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
○二前項情形,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
是不是應該這樣解釋,該給我的紅豆沒給我(給付全部不能),所以我的錢(對待給付),就不用全給,如果我已經付清了,我還是可以要回來,因為你沒把紅豆全部交給我,所以你不能叫我負全部的錢,這樣解釋對嗎???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x
1
[4 樓]
From:台灣台灣寬頻 |
Posted:
2010-02-01 01:04 |
popo77
級別:
路人甲
x0
x11
分享:
▲
▼
我還是不懂 既然債務人免給付 那為何即為負擔危險 債權人不能受給付 也是承擔風險啊
x
0
[5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
2010-02-01 01:17 |
sudehui
級別:
初露鋒芒
x1
x398
分享:
▲
▼
所稱危險負擔(Gerfahrtragung;Question des Risques)乃指買賣標的物,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發生毀損、滅失時,該項危險(損失)之應由何人負擔而言。
基本定義:依民266與民373
買賣標的物之危險,如未為給付,依民法第二六六條規定,應由債務人即出賣人負擔;如已為給付,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自交付時起,由買受人負擔(民三七三)。不動產之買賣亦同。
變型1(要求外送):
又出賣人雖應負擔標的物送交清償地途中之危險,但無將標的物送交其他處所之義務,故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送交清償地以外之處所者,自出賣人交付其標的物於運送承攬人時起,標的物之危險,由買受人負擔(民三七四)。惟買受人關於標的物之運送方法,有特別指示,而出賣人無緊急之原因,違反其指示著,對於買受人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民三七六)。如果標的物之危險,依當事人之特約或法律之規定,於交付前已應由買受人負擔者,出賣人於危險移轉後,標的物之交付前,所支出之必要費用,買受人應依關於委任之規定,負償還責任。以權利為買賣之標的(如買賣股票、電影票等),如出賣人因其權利而得占有一定之物者,亦得準用前述危險負擔之規定(民三七七)。
危險負擔非僅適用於買賣,亦得通用於一般之雙務契約中。(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通過理想家庭,實現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從你我開始」
【完全侍奉彌賽亞,建設地上天國】
統一教敬上
x
1
[6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
2010-02-01 12:53 |
popo77
級別:
路人甲
x0
x11
分享:
▲
▼
[quote]
下面是引用 sudehui 於 2010-02-01 12:53 發表的:
[back]買賣標的物之危險,如未為給付,依民法第二六六條規定,應由債務人即出賣人負擔;如已為給付,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自交付時起,由買受人負擔(民三七三)。不動產之買賣亦同。
謝謝回答 請問這裡 依民法第二六六條規定,應
由債務人即出賣人
負擔
出賣人不是債權人嗎? 還是意思是應由債務人即買受人負擔 謝謝
x
0
[7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
2010-02-01 14:58 |
sudehui
級別:
初露鋒芒
x1
x398
分享:
▲
依民法第二六六條規定,應由債務人即出賣人負擔;如已為給付,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自交付時起,由買受人負擔(民三七三)。不動產之買賣亦同。
謝謝回答 請問這裡 依民法第二六六條規定,應由債務人即出賣人負擔 出賣人不是債權人嗎? 還是意思是應由債務人即買受人負擔 謝謝
個人見解:
首先要清釐清一個觀念,即買賣為雙務契約,互為債權人與債務人。即買方,有付錢之債務而有取貨之債權;而賣方有交貨之債務與收錢之債權!
因此,若單以債權人與債務人來看「危險之負擔」,就雙務契約之買賣而言,易有混淆的情形!
所以,以「危險之負擔」,單就貨物的角度來看,出賣人如為未給付,則「貨物」危險之負擔由出賣人承擔(民266)。自交付「貨物」時,即由買受人負擔(這是民法第373條之意思)!
當然,「危險之負擔」,亦可以「付款」的角度來看,民326:債權人(出賣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清償人(買受人)得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提存之。
而以民326之情形,通常在買賣中,較不常發生,故常以民266與民373之貨物「危險負擔」為債權與債務之說明!
「通過理想家庭,實現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從你我開始」
【完全侍奉彌賽亞,建設地上天國】
統一教敬上
x
1
[8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
2010-02-02 16:46 |
MyChat 數位男女
»
解惑專區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968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