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沒來玩了,小弟也試試看吧~~
1) 甲要殺盲人乙,當乙帶著導盲犬丙要過橋時,甲持槍欲射殺丙使其乙無法過橋而跌落橋下溺斃,
不料甲因技術太差,反而射殺了乙,導致乙當場致死,試問甲的刑責為何?
->因果歷程錯誤:風險逾越說/第一關鍵說/概括犯意說/自雙行為說
2) a)甲持槍要殺乙,卻誤認甲父為乙而誤殺之
b)甲持槍要殺甲父,卻誤認乙為甲父而誤殺之
c)甲持槍要殺乙,卻因槍法不準而誤殺在旁的甲父
d)甲持槍要殺甲父,卻因槍法不準而誤殺在旁的乙
以上, 甲的刑責各為何?
A:普通殺人罪
B:普通殺人罪
C:殺人未遂與過失致死想像競何(具體符合說);殺人未遂與殺人既遂想像競合
(法定符合說)
D:弒親未遂與過失致死想像競何(具體符合說);弒親未遂與殺人既遂想像競合
(法定符合說)
->當客體錯誤上,對於直系血親僅為主觀犯意抑或客觀實際,無法弒親罪,其事由早
期適用所知所犯原則,現今適用最疑唯輕!主要針對當行為人具有弒親犯意但無弒
親課體;抑或無弒親犯意但為客親客體,這兩種案件何以評價!!
3) 甲和乙持獵槍去山上打獵,丙剛好在山上採藥,因天色昏暗,甲誤以為丙是小動物而射殺,
乙也不明所以也跟著對丙開槍,之後,甲驚覺不對,趕緊求援,乙卻驚慌落跑,
最後,丙在送醫途中不治身亡,試問甲乙兩人各負的刑責為何?
一甲之行為:無罪(因為無因果關係)
乙之行為:不作為殺人罪
丙:無罪
二蛤~一切都不可思議!!
1因為通說會是用打擊失誤而甲乙對丙之行為出現過失致死的探討,此部分敝人在甲乙對丙
之行為過失致死會用因果關係(不知道是誰的子彈把丙打死的),所以變成甲乙二人過失
致死未遂(不罰),但是面對不作為犯甲是沒有因果關係(實務通說:準因果關係;學界
學說:防果條件說),因為甲具履行之下結果仍然發生,故甲之行為不負因果關係,亦無
不作為殺人之犯意,職是,甲無罪;而乙之行為是否因為甲之與行無因果關係,而同以適
用於乙身上!管見否定,因為不作為犯之因果是虛擬假設的,今僅有行為人發動作為義務
始能判斷因果關係~~
2至於另為其見解,甲乙二人成立過失致死的地點是在森山荒野中,準此,對於發生對丙過
失致死之之行為,其預見可能性甚低極至無下,甲乙(作為)對丙之死亡,恐無欲見可能
性,而適用刑法12條(不罰),惟,對於保證人之建立(學說:因果之危險前行為/違
反義務之危險前行為/折衷說),小弟之採肯定的,鑑此,甲乙二人縱無過失作為之成立
,仍有與行義務之課與!隨後結論同上~~~
---------------->以上僅為敝人之胡說(Let It Be)