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注册
忘记密码
搜寻
赞助
赞助本站
数位公仔
纪念T恤
纪念马克杯
广告
刊登广告
广告价格
线上申请刊登
用雅币刊登
免费刊登
目前客户
简讯
简讯说明
购买金币
发送简讯
预约简讯
发送记录
好友通讯
罐头简讯
论命
数位论命馆
免费排盘工具
葫芦墩 优生造命
葫芦墩 八字命书
影音论命(葫芦墩)
影音占卜(葫芦墩)
购买金币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数
周公解梦
星侨线上论命
娱乐
影 像 行 脚
数 位 造 型
数 位 画 廊
心 情 日 记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罗斯方块
四 川 省
猜 数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龙
许 愿 池
万 年 历
经 期 计 算
体 重 测 量
音 乐 点 播
卫 星 地 图
时间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论坛守则
会员等级
会员权限
语法教学
常见问题
最新活动
打工赚雅币
首页
新版首页(全页)
传统首页(全页)
新版首页(选单)
传统首页(选单)
MyChat 数位男女
命理风水
15
星侨五术软体
4
葫芦墩命理网
5
命理问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数
1
姓名学
手面相
易经占卜
1
风水研讨
1
择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无视论塔罗牌
10
修行&武术
1
中医研讨
五术哈啦
1
电脑资讯
13
硬体讨论
5
超频 & 开箱
3
数位生活
2
PDA 讨论
手机讨论区
软体推荐
2
软体讨论
6
Apple 讨论
1
Unix-like
网路&防毒
2
程式设计
网站架设
4
电脑教学资源
生活休闲
14
休闲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国考&法律
7
生活医学
4
运动体育
1
单车讨论
1
钓鱼讨论
6
旅游讨论
4
天文观星
3
摄影分享
8
图片分享
4
数位影视
2
笑话集锦
3
兴趣嗜好
13
文学散文
7
绘图艺术
1
布袋戏
3
动漫画讨论
3
美食天地
6
理财专区
心理测验
1
汽、机车
3
宠物园地
模型&手工艺
4
花卉园艺
魔术方块
独轮车专区
电玩游戏
13
游戏欢乐包
4
CS讨论
8
Steam
3
MineCraft
2
东方Project
英雄联盟LOL
1
单机游戏
2
WebGame
3
线上游戏1
6
线上游戏2
5
电视游乐器
1
掌上型游戏
2
模拟器游戏
1
工商服务
6
虚拟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贩售
二手拍卖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议区
1
站务专区
10
最新活动
活动成果
数位造型
心情日记
个人图库
新人报到练习
论坛问题建议
1
荣会及电子报讨论
-最近版区-
-最近浏览-
»
生活休闲
休闲哈啦
感情世界
上班一族
国考&法律
生活医学
运动体育
单车讨论
钓鱼讨论
旅游讨论
天文观星
摄影分享
图片分享
数位影视
笑话集锦
»
国考&法律
法律讨论
文苑计划
资料分享
国考精华区
考取&现职甘苦谈
解惑专区
»
解惑专区
»
[民法]四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279
个阅读者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popo77
级别:
路人甲
x0
x11
分享:
▼
x
0
[民法]四
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项对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致生一方之给付全部不能者,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x
1
[楼 主]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
2010-01-31 13:09 |
lin3721
级别:
路人甲
x0
x11
分享:
▲
▼
老王向老李买红豆20吨 因为国际市场上红豆缺货,老王只能交付10吨给老李,老李要付?
A:因为国际市场上红豆缺货,不可归责双方(老王和老李),老李只能付一半,所以债务人负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x
1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01-31 17:00 |
sudehui
级别:
初露锋芒
x1
x398
分享:
▲
▼
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项对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致生一方之给付全部不能者,其危险依规定系由何人负担? 【A】由标的物所有权人负担 【B】由债权人与债务人共同负担 【C】由债权人负担 【D】由债务人负担
答案D
请问为何由债务人负担 不是双方都不对待给付?
个人见解:
所谓「危险负担」,意指风险或意外的承担!
就民法第266条第一项中「致生一方之给付全部不能者」,乃指债务人之给付不能!既然债务人对标的物都给付不能,当然风险应由债务人来承担!
