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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保險法練習(90年律師)
要保人違背保險法第六十四條所規定之據實說明義務,若同時使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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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在書本裡過得特別快!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4-01 2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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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規範競合:在此純論理,須指出兩種規範是否目的要件法益一致?
2、一事實適用兩種法條之間的關係:出現適用競合情形,採法規就合或採不同法益均成立才競合?
2.1法規競合:明明就是保險法事件,排除民法適用。但如何說理?若有民法請求權,則保險法規定就被架空了。
2.2請求權競合:兩種權利均有,均可行使.擇一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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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02 06: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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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回覆!本題主要爭點在於是否有普通特別關係。不過由於整題25分,個人建議還是給他小題大作一下:

1. 否定說(實務、部分學說)
1.1.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1.2.落實第64條3項不可爭條款之規範目的(迫使保險人適時提出契約瑕疵之主張)
1.3.有利於要保人/被保險人之解釋原則

2. 肯定說(部分學說)
2.1.該2條文並無普通特別關係
2.1.1.目的不同
2.1.2.要件不同
2.1.3.效果不同
2.2.採肯定說較能兼顧各方之利益權衡
2.2.1.從要保人/被保人而言:惡意不應受更多之保障
2.2.2.從保險人而言:
2.2.2.1.64條解除權已有相當限制,於解除權外另得主張民法92條之撤銷權,並未過份保護保險人
2.2.2.2.保險人行使民法第92條之撤銷權,尚須負舉證責任,亦有相當之平衡
2.2.3.從危險團體成員而言:避免團體利益遭惡意行為侵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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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在書本裡過得特別快!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4-02 19: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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