延申推论,若是以买卖的双务契约来看,「老王向老李买红豆10吨,老王交付10吨红豆后,且老李检查无误后,老李即承受红豆之危险负担」(依民法第373条之规定)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通过理想家庭,实现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从你我开始」
【完全侍奉弥赛亚,建设地上天国】
统一教敬上
x
1
[2 楼]
From:台湾台湾大哥大 |
Posted:
2010-01-31 23:08 |
encent
级别:
小人物
x0
x5
分享:
▲
▼
延伸解释有些怪怪的,请问是老王卖给老李,还是老李卖给老王??!!
x
0
[3 楼]
From:台湾台湾宽频 |
Posted:
2010-02-01 00:42 |
encent
级别:
小人物
x0
x5
分享:
▲
▼
第 266 条(危险负担-债务人负担主义)
○一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给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为对待给付之义务;如仅一部不能者,应按其比例减少对待给付。
○二前项情形,已为全部或一部之对待给付者,得依关于不当得利之规定,请求返还。
是不是应该这样解释,该给我的红豆没给我(给付全部不能),所以我的钱(对待给付),就不用全给,如果我已经付清了,我还是可以要回来,因为你没把红豆全部交给我,所以你不能叫我负全部的钱,这样解释对吗???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x
1
[4 楼]
From:台湾台湾宽频 |
Posted:
2010-02-01 01:04 |
popo77
级别:
路人甲
x0
x11
分享:
▲
▼
我还是不懂 既然债务人免给付 那为何即为负担危险 债权人不能受给付 也是承担风险啊
x
0
[5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
2010-02-01 01:17 |
sudehui
级别:
初露锋芒
x1
x398
分享:
▲
▼
所称危险负担(Gerfahrtragung;Question des Risques)乃指买卖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致发生毁损、灭失时,该项危险(损失)之应由何人负担而言。
基本定义:依民266与民373
买卖标的物之危险,如未为给付,依民法第二六六条规定,应由债务人即出卖人负担;如已为给付,除契约另有订定外,应自交付时起,由买受人负担(民三七三)。不动产之买卖亦同。
变型1(要求外送):
又出卖人虽应负担标的物送交清偿地途中之危险,但无将标的物送交其他处所之义务,故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送交清偿地以外之处所者,自出卖人交付其标的物于运送承揽人时起,标的物之危险,由买受人负担(民三七四)。惟买受人关于标的物之运送方法,有特别指示,而出卖人无紧急之原因,违反其指示着,对于买受人因此所受之损害,应负赔偿责任(民三七六)。如果标的物之危险,依当事人之特约或法律之规定,于交付前已应由买受人负担者,出卖人于危险移转后,标的物之交付前,所支出之必要费用,买受人应依关于委任之规定,负偿还责任。以权利为买卖之标的(如买卖股票、电影票等),如出卖人因其权利而得占有一定之物者,亦得准用前述危险负担之规定(民三七七)。
危险负担非仅适用于买卖,亦得通用于一般之双务契约中。(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通过理想家庭,实现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从你我开始」
【完全侍奉弥赛亚,建设地上天国】
统一教敬上
x
1
[6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
2010-02-01 12:53 |
popo77
级别:
路人甲
x0
x11
分享:
▲
▼
[quote]
下面是引用 sudehui 于 2010-02-01 12:53 发表的:
[back]买卖标的物之危险,如未为给付,依民法第二六六条规定,应由债务人即出卖人负担;如已为给付,除契约另有订定外,应自交付时起,由买受人负担(民三七三)。不动产之买卖亦同。
谢谢回答 请问这里 依民法第二六六条规定,应
由债务人即出卖人
负担
出卖人不是债权人吗? 还是意思是应由债务人即买受人负担 谢谢
x
0
[7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
2010-02-01 14:58 |
sudehui
级别:
初露锋芒
x1
x398
分享:
▲
依民法第二六六条规定,应由债务人即出卖人负担;如已为给付,除契约另有订定外,应自交付时起,由买受人负担(民三七三)。不动产之买卖亦同。
谢谢回答 请问这里 依民法第二六六条规定,应由债务人即出卖人负担 出卖人不是债权人吗? 还是意思是应由债务人即买受人负担 谢谢
个人见解:
首先要清厘清一个观念,即买卖为双务契约,互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即买方,有付钱之债务而有取货之债权;而卖方有交货之债务与收钱之债权!
因此,若单以债权人与债务人来看「危险之负担」,就双务契约之买卖而言,易有混淆的情形!
所以,以「危险之负担」,单就货物的角度来看,出卖人如为未给付,则「货物」危险之负担由出卖人承担(民266)。自交付「货物」时,即由买受人负担(这是民法第373条之意思)!
当然,「危险之负担」,亦可以「付款」的角度来看,民326:债权人(出卖人)受领迟延,或不能确知孰为债权人而难为给付者,清偿人(买受人)得将其给付物,为债权人提存之。
而以民326之情形,通常在买卖中,较不常发生,故常以民266与民373之货物「危险负担」为债权与债务之说明!
「通过理想家庭,实现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从你我开始」
【完全侍奉弥赛亚,建设地上天国】
统一教敬上
x
1
[8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
2010-02-02 16:46 |
MyChat 数位男女
»
解惑专区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2209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